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远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远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2022-03-23T00:14: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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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中老板问我对加班怎么看,我说必要的加班可以接受,比如账号或者listing突发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时候。听到我的回答老板差点笑出声,说,我们这边基本每天都加班到八九点。

NICAI 发表新评论 2023年6月18日

地址:南山区万利达科技大厦

隔了一星期之后还叫我回去二面???一面的时候就是老板亲自面试的呀!!!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998号万利达科技大厦25楼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JONZOOKIDS RICHGV

名下其他公司:深圳富景远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远瑞富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瑞远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远瑞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万利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万利达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远瑞景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远富瑞景科技有限公司

刚邀请后天面试,要不要去?

公司是大小周 领导pua员工加班 基本到9点
每次放假都比国家规定放得少,但是补班呢一直补,就比如过年补班补了连续2个月的单休,大家如果能找到更好的工作还是别来了吧

我也是被猎头骗去了。这种老板和猎头赶紧去见阎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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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面试怎么都跟更年期似的垮个脸 问问题还在玩手机 卖玩具的 十几个运营 单价20 如楼上说的 要加班 一说不想加班 脸垮的更厉害了 亲们没必要 真的没必要 不要去踩深坑

NICAI 发表新评论 2023年6月18日

那个老女人。盯着你的简历。五年前的事也扒出来问一问。满脸横丝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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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头同流合污套经验的。加班严重。被猎头骗去了面试

NICAI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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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帖子。于是问了猎头。猎头告诉我不用加班。结果去了面试吴姓老板说每天加班到八九点。这个猎头太恶心了

kaki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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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发出邀请过两天去面试,要不要去,真的是纠结

may2022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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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帮与深圳万利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6)粤03民终17825号

发布日期
2016-12-07
浏览次数
4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17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维帮。
委托代理人廖普定,广东深宝(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万利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凯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小周,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维帮与上诉人深圳万利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8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维帮上诉请求:一、撤销(2016)粤0306民初87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万利达公司向李维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1360.16元;二、撤销(2016)粤0306民初87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万利达公司向李维帮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由万利达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上诉人万利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请求;二、改判万利达公司无须向李维帮支付经济补偿金65680.08元;三、改判万利达公司无须向李维帮支付律师费2150元;四、判令李维帮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维帮和万利达公司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
李维帮提交的录像资料,万利达公司不予确认其真实性,录像资料确实不能反映李维帮登录电脑时的输入情况,李维帮以此主张万利达公司通过锁掉其电脑用户名及密码等方式迫使其离职,本院不予采信。李维帮提交的录音资料可以证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维帮又未提交其他证据,仅凭录音资料主张万利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不予采信。但李维帮、万利达公司双方确实于2016年1月底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过协商,而李维帮亦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1日解除,并于2016年2月入职新公司。本院认为,万利达公司、李维帮虽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但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双方对最后如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原因各执一词,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依照公平原则,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万利达公司应向李维帮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为人民币65680.08元。
原审根据李维帮的胜诉比例及本案审理的情形确定万利达公司向李维帮支付律师费,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万利达公司、李维帮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万利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邢  蓓  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慎杰(兼)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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