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问细节推广细节,做广告细节,怎么打词去哪里找词,怎么做广告,举例说明推广过的产品,漏细节会追问。hr问一遍,负责人又问一遍,追问做什么产品,有没有自带推广资源,有没有不要钱的测评资源,他们的测评只要20-30等等。夸公司产品特别好,纯精品,说你之前的产品都不行。面试时间大概2小时左右。
地址在上塘淘金地
入职一个月内不签合同的可以告!
今天刚刚面试完(9/24),是他们HR全程来面试的,没有业务啊运营来面试,也细问了好多东西,广告啊店铺买什么产品啊类目啊客单价站点什么的,最初聊了问我类目如何问能不能说是什么产品,我也说了。
HR挺有礼貌的,全程微笑没有什么不愉快,BOSS上面说20-99人,但是实际没有那么多,十几个人吧,20个以内。最后说不买公积金的,最后也没有要我,我也没多大兴趣对他们。
泻药,本人有幸以主管身份入职这家公司 两天!,说一下我的经历和这家公司的情况,首先,1.这是一家夫妻店,而且女老板是个神经病,女老板以前也是某铺货公司出来的,思维僵化的厉害 。而且还趾高气昂 盛气凌人。搞得人欠她钱一样。2.男老板唯唯诺诺,不做主。周五面试我让我过来,爷周六搬家 周一上班,然后女老板说还要再面试一次 搞人心态 3. 一共三个店铺,平均每个店铺50个SKU 数量在20-200之间 全是滞销品 店铺每天出单20左右 自己想想怎么做吧4.试用期没有社保 5.爷第二天就跑,搬家了都拦不住
首先,去到的时候有人在会议室面试其他人,后面公司一位小姐姐直接让我去法人办公室面试,这个女士开始问了一些问题,我也回答了,重点来了,问我产品细分节点,注意哦哦,是细分节点,我说没必要说到细分节点,因为说了你也就知道这个产品是什么了,她说“来面试的很多运营都是直接说我做的什么什么产品做到什么样的程度”。(这个觉得不靠谱,没有哪个有点经验的会这样直白说吧,但凡有点职业操守,顿时白眼都得翻到后脑勺了)这不是典型的套产品嘛,我就说“我不知道其他运营来面试是怎么样的,但是一般正常情况下都不会这样表达,而且也没有必要,如果你需要了解我做的这个类目的产品大致出多少单量,小分类排名多少,我可以告诉你,其他的不会告知很详细”,说完对方就有点不太爽了,但是还是问了其他的问题,还让我用我做的产品的一个详细的运营思路,我也就大致的说了一下框架。
经过细聊,猜测这个公司不像是做精品的,更像是精铺,因为好像上的产品数量很多。问了店铺的一个整体情况,也支支吾吾不肯说,后面我也知道不会选择这个公司,对方也不会选择我,所以我就没问其他的了,就结束了面试。
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易梅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民终26134号
发布日期 2020-12-24 浏览次数 15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6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大道梅龙苑2单元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77490K。
法定代表人:黄美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梅群,女,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址广西宁明县。
上诉人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珺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梅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珺莱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易梅群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易梅群承担。
被上诉人易梅群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易梅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珺莱公司向易梅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41500元;二、判令珺莱公司支付疫情期间变相裁员赔偿金8200元;三、判令珺莱公司支付平日加班费3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珺莱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易梅群支付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544元;二、珺莱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易梅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三、珺莱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易梅群支付加班费3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珺莱公司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珺莱公司是否应向易梅群支付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544元;二、珺莱公司是否应向易梅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三、珺莱公司是否应向易梅群支付加班费3000元。
关于珺莱公司是否应向易梅群支付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544元问题。易梅群主张其于2019年4月19日入职,虽然与入职申请表显示的入职时间不符,但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发放时间及2019年5月所发放的工资金额,能与易梅群主张的入职时间应获报酬对应,一审法院采纳易梅群入职时间的主张,认定易梅群于2019年4月19日入职珺莱公司,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珺莱公司应与易梅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珺莱公司主张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即为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入职申请表并不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认定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珺莱公司未与易梅群签订劳动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易梅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根据易梅群的工资情况及入职时间,判决珺莱公司向易梅群支付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54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珺莱公司是否应向易梅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问题。易梅群主张珺莱公司违法辞退,珺莱公司则主张易梅群自动离职,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易梅群的离职原因,一审法院认定易梅群的离职原因为由珺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公平原则。珺莱公司应向易梅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审法院根据易梅群的在职期间及工资情况,判决珺莱公司向易梅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珺莱公司是否应向易梅群支付加班费3000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了后果。”本案中,易梅群主张其存在加班事实,平时有通过打卡机打卡进行考勤,珺莱公司掌握了易梅群加班的事实,其未向法院提交易梅群的考勤情况,一审法院据此采纳易梅群加班的主张,判决珺莱公司向易梅群支付加班费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珺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婷(兼)
易梅群、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1)粤0309执2868号
发布日期 2021-05-14 浏览次数 8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2868号
申请执行人易梅群,女,壮族,1990年5月8日生,户籍地广西宁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大道梅龙苑2单元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77490K。法定代表人黄美新。
申请执行人易梅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47534.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867.39元,依法划缴一审受理费人民币5.00元以及执行费人民币613.00元后,余款人民币48249.39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易梅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 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名下其它公司:深圳市珺慕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珺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莱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