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海新程科技有限公司 – 上厕所计时

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海新程科技有限公司 – 上厕所计时2024-03-22T18:01:5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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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货,工作氛围很神奇,你去上个厕所,主管都要说你,而且什么都要钉钉你。钉钉钉,钉死你,欢迎补充
一般应届生进去底薪3500到4000,都是做铺货的,面试时说的提成制度跟发工资是不一样的,水电费也要从提成里面平摊,提成一拖就是两三个月,转正工资还会降低,就是个骗子。
强烈建议大家都不要去、铺货公司一个坑比一个大。看到你提成拿高了,下个月还会涨业绩,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业绩不达标提成打个五折。高层斗得你死我活的、真正有能力的都走了,留下的全是业绩不好靠溜须拍马上位的。
玩手机罚款,戴耳机罚款,穿拖鞋罚款,不戴工牌罚款。。。5元一次,无上限。不关电脑罚款,不关风扇罚款,不关灯罚款,50元一次,无上限。
午饭8元,晚饭免费,都跟猪食有得一拼,晚饭是必须得加班到七点半以后才有的,是个正常人吃段时间就要吐了。并且你要是七点半一过就走了,第二天做好准备挨批吧。
在这里待上半年就算是老员工了,每个月KPI考核要加班加满60小时,加班不积极的,辞退,以招聘应届生为主,每天好多应届生小白涌入。
经常各种临时改制度,来压榨和收割员工,19年连团建也取消了。19年5月底出的公摊制度改革方案,月底才通知,但得从5月起开始施行,提成是越来越少了,变相逼员工离职。
公司环境还好,像一个明亮宽敞的大网吧,午餐8.5元,晚餐0.5元,菜的水平,大概是外面饭店的3块钱水平吧,反正味道是非常不怎么样的。晚上加班到7点的有晚餐补贴,6点准时走会影响组长绩效,kpi,影响提成比例,也就是潜规则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那种。你至少加班一个小时,一个人一个月最低加班40小时,当然有挺多人加班到80小时的,这是要求。公司大部分的人是铺货的,公司地理位置虽然靠近地铁,但是也离地铁将近500米,那里有一条狭窄的道路,有很多泥头车,水泥车经过,但是人行道很窄,挺危险的。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发工资不是用公司账户发的工资,是用个人账户发的,偶尔会拖好几天发工资。提成发的很慢,2019年底公司挂了一大批账号,导致资金链断了,疫情期间也克扣了员工的工资,明明是5000的底薪也只发2200,,会分一些垃圾产品让你卖,然后卖不出就扣你提成 ,公摊比较多。

Haichao 发表新评论 1 天 前

本人去利朗达面试过,面试我的不是精品开发的老大,是做其他工作的,然后面试过程中我想快点结束,问他们精品这一块的业绩怎么样,发展趋势是什么样子的,他一直说他不清楚,一直强调KPI从40个小时降到了30个小时,然后面试过程中我一直都是很礼貌的,也许就给他造成了一个错觉,我很想进这家公司,然后由于面试地址跟招聘网站的地址不一致多问了HR一下,就开始不耐烦了,然后就没有联系,几天后突然间问我会不会做调查表,我当时想都没想说不会(其实自己是会),然后就没有下文啦,整个面试下来大致就是HR说你耽误她加班,还老问没有意义的事情,我很烦,面试官觉得你很想来上班,觉得公司不错,想巴结这里,但是认为我能力不够,一定要加班的,不加班不行,还以加班为荣,不加班为耻,还说出“深圳打工人都是要加班的,怎么就你不加班就你例外”之类的话。HR的反应是不加班,从来不加班,面试部门表示一定要加班,不加班就不是来上班的,不是来奋斗的。

这家公司不行,人员流动非常恐怖

该公司入选最差雇主评选,欢迎投票:(点击下方)
https://kjxb.org/archives/26347

本人于去年10月份入职过利朗达,原本是想着有双休去过度一下到今年找别的工作,没想到进去不到一个月主管和HR就说因为你试用期不达标然后试用期提前结束了。面试的时候经理说是精铺,目前在清货,后面会转精品,但是进去之后你会发现其实是铺货公司,组长只会给你安排刊登产品,其他能什么都不会。组长也是一个没什么能力,不知道怎么当上去的,对待新人没一点自己的理解,只会教你一些非常基础的东西(自己百度都会),进去半个月也就是在叫你怎么去刊登产品,一个星期刊登40多个产品。入职一个多星期,周围人都走了好几个。重点来了,在接近一个入职一个月的时候,主管突然把你喊去前台,说是HR找你,然后HR就是来跟你说,因为公司有淘汰制度,因为你本月的数据不达标,说给我几天的时间准备一下找下一份工作,第一时间没答应,然后说找主管聊下,主管说话倒是说的挺好听的,说是因为不是我面试的你,不了解你的情况,现在问你个问题,怎么去推广产品,如果表现的可以,可以向上级再申请申请把你留下。之后过了几天又找我聊,说上面最后还是觉得不合适,我就说既然让我走没问题,该有的经济补偿还是要给的,她就说找上面申请一下,最后结果就是给我申请了5天的工资补偿。最可怕的是之前也有个部门的助理也是被辞退,助理来了好像有几个月还是半年,说给赔一个星期的工资,她没答应,后面公司硬是把她各种公司账号权限都给关了,但是那个助理也是没有走,通过好像是哪个领导把权限给开回来了,最后是协商赔偿了半个月工资助理才走的。给我辞退的理由很没说服力,1.入职的时候组长主管没有明确指出业绩目标是怎么样,没有说到你这个月刊登出单,转化率,业绩达标率等各项指标,而且我那个月的业绩目标,组长完全没跟我说过具体的情况就给我制定了。其中在找主管聊的时候,也有说新人入职第一个月都管的比较松(那你跟我说第一个月各项指标没达标也是辞退理由?)2.11月的时候是有黑五的,大促一般业绩都比平时高一点,你11月份都没过完,就跟我说这个月业绩不达标了是吧,挺牛的。3.在跟主管聊的时候有提到组长就很多不作为,后面组长也给辞退了(后面去了有棵树当主管,目前还每天在朋友圈发一些什么奋斗的鸡汤文)4.发工资的时候能看出是通过POS机发的工资 5.公司大部分人都是其他渠道的,真正做亚马逊的人不多,可能亚马逊都没在盈利,而且很多主管组长都是从其他渠道转过来的,很多东西还要问组员。奉劝大家还是小心行事

太难了,路过的吃瓜打工人

路过来看看

不会就是在坂田的那家公司吧?

真的,这里面试的莫名其妙的,老问些天马行空的问题,真的拜拜了您嘞

老板和老婆离婚了呢

顾后果想问问公司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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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么多仲裁成功,我就放心了,罚死他

paopaoyu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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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1970科技园8栋501-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387566。
法定代表人戴怡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冰珑,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云,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静,女,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广东涵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勃,广东涵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静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本案相关情况
入职时间:2016年11月24日。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9年7月5日。
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以被告多次拒不配合、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四、被告的仲裁请求:1.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工资6149.43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年休假工资差额2298.85元;4.原告向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后被告撤回了第2、3项仲裁请求。
五、仲裁结果: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律师费5000元。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律师费5000元。
七、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以被告多次拒不配合、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会议纪要、面谈录音、工作汇报关系变化通知书来看,仅能证明双方就被告工作岗位(实际是工作汇报对象)变动进行协商,被告也主张其在2019年7月1日收到上述工作汇报关系变化通知书后是接受的,并继续在原岗位上班。因此,原告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被告存在上述违纪行为,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在职期间的工资表证明被告月平均工资情况,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且被告主张的月平均工资5000元与原告主张的月平均工资4447元(实发)相差不大,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经计算,赔偿金的数额为30000元(5000元/月×3个月×2倍)。
十一、律师费:5000元。
关于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故用人单位应支付的金额为5000元。
(二)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
二、原告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静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静  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子清(兼)
书记员 李  小  燕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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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1970科技园8栋501-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387566。
法定代表人:戴怡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冰珑,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静,女,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广东涵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勃,广东涵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朗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3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朗达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无需向刘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律师费5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利朗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二、利朗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静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利朗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利朗达公司承担。
上诉人利朗达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律师费5000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刘静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一是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二是律师费承担问题。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多次拒不配合、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此上诉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此项主张不予认可。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其上述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纪要、面谈录音、工作汇报关系变化通知书等证据来看,仅能证明双方就被上诉人的工作岗位(实际是工作汇报对象)变动进行协商,被上诉人也主张其在2019年7月1日收到上述工作汇报关系变化通知书后是接受的,并继续在原岗位上班。因此,上诉人未能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判决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定性和赔偿金的计算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劳动者,其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综上,上诉人利朗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孔  卫  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珊 ( 兼)
书记员 曾锦冰(兼)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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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李从。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怡青,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盛世百盈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春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浩瀚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刚。
上诉人李从、上诉人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利朗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盛世百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百盈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浩瀚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浩瀚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从一审起诉请求:1.李从与利朗达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26日解除。2.利朗达公司向李从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750元。3.利朗达公司向李从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67525.11元(具体明细如下:(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约61110.78元(计算过程:13500×21.75天/8小时×525.1小时×1.5)及25%的经济补偿金约15277.69元;(2)休息日加班费72909.31元(计算过程:13500/21.75天/8小时×469.86小时×2)及25%的经济补偿金18227.32元)。4.利朗达公司向李从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赔偿金16137.93元。5.利朗达公司向李从公开2017年虚拟股份分红计算明细及相关资料信息(如2017年少支付李从分红款的应补充支付,暂计10000元)并向李从支付2018虚拟股分红款(暂预估)8500元,合计18500元。6.利朗达公司向李从支付如下社保及公积金损失补偿合计71400元,具体计算明细如下:(1)社保应交费用损失补偿(暂估数,以司法最终认定为准)58275元(其中,养老:(13500-3000)×14%×25个月=36750元;医疗:(13500-3000)×6.2%×25个月=16275元;失业:(13500-3000)×2%×25个月=5250元)。(2)公积金应缴未缴费用损失13125元((13500-3000)×5%×25个月=13125元)。7.利朗达公司向李从依法开具离职证明。8.利朗达公司盛世公司、浩瀚公司就前述利朗达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利朗达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利朗达公司无需向李从支付加班工资88519.2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750元、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310.34元。
一审判决:一、确认李从与利朗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28日解除;二、利朗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从支付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80471.70元;三、利朗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750元;四、利朗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从支付2017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053.76元;五、驳回李从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利朗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利朗达公司承担。
李从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2019)粤0309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利朗达公司向李从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14379.351元(53800.214+60579.137)元,具体计算过程及明细如下:(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约53800.214元【详细计算过程:(2016年12月延时工作加班费1264.008元,即月固定工资8500元÷21.75天÷8小时×17.25小时×l.5倍)+(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延时加班费元52536.206元,即12000元÷21.75天÷8小时×507.85小时×1.5倍)除以21.75天后再除以8小时然后乘以525.1小时再乘以1.5)】;(2)休息日加班费60579.137元【详细计算过程:(2016年12月休息日加班费161.206元,即月固定工资8500元÷21.75天÷8小时×1.65小时×2倍)+(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休息日加班费60417.931元,即12000元÷21.75天÷8小时×438.03小时×2倍)】。2.判决撤销(2019)粤0309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利朗达公司向李从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2275.861元,具体计算过程及明细(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的5天年假工资4827.586元,即8500÷21.75天×3天×2倍+13500÷21.75天×2天×2倍)+(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的5天年假工资6206.896元,即13500÷21.75天×5天×2倍)+(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的1天年假工资1241.379元,即13500÷21.75天×1天×2倍);3.判决部分撤销(2019)粤0309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改判利朗达公司向李从支付如下社保及公积金损失补偿合计71400元。具体计算明细如下:(1)社保应缴费用损失补偿(暂估数,以司法最终认定为准)58275元【养老:(13500-3000)乘以14%乘以25个月=36750元;医疗:(13500-3000)乘以6.2%乘以25个月=16275元;失业:(13500-3000)乘以2%乘以25个月=5250元】;(2)公积金应缴未缴费用损失13125元【(13500-3000)乘以5%乘以25个月=13125元】。
利朗达公司、盛世公司、浩瀚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利朗达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利朗达公司无需向李从承担以下费用:加班工资差额80471.70元、经济补偿金33750元以及2017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053.76元。2.请求判令由李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李从答辩称,一、李从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去上班而不是旷工。二、《奋斗者申请协议》内容违法无效,且是公司单方提供固定内容的模板,其内容不是李从自主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违法无效,其实质就是公司通过违法的文本、制度等手段,公司利用其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专业知识优势及强硬管理手段,故意造成劳动者自愿签署其提供的固定格式模板来制造劳动者自愿加班的假象。此外,李从提供的2份证据《加班时间确认表》足以反证,加班是公司主动安排的。三、奋斗者奖金(补贴)不是加班费。四、李从从来没有主动自愿放弃过休年假。综上,请法院依法支持李从上诉请求。
盛世公司、浩瀚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在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补充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从与利朗达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规范与约束。根据双方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有:利朗达公司应否向李从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社保及公积金损失补偿及各项款项数额。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李从主张利朗达公司拖欠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平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利朗达公司主张已经足额支付工资。对此,本院分析认为,1.根据李从的第1项上诉请求,李从对于本案仲裁和一审法院认定和支持的总加班时间:2016年12月工作日加班17.25小时和休息日加班1.65小时,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工作日加班507.85小时和休息日加班438.03小时,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2.李从主张其工作制度为每周出勤5.5天,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7.5小时,每周六上班3小时;工资结构及月平均工资为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为固定工资8500元,之后每月固定工资为12000元。因此,一审法院核算的其小时工资2016年12月31日前为45.06元,2017年1月1日之后为63.6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3.利朗达公司与李从签订《奋斗者协议》,鼓励李从加班,当每月加班达到50小时即为合格,按当月的加班小时折算相应的奋斗补贴,如加班达到60小时,则享受当月全额住房补贴和通讯补贴公司。虽然,利朗达公司系以各项补贴的方式对于李从加班予以奖励,但上述补贴从获得的条件和性质上看可认定为员工加班对价。本案仲裁和一审将利朗达公司向李从发放的奋斗者补贴视为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4.根据李从提交的工资流水、工资条截图及前述关于李从月工资和利朗达公司已付加班工资的认定,2016年12月利朗达公司已向李从支付加班工资988.91元【该月李从实发工资9042元-(该月李从应发固定工资8500元-李从社保扣款340.41元-李从公积金扣款106.50元)】,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利朗达公司已向李从支付加班工资31150.56元{【(每月李从实发平均工资13500元-(每月李从应发固定工资12000元-李从社保扣款340.41元-李从公积金扣款106.50元)】×16个月}。基于上述分析,利朗达公司应向李从支付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为73374.23元(45.06元/小时×17.25小时×150%+45.06元/小时×1.65小时×200%+63.62元/小时×507.85小时×150%+63.62元/小时×438.03小时×200%-988.91元-31150.56元)。李从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前述认定事实,利朗达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李从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从一审起诉请求利朗达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3750元并未超出其依法应得数额,一审法院支持李从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从二审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超出其一审起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一审庭审笔录,李从对仲裁认定的其依法享有的未休带薪年休假为3天并无异议,利朗达公司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利朗达公司主张李从已经签订《奋斗者申请协议》,已同意放弃年休假,由于李从同意放弃年休假并不能意味着同意放弃依法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待遇,故本院对利朗达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李从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应扣减加班工资,一审法院核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社保及公积金损失补偿问题,李从诉请利朗达公司赔偿因未足额缴交社保导致的损失,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李从可就利朗达公司未足额缴交社保保险费用问题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关于公积金损失补偿问题,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李从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利朗达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无需向上诉人李从支付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73374.23元;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李从二审预交的诉讼费用10元由本院法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锦锦(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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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文彬,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麻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松,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文彬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0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0396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黄文彬因与深圳市利朗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朗达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不服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曾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利朗达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1428.5元(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30日);2.利朗达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4000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3.利朗达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滞纳金30000元;4.利朗达公司支付社保和公积金未足额缴纳部分的差额55868.74元。龙华法院对于该案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8126号,因黄文彬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龙华法院于2020年9月8日裁定按原告黄文彬撤回起诉处理,并已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现黄文彬就同一法律事实,以同一劳动仲裁裁决为依据再次提起诉讼,龙华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黄文彬不服原审裁定,认为其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立案申请,原审法院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不符合法定送达程序,龙华法院对该案裁定按撤诉处理及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均属错误,上诉人特此上诉。
本院认为,首先,经查,黄文彬因与利朗达公司劳动争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立案,龙华法院立案受理并依照其选择确认的微法院微信送达方式向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松送达《受理通知书》《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辅以短信通知。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上述文书均已合法送达。因原告黄文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8日裁定按原告黄文彬撤回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次,该裁定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深华劳人仲(民治)裁【2020】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淑珍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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