这里,某些总监,组长靠运气升职,除了会说,严重缺乏管理能力以及专业知识,整天瞎指挥,乱扣分让你拿不到提成, 定那种比天高的销售目标然后告诉你作为运营要有目标感(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你说的对), 组长乱规划广告预算帮你把产品排名搞下去然后让你去找原因复盘,原因不可以说是预算减少或流量下降哦,只能说是运营没有优化好链接他们才会满意哦;
公司最近缺钱7月份裁员50多个全部不给赔偿,人事说不用跟她讲劳动法,不走就拿走账号后台干助理活,大部分同事被迫辞职;
入职时说好每个月500餐补,现在剩下200,喂猫都不够;
面试体验超级差,真的拉你过去凑人头的,网上说你很适合,到了说你不太行;面试要等很久,但是不会给你倒水,你就坐那!面试过程PUA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青创城C栋5A1
公司曾用名:深圳桑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拓博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识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艾瑞达创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1.面试流程繁琐。需要事无巨细的把你所有的信息:家庭情况、职业生涯、薪资构成、包括上家公司单双休等等都要填入…总共两页三面的内容需要填写。
2.毫无面试体验。填完一堆表连水都没一杯,Hr全程冷脸问一堆关于广告运营方法的问题。当你反问贵公司运营方面的问题,回答就是Hr不了解这方面细节无法回答。也不告知面试结果,处理态度就是负责人出差了过几天会再邀请面试,敢情应聘者的时间就不是时间哦?
3.Hr态度差主动性差,阐述完之后Hr直接问题全甩给你:“你有没有什么想问的”“还有没有什么想了解的”“还有吗”…全程都是面试者主动“询盘”,态度拽得二五八万。
先说结果:在招聘和我说没有北美经验也可以去做北美站让我来面试,面了三面两个半小时,最后跟我说不好意思,我们只想要有北美站经验的。套完经验让你回去等通知。(有病吧?)
1.到了让你填表,婚姻生育情况,家庭情况,爸妈单位,前公司薪资等等一切,窥探隐私。
2.每面一个都等了几乎半个小时,说是忙。后面来的hr给了一杯水。
3.面试过程问的很详细,关于你上家公司的广告详情,利润情况,日出单月出单,具体到所有数据。套经验,都是压力型面试。反而她们闭口不谈她们的运营想法。端啥啊,都是打工人。
4.面试完他们都走了,也没和我说接下来可不可以走或者还要做什么,去前台人不在,又等了五分钟,来了就说,回去等通知。
5.hr压薪资,一口咬定只能给10k,没有可以谈的余地。
6.面试的主管精气神很差,感觉压力都很大。
7.去了他们公众号看,业绩不好的也要拉出来批斗,美约其名,烂草莓奖?
去面试过,面的职能岗,男hr还好,女hr拽得像老板一样
这里不发绩效的,即便是你达成目标了也不会给,老板的格局就那样,进来的话就作好拿底薪的准备吧,唉。。。
老板咋样,懂运营不?之前听说有个总监走了
看到前几个月的留言甚至去年的留言,都在说他们在内部调整,重新划分,我去的时候也是这么说的,谈到提成,就说现在在重新划分部门,详细的还没定,那么请问,你还没定,那你当月的运营提成怎么算?反正来了先做题,填一大堆资料,家庭的信息都要写,我全都没写,一趟面试下来两个多小时,人事面完负责人面,负责人看似很好沟通,实则记下了你说的很多关键数据,套经验嫌疑很大。问过朋友,他前几个月也面试过,和我现在的情况一样,几个月过去了,都还啥都没定?你这公司还不走光啊。和我说接下来要负责的产品,都是老链接,并且说只有一个品牌,查询了govee这个品牌以及前面评论说的三个品牌,我都没有看见这些产品,套经验严重,并且存在虚假面试的嫌疑,几个月了公司情况一模一样。真别去,别踩坑
govee?这不是智岩的牌子,做灯带的哇
壹站(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斐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 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 号 (2021)沪01民特57号
发布日期 2021-04-01 浏览次数 26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特57号
申请人:壹站(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2幢6层616室。
法定代表人:周永钢,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该公司行政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斐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壹站(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站公司)与被申请人顾斐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壹站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5529号仲裁裁决。壹站公司认为,首先,顾斐斐在职期间,壹站公司多次提醒其在电子签约平台上签订劳动合同,然其因个人原因不配合签署,故壹站公司不应支付顾斐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顾斐斐在职期间,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壹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后,本案中,无论是顾斐斐仲裁请求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还是仲裁裁决总额,均超过了上海市年最低工资标准X12个月,故本案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综上,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顾斐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壹站公司主张其并无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顾斐斐以及顾斐斐在职期间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壹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经审查,壹站公司的上述理由均实质涉及事实认定,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壹站公司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壹站公司还主张仲裁裁决金额超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本案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仲裁裁决涉及劳动报酬及赔偿,且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故仲裁委将本案裁决确定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壹站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壹站(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552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壹站(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王 征
审判员 陆宇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小兰
公司环境不错,面试官有点厉害的样子,产品做得专业,据说是公司现在进了很多大厂的大牛。
总体来说体验还行,办公室内部环境还可以。
听说目前发展很快,运营比较有挑战,所以有些表现不佳的会混不下去
就是过去面试的时候人有点多,等了有个20几分钟吧。
今天刚面完,希望能拿到offer吧。
原告戴侯易与被告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苏0113民初916号
发布日期 2020-09-30 浏览次数 23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3民初916号
原告:戴侯易,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代理人:冯濂、刘斌,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40324G,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润博路1号。
法定代表人:LoefflerPet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竹,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菡,该公司员工。
原告戴侯易与被告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侯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5600元。2、被告支付2019年5月及6月工资17524元;3、被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4248元(2019年2天)。4、被告支付与实际上班时间相对应的奖金11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工装设计工程师,双方陆续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违纪为由,确认于2019年6月5日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
被告博世公司辩称:1、被告是因原告违纪解除了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2、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不认可,对原告其他诉请均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工装设计工程师,双方陆续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将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C10在公司范围内未经授权销售、转移公司有形或无形财产。C17利用职务之便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损害公司收益及形象。C20向未经授权的人员透露商业秘密或保密资料、信息。C28营私舞弊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达到或超过5000元。C36其他严重违纪、违章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019年6月5日,被告作出员工违纪处理书面决定,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违纪行为描述为:你知道公司有非标准件工作的需求,你利用职务之便,在各个供应商之间运作牵线,力推前妻不具资质的公司作为二级供应商进入博世供应链。前妻公司提供假货,以及原供应商书面投诉,对博世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极度恶劣的影响。员工违反《员工手册》6.1.1员工行为准则条款C10、C17、C20、C28、C36。立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2019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违纪为由,确认于2019年6月5日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原告2019年5月实发工资为0,7月到账6月工资2133元。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保至2019年6月。
原告后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同本案诉请。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博世公司支付戴易侯2019年5月至6月5日工资10921.87元、年休假工资2647.73元,对戴易侯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后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工资发放情况。原告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13200元/月,加上2018年年终奖13200元×2,总共184800,平均每月15200元/月。被告不予认可,提交工资表,显示原告2019年1月至5月期间,正常情况下每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2970元,通话津贴60元,应发共计13030元,社保公积金每月代扣3010.26元,工会会费10元,再扣除个税后,实发工资数额与原告银行到账金额一致(其中2019年6月实发2133元)。原告对社保、个税扣款金额、实发金额认可,对其他项目不认可。被告陈述:原告2019年有2天年假没有休,但是5月份原告一天都没有上班,相当于抵消了年休假。没有发放5月份工资,但是社保和公积金都交了。原告陈述:5月份是公司安排原告在家接受调查,原告提出到公司上班,被告没有同意。
二、原告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告陈述:南京航手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手公司)是被告原供应商,航手公司系日本OSG集团(大高精工株式会社)的代理商,被告使用该公司产品板牙丝锥。被告与航手公司2018年11月终止供货关系。此后,被告通过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坤行超市)采购货物。2019年2月,被告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板牙丝锥存在大量断裂现象。被告遂联系日本OSG集团询问产品质量问题。日本OSG集团于2月26日来被告处查看后,发现产品是假冒的。因被告与航手公司2018年11月已终止合作,故被告认为该批货物是震坤行超市通过南京观如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如普公司)采购。而观如普公司持股49%的股东奚某是原告的前妻。此外,观如普公司员工何某、陆某假冒震坤行超市名义,进入被告工厂内部,先后到访七次均是员工带领。被原告带人员进入工厂内部,未经授权就拿走被告专有样品刀具。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提供以下证据:
1、被告提供访客记录卡显示,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陆某、何某多次以震坤行超市名义进入被告(时间为11月29日、12月8日、1月3日、1月15日、3月1日、3月12日、4月12日),受访人员姓名均为原告。
2、2019年4月30日调查笔录、5月30日调查笔录。原告在笔录中陈述:原本想法是在震坤行超市和航手公司之间再加一个公司,以保证采购任务顺利完成,但是很快打消念头。后自己向震坤行超市介绍了一家公司(观如普公司),双方也谈拢了。观如普公司是自己前妻奚某(2013年离婚)和姓邵(赵)的朋友开的公司。认识观如普公司一位何姓技术人员,来看现场要刀具,其找了自己两三次。当时都是以震坤行超市名义(来访)。自己拿了一些样品铣刀给观如普公司,经过了黄经理(黄某)同意。但是没有向黄经理透露观如普公司,担心不合规。
笔录中,被告调查人员问原告:你是(2018年)12月12号推荐了观如普公司,12月17日他们正式合作。但观如普公司之前就派工程师到我们公司来了。原告回答:要先来收集信息啊,要做不了,肯定就合作不起来。
3、2018年11月5日原告主管黄某对原告及其同事魏再利的电子邮件,显示黄对诺顿砂轮相关采购作出指示:1、TEF部门所购材料,如刀具、丝锥等,需列明替代品的详细清单并确定完成日期。负责人魏再利;2、其它所有材料协助列明替代品详细清单并确定完成日期。负责人戴易侯。被告提供了2019年6月28日调查笔录,笔录中,黄某否认原告向观如普公司技术人员提供样品时告诉了自己。
4、震坤行超市出具《声明》:原告曾向周某(震坤行超市销售)推荐观如普公司,声称该公司可以满足目前博世刀具的要求,故震坤行超市于2018年12月17日将观如普公司录入震坤行超市供应商名录,使其成为被告的二级供应商,但震坤行超市从未授权观如普公司以其名义进入被告处获取设计图纸何样品刀具。
5、航手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提交声明并出庭作证,陈述:2018年11月24日原告到我公司,说我没有选择,要把业务给其“老兄弟公司”,再由“老兄弟公司”给震坤行超市。我要求直接供货,原告不同意。之后我知道“老兄弟公司”就是观如普公司。观如普公司与我公司开展后续合作时,2019年3月8日对我公司压价将近四成。2019年1月下旬,观如普公司供应给博世一批日本OSG板牙、丝锥,日本OSG集团鉴定该批次板牙、丝锥为假货。由于我公司为日本OSG集团授权经销商,该集团及被告一度认为该批次假货由我公司提供,我无奈之下,向被告发出了投诉函。
6、原告填写的员工信息表。显示其妻子是奚某,二人有一个女儿。
原告对上述证据1、2、3(电子邮件部分)、6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陈述:寻找供应商是原告的工作职责,原告查看刀具、沟通采购的事宜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和交易的习惯,并且供应商后续也与震坤行签订了采购合同,应当视为对原告前述行为的追认。
本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授权其联系、推荐震坤行超市供应商,而被告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被告供应商之间运作牵线,推荐前妻经营的观如普公司进入被告供应链。为让观如普公司获得商业机会,原告数次帮助该公司技术人员进入被告处收集技术信息,擅自提供铣刀等公司财物作为采购样品。原告虽然声称离婚,但与前妻有共同的子女,存在利益关联。对于上述行为,原告已经意识到涉嫌违规,但仍然隐瞒,没有向领导汇报澄清。原告的行为还引发了产品质量争议,导致被告前供应商航手公司投诉,损坏了被告商业形象。故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违纪处理书面决定列明的多项条款,包括C10(未经授权转移公司有形财产)、C17(利用职务之便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损害公司收益及形象)、C20(向未经授权的人员透露商业秘密或保密资料、信息)。综上,被告有权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
关于原告各项诉请,本院认定如下: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56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支付2019年5月及6月工资17524元。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中实发数额能够与原告银行到账情况一致,且原告认可五险一金、个税代扣数额,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中应发数额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2019年1月至5月原告应发工资正常情况下为13030元。被告以原告接受调查为由,扣减原告5月份工资,没有合理依据,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参照以往工资标准,计算出原告2019年5月实发工资税前数额为:13030元-3010.26元社保公积金-10元工会会费=10009.74元。被告应予以支付。
2019年6月1日至5日实发工资税前应发数额为:13030元÷21.75天×3天=1797.24元。扣除社保费用后,被告实发2133元,已超出原告实际可得数额,故无需再发放。
3、未休年假工资4248元。原告主张2天年休假未休,被告以原告5月份未上班为由拒发放,没有法律依据。但2018年的年终奖不能计入2019年年终奖发放基数中,故本院根据原告应发工资水平,酌定其年休假工资为:13030元÷21.75×2天×2=2396.3元。
4、被告支付与实际上班时间相对应的奖金11000元。用人单位对奖金发放有自主权,且被告属合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戴侯易2019年5月工资10009.7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396.3元;
二、驳回原告戴侯易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涛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绮珩
倪永福与深圳市轴心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7)苏0591民初10852、11022号
发布日期 2019-04-03 浏览次数 19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91民初10852、11022号
原告(被告):倪永福,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翠平,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深圳市轴心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02014-7,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34号硅谷动力汽车电子创业园A14栋。
法定代表人:LENAMARIEOLVI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飞,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洪丽,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倪永福与被告(原告)深圳市轴心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轴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双方分别不服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1618-2号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倪永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翠平,深圳轴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倪永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轴心公司支付倪永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5439元;2、判令深圳轴心公司支付倪永福自2015年1月起的基本工资差额110648元;3、判令深圳轴心公司承担公证费4020元;4、本案诉讼费由深圳轴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自2007年4月2日起入职至深圳轴心公司,从事销售工程师工作,每月工资36163.75元,在职期间业绩突出。2017年8月25日深圳轴心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2015年1月起深圳轴心公司单方降低其基本工资,克扣工资,且未足额缴纳社保。
深圳轴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答辩称:1、判令深圳轴心公司无需支付倪永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808元;2、判令深圳轴心公司无需支付倪永福2015年1月起的基本工资差额110648元。事实和理由:倪永福未达到绩效考核方案中的销售目标,且业务能力及工作态度不佳,受到客户投诉,销售岗位的工作无法胜任,为此公司组织培训,培训后倪永福仍无法胜任,无法达到销售目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销售工程师业绩考核方案中明确年销售额350万至450万销售工程师的薪资为6000至7500元,倪永福的薪资属于正常范围,公司的工资调整是因为提成方案调整而改变,并非针对个人,倪永福虽未在调整方案上签字,但已口头接受该调整方案,在职期间从未对工资调整提成异议,不应得到支持。倪永福的工作年限应自2014年11月起算,此前的用人单位并非深圳轴心公司,且此前的劳动关系也是双方协商解除。
倪永福答辩称:其自2007年4月2日入职深圳轴心公司的关联企业上海震坤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坤行公司”),2014年11月17日被告知劳动关系转至深圳轴心公司,随后又以派遣方式缴纳社保,其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未发生变化,工资也是由深圳轴心公司一直发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5日,倪永福与震坤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2日至2009年4月1日,从事设备工程师工作。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2011年4月1日,倪永福的岗位为销售工程师。2011年3月,倪永福与深圳轴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岗位为销售工程师,工作地点为上海,收入由固定工资和变动收入构成,固定基本工资为每月税前8200元。2012年10月30日,倪永福与深圳轴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协商解除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双方确认解除日前的劳动报酬已结清,倪永福不再因原合同履行、解除向深圳轴心公司要求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自2012年10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由上海中企人力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企公司”)派遣至深圳轴心公司工作,倪永福在深圳轴心公司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2012年10月10日,上海中企公司与深圳轴心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派遣人员包含倪永福,合同中明确深圳轴心公司指定联系人为周晓爽。
2014年11月,倪永福与深圳轴心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工程师,工作地点为深圳,收入由固定工资和变动收入构成,固定基本工资为每月税前10500元,其他工资收入包括变动奖金、福利和津贴由公司另行以书面方式决定和调整,如公司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员工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深圳轴心公司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2017年8月25日,深圳轴心公司向倪永福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倪永福自2016年至今销售工作业绩严重不达标,公司多次告知并给予警告,属于不胜任岗位要求,2017年7月参加公司组织销售培训后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愿意支付10个月工资。
另查明:2009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倪永福的社保由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缴纳,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倪永福的社保由上海中企公司缴纳,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倪永福的社保由上海巍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倪永福的社保由上海前锦众程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缴纳。双方确认倪永福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36163.75元。
2015年4月15日,深圳轴心公司向倪永福发出薪资调整确认书,表示根据倪永福2014年工作表现及工资业绩达成情况,结合公司绩效和薪酬管理办法,将薪资由10500元调整至6800元,调薪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公司给予三个月转岗适应期(2015年1月至3月),工资按10500元发放,待产生业绩后将从奖金汇总扣除(每月3700元,共111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按6800元发放。
深圳轴心公司自2008年12月工商注册成立,现股东包含陈龙,2015年10月前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曾为深圳轴心公司的投资人。2014年7月,震坤行公司名称变更为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龙。
就解除理由,深圳轴心公司提供:证据1、2016年销售工程师绩效合同及2017年销售工程师绩效合同,两份合同中均明确当年销售目标、奖金的计算方式,均约定6个月未达销售目标且奖金池为负数的将予以警告,一年未达销售目标或奖金池是负数的,公司将予以降薪/调整区域/调整岗位/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倪永福质证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
证据2、2016年及2017年业绩统计表,以证实倪永福业绩未达标。倪永福质证不认可。
证据3、2017年1月及7月培训记录,以证实公司对倪永福进行业务培训,倪永福质证真实性认可,系公司每年的例行培训,并非因业务能力不足进行的培训。
证据4、2015年销售工程师业绩考核方案,其中规定倪永福属于销售工程师B2级别,薪资范围是6000至7500元,公司调薪是合法的,该方案无倪永福的签字,倪永福质证不认可。
就工作年限,倪永福提供:证据1、其与周小爽的聊天记录、邮件公证书、公司关系证明,以证实震坤行公司与深圳轴心公司系关联公司,深圳轴心公司认可其在震坤行公司的工作年限,深圳轴心公司质证不予认可,两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
证据2、移动公司通话查询记录、邮件、录音,以证实倪永福的工作手机登记在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是震坤行公司改名后的名字,深圳轴心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同意给予其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深圳轴心公司质证与本案无关,录音及邮件系双方协商的过程。
证据3、照片,以证实倪永福在2012年获得深圳轴心公司颁发的五年服务奖,深圳轴心公司质证真实性认可。
深圳轴心公司表示其公司无工会,未告知工会。
再查明:倪永福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深圳轴心公司支付倪永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5439元、自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克扣的基本工资合计110648元、2017年8月奖金9717.08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1日分别裁决深圳轴心公司支付倪永福赔偿金119808元及2015年1月起的基本工资差额110648元、2017年8月奖金9717.08元。倪永福及深圳轴心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劳动合同解除补充协议、派遣协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银行明细、社保缴费记录、薪资调整确认书、销售工程师绩效合同、业绩统计、培训记录、2015年销售工程师业绩考核方案、聊天记录、邮件公证书、公司关系证明、通话查询记录、邮件、录音、照片、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1618-1号仲裁裁决书、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1618-2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深圳轴心公司以倪永福销售业绩不达标,经培训后仍未达标为由,依据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深圳轴心公司主张倪永福业绩不达标,双方在2017年销售工程师绩效合同中明确的是年度销售目标,而深圳轴心公司单方解除倪永福劳动合同系2017年8月,尚未届满年度考核期限;其次,深圳轴心公司虽主张已对倪永福进行培训,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针对提供倪永福个人工作水平的专项培训,且深圳轴心公司在2017年7月培训后仅一个月即单方通知倪永福解除劳动关系,不足以证实其就工作业绩提升给予劳动者充分的改善机会。据此,深圳轴心公司解除与倪永福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就倪永福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倪永福入职时与震坤行公司签订合同,而震坤行公司曾为深圳轴心公司的投资人,存在关联关系,且倪永福与深圳轴心公司2011年建立劳动关系时仍由震坤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倪永福2012年在深圳轴心公司获得五年服务奖,与其在震坤行公司的入职时间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倪永福的工作年限应自2007年4月起算。倪永福与深圳轴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转为派遣员工时,双方明确此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且倪永福被派遣至深圳轴心公司,劳动合同期间连续,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并未变化,表明并非因倪永福的原因变更用人单位,故本院认定倪永福的工作年限应自2007年4月起连续计算至2017年8月。倪永福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已超过苏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核算,深圳轴心公司依法应支付倪永福赔偿金419328元(6656×3×10.5×2)。
关于倪永福主张的基本工资差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倪永福的月工资为10500元,而深圳轴心公司自2015年1月起将倪永福的薪资调整为每月6800元,该薪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深圳轴心公司未与倪永福协商达成一致,故本院认定深圳轴心公司应支付倪永福工资差额。经核算,仲裁裁决的深圳轴心公司支付倪永福2015年1月起基本工资差额110648元,不高于深圳轴心公司依法应支付的工资差额[(10500-6800)×32]。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倪永福主张的公证费用,该项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理涉。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轴心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倪永福赔偿金419328元及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基本工资差额110648元。
二、驳回倪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深圳市轴心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倪永福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10元,由深圳市轴心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及倪永福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邵婷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洋
对,就是让你等,等了那么久来了个HR一直问你的销售额,店铺销售额,然后就没了,就说等通知是否可以来复试。我也是无语了,这种问题网上问就行了还要我来公司,浪费我时间! 问了以后也没有下文
当初好几个猎头同时想推我面这家,去到了也是先面HR,再面一个业务负责人,被拿一张A4纸记了满满一张,之后再无下文。
一样的,我和我同事不约而同各自在9月和12月面过这家,且不说别的,就面试体验极差,做半个多小时的题,再等半个多小时HR,最后不管聊深聊浅都说这只是初试,用人单位今天生病了或者怎么了不在,等电话通知复试就没了
之前去面试过,面试体验极差。
面试之前了解过这家公司一些基本信息,感觉做的还行就去了。
面试约在早上10点,去了不知道是谁等了半天拿给我一套题做,题目还挺多的,至少要花40分钟时间才能做完。做完题后跟给我题目的人说题目做完了,然后等了半个小时才来人面试,面完一轮又一轮,一共面试了三轮,每次换人面试期间都等了很长时间,面试完都已经快2点了,一个运营岗面试将近4个小时也是没谁了。
做题就快点溜!2202年了,做个亚马逊靠做题能做起来我是没看到一个
根本不用做那么久的题,估计都是内部问题,免费外部咨询吧
人事只用骗骗人,就职者 自掏腰包送上门 送经验
人事难道自己不找工作,如此作恶
面试的是客服岗,上午人事问完一堆,还加了我微信,借口说大佬忙没时间第二轮面试,让我回家等消息,下午我去看岗位就直接关了,没等到人事找我,我就给她微信拉黑删除了,体验感极差。
就是套经验 ,我也面过一个
谈完岗位下架,
这家公司,来说说我的面试经历,9月份和12月份,我和我同事各自去面过一次。
最大感受就是人事特别牛掰,面试特别浪费时间,而且只是初面,还见不到用人单位。
面试要做半个多小时的面试题,然后等巨久人事才过来面,再然后2次都找借口说用人单位有事等复试通知,一次说去社康,一次说去。。忘记了!(我和我同事的经历)NTM用人单位有事就不要叫我去面试,挑另外一天用人单位有在的时间。
最后再说到面试过程经历,接待我的是一位疑似广东口音没戴眼镜和戴着口罩的HR,说话特别叼,全程就只想让我快点结束面试,自从一开始的自我介绍就叫我快点可以不用很详细,面试过程中还“教育”起我来,说汽配是一个产品线不是一个类目,我笑了,你个垃圾HR靠那点培训的内容还自大起来,我全程都很有耐心就他没耐心,最后的最后,十几分钟草草结束,而且很明了告诉我用人单位不在等通知复试,没通知就是没痛过了,我TM做面试题和等待一个多小时就换来这个垃圾HR十多分钟的初面。
至于我同事12月去的第二次,是其他的HR接待还好,聊得不错,但HR又找借口说用人单位去了社康,等待复试。。
至于我们两的水平,一年左右真亚马逊精品经验,底子是有的,为人和聊天随和,不会咄咄逼人也不会言出不逊。。。估计是这个公司的HR部门培训的时候就培训好看到不合适的就找借口pass掉,总之接待人这方面很差HR很自大。
我说的那个HR是男的
这HR牛比的好像自己是老板一样,还以为给多高薪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