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HR 让我去面试时,经过自己的判断,是不打算去面试的,并且提前通知HR并说出自己的理由婉拒了面试,结果HR一个劲打电话让我去面试,说可以线上面试。
第一次约好后提前半小时通知运营总监有事下次再面。
第二次约好线上面试之后,开启的腾讯会议,HR,运营总监和我,只有我一个人开视频,另外两个人全程只打开麦克风,其中面试时还可以听到所谓的运营总监敲键盘的声音,非常不尊重人,并且全程以二倍速的说话速度在讲话,我听着都累。
要是运营总监有那么牛逼可以一心二用也OK,应该是基本没怎么看过我的简历来提奇葩的问题。
在我做完自我介绍后,问了第一个问题 ,你怎么推爆款(姐姐,都2022年了,还问出这种问题)?紧接着问 你怎么做管理(因为当时我面试的是主管职位)?
然后我问了她怎么看待anker进军3D打印机及其其他竞争者的事,然后开始巴拉巴拉说自己的公司技术怎么怎么,有其他竞争者所没有的技术,会成为brand A。排名排在别人的后面,还说着第一名怎么样,要是这么牛逼,怎么排在第一的不是你家公司的产品呢
公司名下商标:CHIRON ANYCUBIC ULTRABASE PHOTON PREDATOR MATRIXLED FLEXBASE PHOTON MONO ANYCUBIC PHOTON MONO ANYCUBIC PHOTON 3 D CONSUMABLES VYPER MONO X PHOTON ULTRA PHOTON MONO X PHOTON MONO X PRO PHOTON MONO PRO PHOTON MONO 4K ANYCUBIC MEGA RESINWAY CAN 4 MAX METAL 4MAX PRO ANYCUBIC CLOUD RED WAX KOBRA ANYCUBIC KOBRA PHOTONWORKSHOP PHOTON WORKSHOP ANYCUBIC CRAFTSMAN AC PHOTON CRAFTSMAN RESIN ANYCUBIC AURORA ANYCUBIC HORIZON LEVIQ LIGHTURBO ANYCUBIC UNIVERSE ANYCUBIC PHOTON NEX
这个公司的3D打印机在亚马逊上面卖的很好!Anker都想进来分一杯羹啦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升华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纵维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巧克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吉奥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瑞森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升华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昇华志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昇华智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奇绩创坛一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沙粉冶星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视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易细天使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纵维智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现实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精创智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牛山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瑞帕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砍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度三壹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塑丽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纵维智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纵维智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纵维智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凌波微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情况跟楼主差不多,视频语音面试,一上来就问怎么推爆款的,确实感到很无语,然后就是问广告命名,问的很细,一直要问我广告具体怎么命名,很莫名其妙,后面就是说公司的资源技术有偶多么牛,然后就结束了
公司赚钱和公司对待员工怎么样完全是两码事,产品单一只做3D打印机,入场得早赚到了钱,总有这种运气好的公司,也有很多雄心勃勃却做不起来的公司。
面试就如此趾高气扬不尊重求职者,可想而知对员工有多么苛刻,当然这底气就来源于自己公司产品做的不错。做亚马逊就是这样,碰到对的产品,猪都能起飞,但这能表明这种公司就值得进去吗?
还可以接受吧
康欣星与深圳市纵维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粤0307民初7903号
发布日期
2020-06-05
浏览次数
152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7903号
原告:康欣星,女,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傅心勇,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纵维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银荷社区银海工业城11号厂房10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48338G。
法定代表人:欧阳露。
委托代理人:柴红茹,女,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系该公司培训文化主管。
委托代理人:黄芬,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康欣星与被告深圳市纵维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心勇、被告委托代理人柴红茹、黄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422.63元。原告当庭表示,第1项诉讼请求经济补偿金改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422.63元。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1.试用期间,原告未能达成试用期目标,经公司多次与其沟通,其未能针对未达成部分做调整,经公司确认其不符合该岗位试用期录用条件后,最终不得已在2019年11月26日,公司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三、仲裁时间及仲裁请求:申请人(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被告)及支付申请人:1.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422.63元;2.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5日工资9785.87元;3.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5日提成2000元;4.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5日提成4000元。
四、仲裁裁决结果: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19]16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二至第四项仲裁请求;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入职时间、岗位:2019年9月5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岗位为速卖通销售主管。
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期限为2019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12000元/月。
七、工资发放情况:原告2019年9月工资为10659.78元,10月为14185.48元,11月为15699.64元,均已发放。
八、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原因:2019年11月23日,被告以原告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办理离职手续。
九、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被告主张原告试用期不合格,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
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在智联招聘发布招聘广告记录原告的岗位职责为“①.负责速卖通/aliexpress团队账号规划,人员配置规划,团队日常运营管理工作;②.带领团队合理组合各种营销手段实现营销目标,打造爆款,提升销售额和利润;③.分析各账号销售数据,做推广计划,调整销售策略……⑤.负责账号安全管理,发现账号异常能即时作出快速应对措施;⑥.定期辅导培养团队成员,建立部门培训体系;⑦.进各账号备货及库存周转情况,及时做出调整;⑧.建立和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团队工作效率”。
2.《新员工试用期工作计划》,2019年11月6日,原告上级主管黄芬通过内部邮件向其发送,计划中衡量标准或达成目标其中一条为“100%完成公司分配的销售任务”,原告回复称“工作项目和衡量标准都是正常的要求,就是9月、10月都没有100%完成销售任务”。
3.《岗位说明书》,2019年11月19日由原告制作,内容为速卖通销售主管的岗位职责、权力、任职要求。
4.内部工作群聊天记录,2019年9月25日、9月27日,原告上级黄芬多次催原告提交店铺诊断报告,原告表示还没有发,黄芬表示有半个月了,拖太久公司领导都有意见了,之后黄芬向原告提出“入职第一周就安排的工作(官方店诊断报告),10月24日发给我”,原告表示“这个确实忘记了”;2019年9月25日黄芬要求原告周日(9月29日)提交双十一规划,原告2019年10月18日提交;双十一期间被告俄罗斯仓库库存备不足;原告下属夏燕群“欣星觉得我在推卸责任”,原告下属王婷“那你们都找谁解决啊,我看你们经常都是问我,怎么不问欣星啊”,同事洪娇“以前问过没有解决,后来就不怎么问了”,原告向下属曾雪婷发送10月销售额目标为650万。上述证据证明在团队成员反馈问题时,原告未能及时指导并解决团队成员遇到的问题、原告知悉业绩目标但未能及时或按计划完成安排的工作,原告未履行未监控海外仓库存,也未及时提补货计划,导致缺货。
5.速卖通客服9、10月业绩评估表,证明对于“负责账号安全管理,发现账号异常时能即时作出快速应对措施”这项职责和要求,原告未履行,导致服务分下降。
6.培训管理制度的培训记录,证明原告2019年11月1日参加培训,了解培训制度及对于培训工作的要求,实际未履行职责;
7.仲裁庭审笔录,证明原告仲裁庭审中,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是予以确认的。
原告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2-7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主张其入职两个月之后被告才向其发送《新员工试用期工作计划》,入职时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00%完成销售任务,该目标系被告拟解雇其时单方制定;其对双十一的计划一直在落实和进行,其系在所有计划都落实及完成后才将计划交给上级主管黄芬,且原告已经完成了“双十一”的单项目标,同时原告在2019年9月及10月工资均为满额工资,还有业绩奖金,证明原告的工作已得到被告认可;海外其中一个仓库备货不足不代表其没做备货的工作,且缺货的因素有很多,无法证明是原告不符合录用条件导致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未明确作为考核原告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依据,为被告公司针对各部门整体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且培训开展于2019年11月1日,不能作为原告整个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在仲裁庭审中明确表示对招聘广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推翻之前的意见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有权根据用工自主权对原告制定工作计划及目标,原告在聊天中确认“工作项目和衡量标准都是正常的要求”,可证明被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目标合理并得到原告的认同;原告明确知道9月及10月的销售目标,其确认9月及10月均未100%完成销售任务,可证明其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无法达到被告的工作要求。同时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按上级主管黄芬的要求作出规划报告、已提前采取措施避免海外仓库缺货或海外仓库缺货系不可抗力造成、已对下属夏燕群及黄钰所遇到的问题给予正确的指导,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工作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告据此辞退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十、关于律师费: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获得支持,其主张律师费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康欣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康欣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晓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雅倩
面试的是他家其他站点,那个站点第一不是他家哦,对拉踩他人捧高自己的公司木有好感。不可否认他家实力确实很强,但是作为一个打工人的话,我们希望的是可以开心工作,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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