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梅群、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1)粤0309执2868号
发布日期 2021-05-14 浏览次数 8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2868号
申请执行人易梅群,女,壮族,1990年5月8日生,户籍地广西宁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大道梅龙苑2单元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77490K。法定代表人黄美新。
申请执行人易梅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47534.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867.39元,依法划缴一审受理费人民币5.00元以及执行费人民币613.00元后,余款人民币48249.39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易梅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 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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