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桑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桑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桑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桑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2-04-03T18:40:19+08:00
65.02K 浏览深圳面试体验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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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某些总监,组长靠运气升职,除了会说,严重缺乏管理能力以及专业知识,整天瞎指挥,乱扣分让你拿不到提成, 定那种比天高的销售目标然后告诉你作为运营要有目标感(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你说的对), 组长乱规划广告预算帮你把产品排名搞下去然后让你去找原因复盘,原因不可以说是预算减少或流量下降哦,只能说是运营没有优化好链接他们才会满意哦;

公司最近缺钱7月份裁员50多个全部不给赔偿,人事说不用跟她讲劳动法,不走就拿走账号后台干助理活,大部分同事被迫辞职;

入职时说好每个月500餐补,现在剩下200,喂猫都不够;

judyhhh 发表新评论 2024年8月25日

这HR牛比的好像自己是老板一样,还以为给多高薪资呢

面试体验超级差,真的拉你过去凑人头的,网上说你很适合,到了说你不太行;面试要等很久,但是不会给你倒水,你就坐那!面试过程PUA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青创城C栋5A1

公司曾用名:深圳桑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拓博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识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艾瑞达创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1.面试流程繁琐。需要事无巨细的把你所有的信息:家庭情况、职业生涯、薪资构成、包括上家公司单双休等等都要填入…总共两页三面的内容需要填写。
2.毫无面试体验。填完一堆表连水都没一杯,Hr全程冷脸问一堆关于广告运营方法的问题。当你反问贵公司运营方面的问题,回答就是Hr不了解这方面细节无法回答。也不告知面试结果,处理态度就是负责人出差了过几天会再邀请面试,敢情应聘者的时间就不是时间哦?
3.Hr态度差主动性差,阐述完之后Hr直接问题全甩给你:“你有没有什么想问的”“还有没有什么想了解的”“还有吗”…全程都是面试者主动“询盘”,态度拽得二五八万。

先说结果:在招聘和我说没有北美经验也可以去做北美站让我来面试,面了三面两个半小时,最后跟我说不好意思,我们只想要有北美站经验的。套完经验让你回去等通知。(有病吧?)
1.到了让你填表,婚姻生育情况,家庭情况,爸妈单位,前公司薪资等等一切,窥探隐私。
2.每面一个都等了几乎半个小时,说是忙。后面来的hr给了一杯水。

3.面试过程问的很详细,关于你上家公司的广告详情,利润情况,日出单月出单,具体到所有数据。套经验,都是压力型面试。反而她们闭口不谈她们的运营想法。端啥啊,都是打工人。
4.面试完他们都走了,也没和我说接下来可不可以走或者还要做什么,去前台人不在,又等了五分钟,来了就说,回去等通知。
5.hr压薪资,一口咬定只能给10k,没有可以谈的余地。
6.面试的主管精气神很差,感觉压力都很大。
7.去了他们公众号看,业绩不好的也要拉出来批斗,美约其名,烂草莓奖?

去面试过,面的职能岗,男hr还好,女hr拽得像老板一样

这里不发绩效的,即便是你达成目标了也不会给,老板的格局就那样,进来的话就作好拿底薪的准备吧,唉。。。

老板咋样,懂运营不?之前听说有个总监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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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这里有这么多评论,这家公司所有的人事都给打招呼了

幸亏没去,浪费车费 时间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4月1日

倪永福与深圳市轴心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7)苏0591民初10852、11022号

发布日期 2019-04-03 浏览次数 19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91民初10852、11022号
原告(被告):倪永福,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翠平,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深圳市轴心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02014-7,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34号硅谷动力汽车电子创业园A14栋。
法定代表人:LENAMARIEOLVI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飞,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洪丽,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倪永福与被告(原告)深圳市轴心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轴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双方分别不服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1618-2号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倪永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翠平,深圳轴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倪永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轴心公司支付倪永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5439元;2、判令深圳轴心公司支付倪永福自2015年1月起的基本工资差额110648元;3、判令深圳轴心公司承担公证费4020元;4、本案诉讼费由深圳轴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自2007年4月2日起入职至深圳轴心公司,从事销售工程师工作,每月工资36163.75元,在职期间业绩突出。2017年8月25日深圳轴心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2015年1月起深圳轴心公司单方降低其基本工资,克扣工资,且未足额缴纳社保。
深圳轴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答辩称:1、判令深圳轴心公司无需支付倪永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808元;2、判令深圳轴心公司无需支付倪永福2015年1月起的基本工资差额110648元。事实和理由:倪永福未达到绩效考核方案中的销售目标,且业务能力及工作态度不佳,受到客户投诉,销售岗位的工作无法胜任,为此公司组织培训,培训后倪永福仍无法胜任,无法达到销售目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销售工程师业绩考核方案中明确年销售额350万至450万销售工程师的薪资为6000至7500元,倪永福的薪资属于正常范围,公司的工资调整是因为提成方案调整而改变,并非针对个人,倪永福虽未在调整方案上签字,但已口头接受该调整方案,在职期间从未对工资调整提成异议,不应得到支持。倪永福的工作年限应自2014年11月起算,此前的用人单位并非深圳轴心公司,且此前的劳动关系也是双方协商解除。
倪永福答辩称:其自2007年4月2日入职深圳轴心公司的关联企业上海震坤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坤行公司”),2014年11月17日被告知劳动关系转至深圳轴心公司,随后又以派遣方式缴纳社保,其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未发生变化,工资也是由深圳轴心公司一直发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5日,倪永福与震坤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2日至2009年4月1日,从事设备工程师工作。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2011年4月1日,倪永福的岗位为销售工程师。2011年3月,倪永福与深圳轴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岗位为销售工程师,工作地点为上海,收入由固定工资和变动收入构成,固定基本工资为每月税前8200元。2012年10月30日,倪永福与深圳轴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协商解除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双方确认解除日前的劳动报酬已结清,倪永福不再因原合同履行、解除向深圳轴心公司要求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自2012年10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由上海中企人力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企公司”)派遣至深圳轴心公司工作,倪永福在深圳轴心公司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2012年10月10日,上海中企公司与深圳轴心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派遣人员包含倪永福,合同中明确深圳轴心公司指定联系人为周晓爽。
2014年11月,倪永福与深圳轴心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工程师,工作地点为深圳,收入由固定工资和变动收入构成,固定基本工资为每月税前10500元,其他工资收入包括变动奖金、福利和津贴由公司另行以书面方式决定和调整,如公司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员工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深圳轴心公司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2017年8月25日,深圳轴心公司向倪永福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倪永福自2016年至今销售工作业绩严重不达标,公司多次告知并给予警告,属于不胜任岗位要求,2017年7月参加公司组织销售培训后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愿意支付10个月工资。
另查明:2009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倪永福的社保由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缴纳,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倪永福的社保由上海中企公司缴纳,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倪永福的社保由上海巍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倪永福的社保由上海前锦众程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缴纳。双方确认倪永福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36163.75元。
2015年4月15日,深圳轴心公司向倪永福发出薪资调整确认书,表示根据倪永福2014年工作表现及工资业绩达成情况,结合公司绩效和薪酬管理办法,将薪资由10500元调整至6800元,调薪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公司给予三个月转岗适应期(2015年1月至3月),工资按10500元发放,待产生业绩后将从奖金汇总扣除(每月3700元,共111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按6800元发放。
深圳轴心公司自2008年12月工商注册成立,现股东包含陈龙,2015年10月前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曾为深圳轴心公司的投资人。2014年7月,震坤行公司名称变更为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龙。
就解除理由,深圳轴心公司提供:证据1、2016年销售工程师绩效合同及2017年销售工程师绩效合同,两份合同中均明确当年销售目标、奖金的计算方式,均约定6个月未达销售目标且奖金池为负数的将予以警告,一年未达销售目标或奖金池是负数的,公司将予以降薪/调整区域/调整岗位/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倪永福质证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
证据2、2016年及2017年业绩统计表,以证实倪永福业绩未达标。倪永福质证不认可。
证据3、2017年1月及7月培训记录,以证实公司对倪永福进行业务培训,倪永福质证真实性认可,系公司每年的例行培训,并非因业务能力不足进行的培训。
证据4、2015年销售工程师业绩考核方案,其中规定倪永福属于销售工程师B2级别,薪资范围是6000至7500元,公司调薪是合法的,该方案无倪永福的签字,倪永福质证不认可。
就工作年限,倪永福提供:证据1、其与周小爽的聊天记录、邮件公证书、公司关系证明,以证实震坤行公司与深圳轴心公司系关联公司,深圳轴心公司认可其在震坤行公司的工作年限,深圳轴心公司质证不予认可,两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
证据2、移动公司通话查询记录、邮件、录音,以证实倪永福的工作手机登记在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是震坤行公司改名后的名字,深圳轴心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同意给予其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深圳轴心公司质证与本案无关,录音及邮件系双方协商的过程。
证据3、照片,以证实倪永福在2012年获得深圳轴心公司颁发的五年服务奖,深圳轴心公司质证真实性认可。
深圳轴心公司表示其公司无工会,未告知工会。
再查明:倪永福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深圳轴心公司支付倪永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5439元、自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克扣的基本工资合计110648元、2017年8月奖金9717.08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1日分别裁决深圳轴心公司支付倪永福赔偿金119808元及2015年1月起的基本工资差额110648元、2017年8月奖金9717.08元。倪永福及深圳轴心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劳动合同解除补充协议、派遣协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银行明细、社保缴费记录、薪资调整确认书、销售工程师绩效合同、业绩统计、培训记录、2015年销售工程师业绩考核方案、聊天记录、邮件公证书、公司关系证明、通话查询记录、邮件、录音、照片、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1618-1号仲裁裁决书、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1618-2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深圳轴心公司以倪永福销售业绩不达标,经培训后仍未达标为由,依据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深圳轴心公司主张倪永福业绩不达标,双方在2017年销售工程师绩效合同中明确的是年度销售目标,而深圳轴心公司单方解除倪永福劳动合同系2017年8月,尚未届满年度考核期限;其次,深圳轴心公司虽主张已对倪永福进行培训,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针对提供倪永福个人工作水平的专项培训,且深圳轴心公司在2017年7月培训后仅一个月即单方通知倪永福解除劳动关系,不足以证实其就工作业绩提升给予劳动者充分的改善机会。据此,深圳轴心公司解除与倪永福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就倪永福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倪永福入职时与震坤行公司签订合同,而震坤行公司曾为深圳轴心公司的投资人,存在关联关系,且倪永福与深圳轴心公司2011年建立劳动关系时仍由震坤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倪永福2012年在深圳轴心公司获得五年服务奖,与其在震坤行公司的入职时间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倪永福的工作年限应自2007年4月起算。倪永福与深圳轴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转为派遣员工时,双方明确此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且倪永福被派遣至深圳轴心公司,劳动合同期间连续,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并未变化,表明并非因倪永福的原因变更用人单位,故本院认定倪永福的工作年限应自2007年4月起连续计算至2017年8月。倪永福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已超过苏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核算,深圳轴心公司依法应支付倪永福赔偿金419328元(6656×3×10.5×2)。
关于倪永福主张的基本工资差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倪永福的月工资为10500元,而深圳轴心公司自2015年1月起将倪永福的薪资调整为每月6800元,该薪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深圳轴心公司未与倪永福协商达成一致,故本院认定深圳轴心公司应支付倪永福工资差额。经核算,仲裁裁决的深圳轴心公司支付倪永福2015年1月起基本工资差额110648元,不高于深圳轴心公司依法应支付的工资差额[(10500-6800)×32]。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倪永福主张的公证费用,该项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理涉。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轴心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倪永福赔偿金419328元及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基本工资差额110648元。
二、驳回倪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深圳市轴心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倪永福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10元,由深圳市轴心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及倪永福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邵婷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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