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司试用6天的情况下,我因家中家人生病提出离职的请求,被该司主管劝回,并允诺我可以给我放15天的假,若15天之后我仍要离职可以继续离职。(
是外地人)到了15天之后,我因家中原因实在无法回去继续上班,因此向她说明,她同意了。
当时我问该主管我工作6天可有工资,她说有并且到时候会通知我。但是到了发工资日却没有发给我,还以我在试用期期间没有提前三天提出离职为由不发。
到最后我打电话到西乡劳动办投诉,劳动办问我有没有可以证明自己当时在那边上班的记录,问我有没有打卡机,有没有劳动合同等,而我均没有。
劳动办说没有的话很难证明你在该司上班过,并且人家也可以不承认。还告诉我只能通过双方沟通,他们协调。
因为这样,又需要工作日去,实在太麻烦了。所以我选择了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