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某些总监,组长靠运气升职,除了会说,严重缺乏管理能力以及专业知识,整天瞎指挥,乱扣分让你拿不到提成, 定那种比天高的销售目标然后告诉你作为运营要有目标感(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你说的对), 组长乱规划广告预算帮你把产品排名搞下去然后让你去找原因复盘,原因不可以说是预算减少或流量下降哦,只能说是运营没有优化好链接他们才会满意哦;
公司最近缺钱7月份裁员50多个全部不给赔偿,人事说不用跟她讲劳动法,不走就拿走账号后台干助理活,大部分同事被迫辞职;
入职时说好每个月500餐补,现在剩下200,喂猫都不够;
面试体验超级差,真的拉你过去凑人头的,网上说你很适合,到了说你不太行;面试要等很久,但是不会给你倒水,你就坐那!面试过程PUA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青创城C栋5A1
公司曾用名:深圳桑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拓博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识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艾瑞达创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1.面试流程繁琐。需要事无巨细的把你所有的信息:家庭情况、职业生涯、薪资构成、包括上家公司单双休等等都要填入…总共两页三面的内容需要填写。
2.毫无面试体验。填完一堆表连水都没一杯,Hr全程冷脸问一堆关于广告运营方法的问题。当你反问贵公司运营方面的问题,回答就是Hr不了解这方面细节无法回答。也不告知面试结果,处理态度就是负责人出差了过几天会再邀请面试,敢情应聘者的时间就不是时间哦?
3.Hr态度差主动性差,阐述完之后Hr直接问题全甩给你:“你有没有什么想问的”“还有没有什么想了解的”“还有吗”…全程都是面试者主动“询盘”,态度拽得二五八万。
先说结果:在招聘和我说没有北美经验也可以去做北美站让我来面试,面了三面两个半小时,最后跟我说不好意思,我们只想要有北美站经验的。套完经验让你回去等通知。(有病吧?)
1.到了让你填表,婚姻生育情况,家庭情况,爸妈单位,前公司薪资等等一切,窥探隐私。
2.每面一个都等了几乎半个小时,说是忙。后面来的hr给了一杯水。
3.面试过程问的很详细,关于你上家公司的广告详情,利润情况,日出单月出单,具体到所有数据。套经验,都是压力型面试。反而她们闭口不谈她们的运营想法。端啥啊,都是打工人。
4.面试完他们都走了,也没和我说接下来可不可以走或者还要做什么,去前台人不在,又等了五分钟,来了就说,回去等通知。
5.hr压薪资,一口咬定只能给10k,没有可以谈的余地。
6.面试的主管精气神很差,感觉压力都很大。
7.去了他们公众号看,业绩不好的也要拉出来批斗,美约其名,烂草莓奖?
去面试过,面的职能岗,男hr还好,女hr拽得像老板一样
这里不发绩效的,即便是你达成目标了也不会给,老板的格局就那样,进来的话就作好拿底薪的准备吧,唉。。。
老板咋样,懂运营不?之前听说有个总监走了
原告戴侯易与被告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苏0113民初916号
发布日期 2020-09-30 浏览次数 23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3民初916号
原告:戴侯易,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代理人:冯濂、刘斌,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40324G,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润博路1号。
法定代表人:LoefflerPet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竹,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菡,该公司员工。
原告戴侯易与被告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侯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5600元。2、被告支付2019年5月及6月工资17524元;3、被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4248元(2019年2天)。4、被告支付与实际上班时间相对应的奖金11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工装设计工程师,双方陆续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违纪为由,确认于2019年6月5日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
被告博世公司辩称:1、被告是因原告违纪解除了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2、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不认可,对原告其他诉请均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工装设计工程师,双方陆续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将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C10在公司范围内未经授权销售、转移公司有形或无形财产。C17利用职务之便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损害公司收益及形象。C20向未经授权的人员透露商业秘密或保密资料、信息。C28营私舞弊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达到或超过5000元。C36其他严重违纪、违章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019年6月5日,被告作出员工违纪处理书面决定,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违纪行为描述为:你知道公司有非标准件工作的需求,你利用职务之便,在各个供应商之间运作牵线,力推前妻不具资质的公司作为二级供应商进入博世供应链。前妻公司提供假货,以及原供应商书面投诉,对博世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极度恶劣的影响。员工违反《员工手册》6.1.1员工行为准则条款C10、C17、C20、C28、C36。立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2019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违纪为由,确认于2019年6月5日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原告2019年5月实发工资为0,7月到账6月工资2133元。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保至2019年6月。
原告后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同本案诉请。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博世公司支付戴易侯2019年5月至6月5日工资10921.87元、年休假工资2647.73元,对戴易侯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后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工资发放情况。原告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13200元/月,加上2018年年终奖13200元×2,总共184800,平均每月15200元/月。被告不予认可,提交工资表,显示原告2019年1月至5月期间,正常情况下每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2970元,通话津贴60元,应发共计13030元,社保公积金每月代扣3010.26元,工会会费10元,再扣除个税后,实发工资数额与原告银行到账金额一致(其中2019年6月实发2133元)。原告对社保、个税扣款金额、实发金额认可,对其他项目不认可。被告陈述:原告2019年有2天年假没有休,但是5月份原告一天都没有上班,相当于抵消了年休假。没有发放5月份工资,但是社保和公积金都交了。原告陈述:5月份是公司安排原告在家接受调查,原告提出到公司上班,被告没有同意。
二、原告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告陈述:南京航手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手公司)是被告原供应商,航手公司系日本OSG集团(大高精工株式会社)的代理商,被告使用该公司产品板牙丝锥。被告与航手公司2018年11月终止供货关系。此后,被告通过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坤行超市)采购货物。2019年2月,被告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板牙丝锥存在大量断裂现象。被告遂联系日本OSG集团询问产品质量问题。日本OSG集团于2月26日来被告处查看后,发现产品是假冒的。因被告与航手公司2018年11月已终止合作,故被告认为该批货物是震坤行超市通过南京观如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如普公司)采购。而观如普公司持股49%的股东奚某是原告的前妻。此外,观如普公司员工何某、陆某假冒震坤行超市名义,进入被告工厂内部,先后到访七次均是员工带领。被原告带人员进入工厂内部,未经授权就拿走被告专有样品刀具。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提供以下证据:
1、被告提供访客记录卡显示,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陆某、何某多次以震坤行超市名义进入被告(时间为11月29日、12月8日、1月3日、1月15日、3月1日、3月12日、4月12日),受访人员姓名均为原告。
2、2019年4月30日调查笔录、5月30日调查笔录。原告在笔录中陈述:原本想法是在震坤行超市和航手公司之间再加一个公司,以保证采购任务顺利完成,但是很快打消念头。后自己向震坤行超市介绍了一家公司(观如普公司),双方也谈拢了。观如普公司是自己前妻奚某(2013年离婚)和姓邵(赵)的朋友开的公司。认识观如普公司一位何姓技术人员,来看现场要刀具,其找了自己两三次。当时都是以震坤行超市名义(来访)。自己拿了一些样品铣刀给观如普公司,经过了黄经理(黄某)同意。但是没有向黄经理透露观如普公司,担心不合规。
笔录中,被告调查人员问原告:你是(2018年)12月12号推荐了观如普公司,12月17日他们正式合作。但观如普公司之前就派工程师到我们公司来了。原告回答:要先来收集信息啊,要做不了,肯定就合作不起来。
3、2018年11月5日原告主管黄某对原告及其同事魏再利的电子邮件,显示黄对诺顿砂轮相关采购作出指示:1、TEF部门所购材料,如刀具、丝锥等,需列明替代品的详细清单并确定完成日期。负责人魏再利;2、其它所有材料协助列明替代品详细清单并确定完成日期。负责人戴易侯。被告提供了2019年6月28日调查笔录,笔录中,黄某否认原告向观如普公司技术人员提供样品时告诉了自己。
4、震坤行超市出具《声明》:原告曾向周某(震坤行超市销售)推荐观如普公司,声称该公司可以满足目前博世刀具的要求,故震坤行超市于2018年12月17日将观如普公司录入震坤行超市供应商名录,使其成为被告的二级供应商,但震坤行超市从未授权观如普公司以其名义进入被告处获取设计图纸何样品刀具。
5、航手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提交声明并出庭作证,陈述:2018年11月24日原告到我公司,说我没有选择,要把业务给其“老兄弟公司”,再由“老兄弟公司”给震坤行超市。我要求直接供货,原告不同意。之后我知道“老兄弟公司”就是观如普公司。观如普公司与我公司开展后续合作时,2019年3月8日对我公司压价将近四成。2019年1月下旬,观如普公司供应给博世一批日本OSG板牙、丝锥,日本OSG集团鉴定该批次板牙、丝锥为假货。由于我公司为日本OSG集团授权经销商,该集团及被告一度认为该批次假货由我公司提供,我无奈之下,向被告发出了投诉函。
6、原告填写的员工信息表。显示其妻子是奚某,二人有一个女儿。
原告对上述证据1、2、3(电子邮件部分)、6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陈述:寻找供应商是原告的工作职责,原告查看刀具、沟通采购的事宜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和交易的习惯,并且供应商后续也与震坤行签订了采购合同,应当视为对原告前述行为的追认。
本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授权其联系、推荐震坤行超市供应商,而被告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被告供应商之间运作牵线,推荐前妻经营的观如普公司进入被告供应链。为让观如普公司获得商业机会,原告数次帮助该公司技术人员进入被告处收集技术信息,擅自提供铣刀等公司财物作为采购样品。原告虽然声称离婚,但与前妻有共同的子女,存在利益关联。对于上述行为,原告已经意识到涉嫌违规,但仍然隐瞒,没有向领导汇报澄清。原告的行为还引发了产品质量争议,导致被告前供应商航手公司投诉,损坏了被告商业形象。故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违纪处理书面决定列明的多项条款,包括C10(未经授权转移公司有形财产)、C17(利用职务之便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损害公司收益及形象)、C20(向未经授权的人员透露商业秘密或保密资料、信息)。综上,被告有权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
关于原告各项诉请,本院认定如下: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56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支付2019年5月及6月工资17524元。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中实发数额能够与原告银行到账情况一致,且原告认可五险一金、个税代扣数额,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中应发数额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2019年1月至5月原告应发工资正常情况下为13030元。被告以原告接受调查为由,扣减原告5月份工资,没有合理依据,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参照以往工资标准,计算出原告2019年5月实发工资税前数额为:13030元-3010.26元社保公积金-10元工会会费=10009.74元。被告应予以支付。
2019年6月1日至5日实发工资税前应发数额为:13030元÷21.75天×3天=1797.24元。扣除社保费用后,被告实发2133元,已超出原告实际可得数额,故无需再发放。
3、未休年假工资4248元。原告主张2天年休假未休,被告以原告5月份未上班为由拒发放,没有法律依据。但2018年的年终奖不能计入2019年年终奖发放基数中,故本院根据原告应发工资水平,酌定其年休假工资为:13030元÷21.75×2天×2=2396.3元。
4、被告支付与实际上班时间相对应的奖金11000元。用人单位对奖金发放有自主权,且被告属合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戴侯易2019年5月工资10009.7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396.3元;
二、驳回原告戴侯易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涛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绮珩
这HR牛比的好像自己是老板一样,还以为给多高薪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