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2-03-25T14:24: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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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666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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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6)粤0306民初5994号

发布日期
2016-12-14
浏览次数
7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6民初5994号
原告深圳市特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兵。
委托代理人李华,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特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普尔公司”)与被告张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艳、被告张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3年7月2日。
二、工作岗位:外贸业务员。
三、离职时间:2015年7月17日。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2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7日,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仲裁请求:1、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7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6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900元;3、补缴17个月的社会保险。
六、仲裁裁决情况:1、特普尔公司向张兵支付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7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600元;2、驳回张兵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特普尔公司诉讼请求:1、特普尔公司不应向张兵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兵承担。
八、本院裁判意见:
特普尔公司未与张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故特普尔公司应当向张兵支付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7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双方均认可的《账户交易明细》,张兵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7月17日的工资及提成为81832.2元,计算方式为:2782元÷28天×21天+3152元+7022.54元+2942元+2784元+29985.73元+2947元+9046.23元+1709元+18074.46元+2082.74元。张兵的仲裁请求未超出法定标准,特普尔公司应支付张兵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7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1600元。
九、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特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张兵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7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16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特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欣璇(兼)
书记员 陈  宝  玲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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