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某些总监,组长靠运气升职,除了会说,严重缺乏管理能力以及专业知识,整天瞎指挥,乱扣分让你拿不到提成, 定那种比天高的销售目标然后告诉你作为运营要有目标感(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你说的对), 组长乱规划广告预算帮你把产品排名搞下去然后让你去找原因复盘,原因不可以说是预算减少或流量下降哦,只能说是运营没有优化好链接他们才会满意哦;
公司最近缺钱7月份裁员50多个全部不给赔偿,人事说不用跟她讲劳动法,不走就拿走账号后台干助理活,大部分同事被迫辞职;
入职时说好每个月500餐补,现在剩下200,喂猫都不够;
面试体验超级差,真的拉你过去凑人头的,网上说你很适合,到了说你不太行;面试要等很久,但是不会给你倒水,你就坐那!面试过程PUA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青创城C栋5A1
公司曾用名:深圳桑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拓博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识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艾瑞达创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1.面试流程繁琐。需要事无巨细的把你所有的信息:家庭情况、职业生涯、薪资构成、包括上家公司单双休等等都要填入…总共两页三面的内容需要填写。
2.毫无面试体验。填完一堆表连水都没一杯,Hr全程冷脸问一堆关于广告运营方法的问题。当你反问贵公司运营方面的问题,回答就是Hr不了解这方面细节无法回答。也不告知面试结果,处理态度就是负责人出差了过几天会再邀请面试,敢情应聘者的时间就不是时间哦?
3.Hr态度差主动性差,阐述完之后Hr直接问题全甩给你:“你有没有什么想问的”“还有没有什么想了解的”“还有吗”…全程都是面试者主动“询盘”,态度拽得二五八万。
先说结果:在招聘和我说没有北美经验也可以去做北美站让我来面试,面了三面两个半小时,最后跟我说不好意思,我们只想要有北美站经验的。套完经验让你回去等通知。(有病吧?)
1.到了让你填表,婚姻生育情况,家庭情况,爸妈单位,前公司薪资等等一切,窥探隐私。
2.每面一个都等了几乎半个小时,说是忙。后面来的hr给了一杯水。
3.面试过程问的很详细,关于你上家公司的广告详情,利润情况,日出单月出单,具体到所有数据。套经验,都是压力型面试。反而她们闭口不谈她们的运营想法。端啥啊,都是打工人。
4.面试完他们都走了,也没和我说接下来可不可以走或者还要做什么,去前台人不在,又等了五分钟,来了就说,回去等通知。
5.hr压薪资,一口咬定只能给10k,没有可以谈的余地。
6.面试的主管精气神很差,感觉压力都很大。
7.去了他们公众号看,业绩不好的也要拉出来批斗,美约其名,烂草莓奖?
去面试过,面的职能岗,男hr还好,女hr拽得像老板一样
这里不发绩效的,即便是你达成目标了也不会给,老板的格局就那样,进来的话就作好拿底薪的准备吧,唉。。。
老板咋样,懂运营不?之前听说有个总监走了
壹站(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斐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 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 号 (2021)沪01民特57号
发布日期 2021-04-01 浏览次数 26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特57号
申请人:壹站(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2幢6层616室。
法定代表人:周永钢,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该公司行政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斐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壹站(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站公司)与被申请人顾斐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壹站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5529号仲裁裁决。壹站公司认为,首先,顾斐斐在职期间,壹站公司多次提醒其在电子签约平台上签订劳动合同,然其因个人原因不配合签署,故壹站公司不应支付顾斐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顾斐斐在职期间,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壹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后,本案中,无论是顾斐斐仲裁请求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还是仲裁裁决总额,均超过了上海市年最低工资标准X12个月,故本案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综上,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顾斐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壹站公司主张其并无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顾斐斐以及顾斐斐在职期间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壹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经审查,壹站公司的上述理由均实质涉及事实认定,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壹站公司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壹站公司还主张仲裁裁决金额超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本案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仲裁裁决涉及劳动报酬及赔偿,且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故仲裁委将本案裁决确定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壹站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壹站(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552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壹站(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王 征
审判员 陆宇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小兰
这HR牛比的好像自己是老板一样,还以为给多高薪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