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元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元鼎科技有限公司2021-10-09T10:06:42+08:00
22.21K 浏览深圳套经验
2

公司2021年才搬到写字楼里,环境挺好的。HR态度还可以,HR面完我后等了一个小时才到第二轮面试。亚马逊负责人据说是anker出来的,问的问题很细,根本就不像真的在面试,明显套经验。

VRTTW 发表新评论 2024年2月29日

公司全称:深圳市元鼎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C栋3202、3208单元

安克出来的套你经验,你面的是总监吗?

不是,主管而已

Anker的怎么了,我面了几个anker都感觉很一般。anker的运营不过是借势公司资源和品牌势力

那几位人才本来就是套经验的

想想元鼎当年也挺逗比的,行政为了防止员工把空调温度调低给空调控制器加锁,为了不发奖励金就搞了个节操币来作抵扣

0

深圳市元兆科技有限公司与FerdinandMaximilianAmbrosGotz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1-20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深圳市元兆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元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元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联司法解析
成为VIP,查看司法解析审理流程,洞悉案件来龙去脉
查看样例
成为VIP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9)粤0391民初4034号
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深圳市元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H单位。

法定代表人:董玉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新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雨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FerdinandMaximilianAmbrosGotz,男,****年**月**日出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公民。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元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FerdinandMaximilianAmbrosGoetz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登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宴新荣、谭雨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销售款38281.19欧元(折合人民币294765.16元);2.判令被告立即将价值人民币163468元的货物退还至原告指定的亚马逊仓库;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582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8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10日为人民币16711元,直至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6年10月20日入职原告的关联公司深圳市元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元鼎公司”),担任品牌销售经理。为方便开展欧洲业务,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用被告名下的德国公司开设的亚马逊德国店铺,销售原告的货物,货物由原告负责运输到德国,产生的销售收入由亚马逊平台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扣除税款和其他费用后,再将剩余货款转付给原告。被告后于元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离职后,原告与被告约定,自被告离职之日起原告每月支付销售额5%作为被告的服务费。基于上述约定,双方于2018年8月22日补签了《亚马逊店铺短期合作运营协议书》。刚开始,双方合作正常,被告通过DZBANKAGDEUTSCHEZENTRAL-GENOSBK,FRANKFURT向原告另一关联公司IN-LINKTECHNOLOGY(HK)CO.,LIMITED(下称“In-Link公司”)转付货款,但后来被告出于个人原因违反约定,无故拖欠原告货款累计38281.19欧元以及价值163468元人民币的库存产品。原告曾于2018年9月7日向被告提供德国仓库的地址,要求被告将库存产品移至指定地址,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后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约定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2.涉外单位备案本、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中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招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4.被告与原告总经理李松华的微信聊天记录;5.《亚马逊店铺短期合作运营协议书》;6.物流公司对账单;7.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8.汇丰银行汇款通知;9.邮件往来记录;10.库存表;11.被告妻子的手机短信信息;12.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妻子的手机短信信息;13.原告与被告签署《亚马逊店铺短期合作运营协议书》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14.原告关联公司元鼎公司的工商登记主体信息;15.原告的工商登记主体信息;16.原告关联公司IN-LINK公司的商业登记证以及公司章程;17.原告向被告发送货物的订单及对账单;18.物流公司的工商登记主体信息;19.原告向亚马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调查取证的邮件记录;20.电子证据固化光盘。
被告质证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经本院谨慎审核,没有发现上述证据存在疑点。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证据审核认定规则及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本院查明和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与元鼎公司、In-Link公司为关联公司。原告原名深圳市元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变更公司名称为现名。

2016年10月20日,被告入职元鼎公司,担任品牌销售经理。

原告计划打开欧洲市场,但在德国注册亚马逊店铺销售货物必须使用德国注册公司的VAT增值税号。因被告系原告关联公司元鼎公司的员工,被告系德国国籍,其名下已有一家德国注册公司,2017年12月,原告遂与被告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原告通过使用被告德国注册公司及德国VAT增值税号注册德国亚马逊店铺销售货物,货物由原告运输到德国、储放被告德国公司在亚马逊的仓库并由原告销售,销售收入由亚马逊平台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双方每3个月对账,并由被告向原告转交货物销售款。

2018年7月15日,被告离职。为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往来电子邮件沟通,双方于2018年8月22日签署了正式的《亚马逊店铺短期合作运营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在2018年8月15日到2018年12月31日参与被告德国亚马逊店铺的运营。在上述期间,被告授权并协助原告开通被告德国亚马逊店铺的二级使用用户账户,原告必须遵守亚马逊的规定,如有违反,被告保留撤销原告使用被告德国亚马逊店铺账户的权利。原告正在申请的欧洲亚马逊店铺在上述期间内成功开通并使用,原告有义务和责任通知被告并一起协商转移手续。从2018年8月8日起,原告不得继续使用被告在德国注册公司的VAT增值税号,也不能继续往被告以及被告德国亚马逊店铺寄送任何产品。针对在2018年8月8日之前,原告使用被告德国注册公司VAT增值税号寄往被告的货物,被告有责任与德国海关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沟通,使得这批货物顺利进入德国境内。原告在被告德国亚马逊店铺的在线产品在2018年12月31日如果未能全部销售,被告应在此协议有效期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原告商讨新的协议。原告承担在德国境内原告产品销售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费用、亚马逊平台费用、欧盟境内运输费、欧盟征收的税务服务费和商业经营费、原告的工作人员薪酬等。被告将收取原告通过被告德国亚马逊店铺自****年**月**日出生的销售营业额的5%,作为亚马逊店铺的使用费以及欧盟境内报税产生的服务费。结算费用前,被告有义务和责任向原告提供费用说明,并在原告确认并签字后向原告支付余款。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条款均视为违约、作出违约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2018年8月,因被告已离职,原告的人事主管通知被告,原告继续为被告代缴五险一金的部分,但被告自行承担缴费成本。被告因此心生不满,于2018年8月私自修改了德国亚马逊店铺的登录密码,导致原告无法登陆店铺查询销售情况和维护销售界面等。

2018年9月4日,原告请求被告将库存货物转运至原告控制的仓库;2018年9月29日,原告请求被告转交2018年7-9月份的销售款38281.19欧元,但被告既没有向亚马逊发出转仓库存货物的指令,也未向原告转交上述销售款。

库存货物现仍仓储在被告德国公司的亚马逊仓库里。库存货物明细如下:

欧洲站库存表-德国小费

站点

SKU号

物料名称

状态

FBA库存

数量

单价

金额

箱数

Goetz-Market DE

RP-ED02-BG/40-QF49

诺艾绿色电池版电子架子鼓

上架

221

150

33150

22

Goetz-Market DE

RP-PL001-EU

SKG600欧规

上架

102

404.8

41289.6

26

Goetz-Market DE

PA-TWE005

合律美TWS耳机

上架

119

117

13923

1

Goetz-Market DE

PA-SP002-DE

户外60W便携式太阳能板

上架

31

435

13485

6

Goetz-Market DE

PA-BA003-DE

岭克蓝牙适配器

上架

191

95

18145

2

Goetz-Market DE

PA-TWE006DG

TWS耳机Paxcess品牌

上架

44

80

3520

1

Goetz-Market DE

PA-TT001-EU

唱片机欧规版

上架

54

312.8

16891.2

54

Goetz-Market DE

PA-UPS001-RE100W-DE

思倍生户外UPS电源红色

上架

6

409.2

2455.2

1

Goetz-Market DE

PA-BS002BK-DE

元鼎科技 SoundCup-L

上架

19

150

2850

2

Goetz-Market DE

RP-SM004BK-M

酷游可折叠潜水面罩黑色M码

上架

29

90

2610

3

Goetz-Market DE

RP-SM004BK-L

酷游可折叠潜水面罩黑色L码

上架

16

95

1520

2

Goetz-Market DE

PA-BS001-DE

元鼎科技 Melody蓝牙音响

上架

16

180

2880

2

Goetz-Market DE

PA-DP002-DE

办公桌垫34*17英寸

上架

16

39

624

2

Goetz-Market DE

RP-SP001-DE

能胜50W太阳能板

上架

27

375

10125

5

891

163468

128

被告已全部转交截至2018年6月份的销售款,其中于2018年1月24日转交8377.51欧元、于2018年5月7日转交7285.51欧元、于2018年9月5日转交17564.16欧元,上述款项均转账汇款至原告关联公司In-Link公司的银行账户。

原告与被告协商转交2018年7-9月份的销售款和将上述库存货物转仓未果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是德国居民,本案为涉外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司法的相关理论,本案应首选确定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在《亚马逊店铺短期合作运营协议书》第4.1条约定,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双方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对证据本身所能证明的事实和原告主张的其他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一、关于双方合作运营协议终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可因出现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而终止。根据《亚马逊店铺短期合作运营协议书》第一条和第四条约定,合作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届满,但在合作期限届满前如果出现合作事项无法完成的情形,合作运营效益提前终止。2018年8月底,被告单方更改亚马逊店铺的密码,导致原告无法登陆亚马逊店铺查询销售情况和维护店铺页面等,致使双方合作事项已经无法完成。2018年9月初,原告要求被告转交销售款和转运库存产品,也遭到被告无理拒绝。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案涉《亚马逊店铺短期合作运营协议书》已经于2018年9月终止。

二、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转交销售款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案涉《亚马逊店铺短期合作运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借用被告名下德国公司开设亚马逊店铺销售货物,被告可从销售额中提取5%作为使用费和服务费,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后,被告应将扣除使用费和服务费之后的剩余销售款在当季度结束前转交给原告。2018年7、8、9月,案涉亚马逊店铺销售所得款项推定为38281.19欧元,在扣除5%的使用费和服务费后,剩余销售款为36367.13欧元,被告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将上述剩余销售款转交给原告,逾期不转交的,将从次日起按照相应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付清之日为止。原告请求的2018年7、8、9月销售货款没有扣除5%的使用费和服务费,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货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亚马逊店铺短期合作运营协议书》终止后,被告已无合法事由继续占有原告尚未销售的库存货物,原告也已无合法事由将尚未销售的库存货物继续储放在被告德国公司的亚马逊仓库,应予以搬离,但因库存货物当初是以被告德国公司的亚马逊店铺的名义入仓的,因此被告应协助原告将库存货物转仓。被告的协助义务具体在于被告向亚马逊发出将库存货物转仓至Stenzelring29,21107Hamburg的指令等申办手续,而亚马逊收取的物流费用则应由原告负担。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FerdinandMaximilianAmbrosGotz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元兆科技有限公司转交销售货款36367.13欧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折合的人民币279990.53元为基数,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FerdinandMaximilianAmbrosGotz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深圳市元兆科技有限公司将《欧洲站库存表-德国小费》项下的货物转仓至以下仓库((地址:Stenzelring29,21107Hamburg电话:040××××****;传真:04035987412;联系人:DiChen10003);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元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2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026元、被告负担人民币5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成
人民陪审员  何春华
人民陪审员  夏 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蓓蕾
书记员陈姣姣

VRTTW 发表新评论 2024年6月3日

南坑那个鸿元鼎科技有限公司是这个改名的吗?

这是他们所谓的研发中心其实就是元鼎的

您正在查看15个答案中的1个,单击此处查看所有答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