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2022-03-18T17:08:15+08:00
已解决7.28K 浏览深圳
0

公司看介绍很高大上,但是实际去面试就和你说亚马逊刚起步,准备铺货去测款,还是用FBM,有潜力再发FBA。强调这个是因为账号库容不够。

面试到后面说要加班,会有加班费。整个公司氛围不太行,有点压抑,大型网吧既视感。

不建议去。

Lilic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8月16日

你面试的是什么岗位

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盈富斯商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朗山路19号源政创业大厦B座4楼401

铺货公司、面试时却一直问你怎么精细化运营,问怎么确定关键词,问怎么开广告,怎么优化广告,优化后要怎么做,要你举非常详细的例子。
不肯说提成的算法。
强调公司加班是常事。
运营负责人全程黑着脸。

1

本人17年7月初入职了这家公司。附图附上我签过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本人有保留劳动合同的习惯)然后是曝光以下该公司的不当行为:

本人入职该公司是作为跟单员,当时还没有入行亚马逊。该公司是做独立站起家的,公司品牌PatPat,主打母婴产品。其实我去年就有了解到该公司开始在西丽那边办公室开展亚马逊业务了,大概是该公司独立站的金融泡沫骗局快要破灭了吧 2333。鉴于今年才了解到若比邻黑名单这个对于作为弱势一方的求职者来说是福音的公正平台,我觉得我有责任和义务给广大求职者提供一个参考。

该公司老板是王灿、高灿这俩个所谓某漂亮国名校毕业的硕士。我司职该公司跟单员期间,归属高灿管辖。入职该公司的4个月不到的时间,本分工作,并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在职4个月期间,据同事了解到,该公司是王灿一言堂的,高灿压根没有任何话语权,而且王灿比较傲慢,平时对下属言辞激烈,因此同事对王灿的印象都很差。通过个人观察王灿到仓库的几次视察中,该王灿确实一副趾高气扬唯我独尊的二臂模样(至少我后来在职过的公司,没有遇到过这样傲慢戾气的老板)。然后是在当年10月中旬搬迁仓库期间(从沙井后亭北亭路大宏高新搬迁到沙井中亚硅谷),因为一件莫须有的罪名(据公司仓管周某告知是老板王灿看到一个装修仓库的工作人员把电动车通过货梯推到了货梯门口放置) 然后说要换掉工位离货梯门口最近的我?! 我真的一脸懵逼,我作为跟单员,咋就得负责仓库装修的安排了?当时年轻,并没有认识到3个月试用期过了后,公司没有辞退的话就默认是正式员工了,还傻傻地以为必须签订转正合同才是正式工。当时怀着委屈的心情被骗着签了自愿离职书,一分钱赔偿都没有拿到。此事一度让我意难平,兢兢业业地工作,来深圳第一份工作就被这样职场PUA。

去年有关注到该公司老板王灿设局把该公司一个兢兢业业负责公司的供应链并替公司谈判获得上亿美元融资的高层踢出局,就为了从法律上规避给这个高层下发高额的成功获得上亿美元融资的奖金。该高层后续收集了相关证据把王灿和王灿代表的公司上诉至法院。该事件在行业相关论坛内都有过相关报道,希望互联网是有记忆的。

并无其他目的,只是单纯提供一个当年初入职场就被PUA的样本,供各求职者参考。

跨境小白管理员 选择最佳答案 2022年10月20日
0

如果你是为了她给你提供的偏高一些的工资,可以接受像牛马一样的任劳任怨,加班到晚上8点多,9点;可以接受每个月差不多七八十款的上新频率;可以接受领导下班后10分钟的临时开会;可以接受巨量的FBA库存压力;可以接受不管利润只管销量,那你就去吧。这是一家比较大的公司,亚马逊部门是一个缺少人情味的部门,从亚马逊部门成立以后,工作年限超过1年的老员工,从原来的6个,到现在的1个。如果你是找一个阶段性的工作(2-3个月),并且带着躺平的心态,可以去。如果你希望真的找一份可以长点的工作,还是别去了。

Lilic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8月16日
0

服装铺货公司,正常七点下班通常需要加班,因为今年才开始发展亚马逊事情太多。HR比较注重是否接受铺货模式以及是否有铺货经验。

Eic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10月19日
0

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陈婷婷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305民初6984号

发布日期
2022-01-29
浏览次数
6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5民初6984号
原告: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朗山路19号源政创业大厦B座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0109XJ。
法定代表人:王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婷婷,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婷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觅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黄丹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陈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与被告因竞业限制违约金等争议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原告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因违反《劳动合同》、《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1081485元;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万元;3、请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遵守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4、请求被告停止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或相近的企业或在该企业中任职;5、请求被告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并刊登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上。仲裁委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深南劳人仲裁【2020】8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与之前的仲裁请求一致。
原告主张,原告成立于2015年4月7日,成立后运营Patpat品牌,是原告运营的新一代跨境出口移动电商APP,专注母婴服饰。被告于2017年6月26日入职原告担任运营总监,主要负责管理供应链及子公司的运营。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深圳市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竞业限制协议第3条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期限为1年。2019年6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经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存在严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行为,先是在职期间于2019年1月17日与他人投资了杭州繁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监事,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饰、鞋帽等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离职后又于2019年8月23日在杭州嗨堡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管,同时与他人成立了杭州久龙科技有公司并担任高管,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饰、鞋帽等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严重违反双方之间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及保密义务,致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故请求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81485元,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0055元×30%×3倍×5个月(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6月29日)+被申请人直接或间接雇佣公司的其他员工而支付的违约金40055元×30%×3倍×5个人计算。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违反忠诚义务,擅自经营与申请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原告可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依法诉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遵守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停止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或相近的企业或在该企业中任职;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并刊登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上。
被告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系与原告的子公司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该公司工作,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2、被告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没有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符合竞业限制人员的规定;3、《劳动合同》中关于第二职业限制的规定,已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只要从事的第二职业并非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不影响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无权干涉,更无权干涉劳动者的非劳动行为,如投资行为等;4、杭州繁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嗨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久龙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的经营模式、经营范围不相同,不存在竞争关系。首先,原告的经营模式为国内找供应链,定位为欧洲及美国市场,而这三家企业无涉及欧洲与美国业务;其次,原告系跨境出口电商平台,上述公司并非电商平台,不涉及跨境业务,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再次,如原告所述,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服饰、母婴用品等,但原告的经营仅有计算机软件硬件、数码产品、日用百货,并没有服饰、母婴用品等,因此双方不可能存在竞争关系;5、《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地域约定不明确,原告专注于跨境出口电商平台,市场在美国和欧洲,因此,竞业限制范围应为美国和欧洲等销售国家,而非国内;6、被告离职后,原告从未向其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故该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原告根据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杭州繁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嗨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久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在2019年1月17日投资设立了杭州繁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8月23日投资成立了杭州久龙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监事;2019年8月29日在杭州嗨堡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2、《hibobi融资计划书》证明被告离职后在杭州嗨宝贝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供应链运营VP(副总裁),2019年11月12日该公司获得数百万美元的天使融资。3、员工姜梦琦、路晴、王彦玲、周洋、朱莹臻的面试评估表、劳动合同、转正申请表及离职记录,证明被告促使其团队人员在原告处离职后,入职杭州嗨宝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商事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杭州繁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是跨境电商平台,没有涉外业务,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已经退出该公司;杭州久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嗨堡科技有限公司不是跨境电商平台,没有涉外业务,且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范围没有销售鞋帽、服饰、母婴用品等内容,原告与杭州久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嗨堡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业务上的竞争关系。2、《hibobi融资计划书》没有原始载体,真实性不予认可。3、员工姜梦琦、路晴、王彦玲、周洋、朱莹臻的材料中除了离职证明真实性无法核实,其余予以认可。第一,从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可看出这些员工均是杭州盈富斯公司员工,不是原告员工,而原告在证明对象中的陈述证明了被告与这些员工是一个团队的,也间接证明了被告是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而非原告员工;第二,被告未怂恿这些员工离职;第三,这些员工离职是否因被告的原因均与本案无关,这些行为并不是竞业限制行为。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及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证明上述两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里并无服装服饰、母婴用品等内容;2、钉钉记录及名片,证明被告的用人单位系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3、中国银行工资记录,证明原告的月工资为6400元,由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工资;4、邀请函,证明被告的实际用人单位系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5、《离职证明》(黄飞龙、陈婷婷),证明被告与黄飞龙、陈婷婷系同事关系,其三人的实际用人单位系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6、应诉通知书,证明实际用人单位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被告团队成员提出劳动仲裁,证明被告的实际用人单位系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7、网页截图,证明原告的销售市场在美国和欧洲,被告在国内从事任何行业均不存在竞争关系。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商事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内容和证明对象不予确认,原告的经营范围中日用百货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中已包含服装、服饰、母婴用品。2、名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名片上没有载明被告是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信息。钉钉记录三性均不予确认,原告无法核实证据的来源及内容的真实性。3、中国银行工资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不予确认,通过该证据可以看出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也收到另外一笔备注为“报销”的转账,因此原告发放工资是分两笔发放,工资总额为两笔总额,分两笔转账原因是为了合理避税。4、《邀请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的内容无法推翻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5、《离职证明》(黄飞龙、陈婷婷)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黄飞龙、陈婷婷是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之后被派驻至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该离职证明系他们在离职时为方便而就近在其所派驻的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具。6、应诉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应诉通知书中路晴、王彦玲、朱莹臻为被告派驻至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后的团队成员,但被告与该三人的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因为与被告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深圳公司,而与该三人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杭州公司。7、网页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该证据所显示的是原告其中一项产品平台的宣传内容,不能以此认定原告的销售市场仅限于美国和欧洲,也不能以此排除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6日签署了《劳动合同》及《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第3条“竞业限制禁止”约定:“3.1除公司与员工另有书面约定外,在受雇于公司期间以及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内,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员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设立、经营、参与任何与公司或者任何关联公司直接或问接竞争的实体,不得直接或问接地为该实体或个人工作、提供财务支持、担保或任何建议、亦不得直接或问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或者其他管理公司业务相类似的活动。3.2鉴于员工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对公司负有不竞争的义务,在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在签署3.1条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公司应按月向员工支付补偿金。每月补偿金数额为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等原因结束前该员工月收入的30%。为避免疑问,此处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以及公司以金钱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在中国法律规定下被视为公司支付给员工工资的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款项;但不包括员工从公司处取得的或将要取得的股票期权和股权。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在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公司自行选择免除员工的不竞争义务,员工兹此同意,公司有权不支付上述补偿金。为避免歧义,公司是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员工履行本协议第2条的保密义务无关,除非经公司书面批准,员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任何其他公司或者个人披露保密信息。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竞业禁止规定的,除甲方或其他关联公司根据其与乙方签署的其他文件中规定的或法律赋予的救济外,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甲方应向其支付的每月竞业限制补偿费的3倍。”
被告于2019年6月29日离职。在双方约定的1年竞业期限内,原告未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9年6月21日,被告与另案被告陈婷婷、黄飞龙共同成立了杭州久龙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服装设计;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服装、皮具、鞋帽、纺织品、床上用品、箱包、母婴用品、玩具、化妆品、文化用品等。2019年8月23日,被告与陈婷婷、黄飞龙共同成立了杭州嗨堡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服装设计;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服装,皮具,鞋帽,纺织品,床上用品,箱包,母婴用品(不含婴幼儿奶粉),玩具,化妆品,文化用品,家具,灯具,家居用品,数码产品及配件,通讯设备,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硬件,汽车用品及配件,家用电器,厨房用具,运动器材,户外用品,乐器,日用百货,办公用品;货物进出口等。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商事登记信息查询单、网页截图、离职证明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将被告派往子公司杭州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保密,竟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该协议约定了被告在离职后一年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原告每月向被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约定如果在被告与原告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告自行选择免除被告的不竞争义务,有权不支付上述补偿金。若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按照原告应向其支付的每月竞业限制补偿费的3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双方约定被告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系以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而在被告自原告处离职后,原告并未实际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对此亦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依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原告以其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自行选择免除被告的不竞争义务,故在原告未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三倍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问题。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对被告的该项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6月29日离职,故双方约定的一年竞业限制期限于2020年6月28日期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停止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申请人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或相近的企业或在该企业中任职,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该项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畴,本院不予处理,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 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凤云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3月20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