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杰、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7)粤01民终19529号
发布日期
2018-03-08
浏览次数
8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19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文杰,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冰,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3906-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依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娟,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真,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洪文杰、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羲和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文杰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羲和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4000元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7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羲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羲和网络职工守则》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属于无效,不能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羲和公司作为制定《羲和网络职工守则》单位,该守则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羲和公司在仲裁及一审时均不能举证上述守则的合法性,一审法院也未进行审查。同时,羲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者入职时或入职培训中告知其相关规章制度,并确保劳动者知悉所有的规章制度,但该公司并未告知也未对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培训,故应由羲和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羲和公司对其自行制定的员工守则、职工手册进行随意更改,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依据该职工守则认定羲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的,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应予以改判;二、洪文杰未出差不能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劳动者不出差可以成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洪文杰在收到出差通知的第一时间已向羲和公司表达自己的意愿,该公司可提前对相关事宜做出合理的安排。洪文杰没出差并未给羲和公司带来实质损失,该公司可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不至于解除劳动合同。羲和公司的作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羲和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洪文杰的上诉请求,洪文杰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知情的,其在仲裁阶段已经确认,只是对年底双薪有异议。羲和公司以洪文杰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合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羲和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本案的诉讼费由洪文杰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羲和公司支付洪文杰2015年年底双薪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羲和公司提供的《职工手册》与洪文杰提供的《员工手册》关于年底双薪的约定不一致,一审法院以《职工手册》无洪文杰签名确认而采信了洪文杰提供的《员工手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退一万步讲,即使采信洪文杰提供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年底双薪的约定,也不应作出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因该手册载明:“农历年底,公司将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奖金,奖金按比例计算,发给当年加入公司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转正的员工,年度请假超过20天,表现不好或者有违纪行为的员工不能获得此奖金”。2015年羲和公司的分公司亏损几百万,年末未有充裕资金向洪文杰发放年终奖。2016年10月,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羲和广州公司)因持续亏损已被注销。且洪文杰旷工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年初,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属于表现不好和有违纪行为,不应享受2015年的年终奖,弥补其旷工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损失。
洪文杰答辩称:关于2015年年底双薪,除了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和职工手册有约定外,其与公司法人的通话记录中,显示法人对员工年底双薪是认可的,同意一审法院对年底双薪的认定;关于公司是否亏损,没有证据证明,对亏损的原因,归咎在员工身上不合理。
洪文杰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羲和广州公司向洪文杰支付工资5149.43元;2.判令羲和广州公司向洪文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3.判令羲和广州公司向洪文杰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7000元;4.判令羲和广州公司向洪文杰支付2015年年底双薪4666.67元;5.本案诉讼费由羲和广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羲和广州公司支付洪文杰2016年2月1日至2月24日期间的工资5632.18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羲和广州公司支付洪文杰2015年年底双薪4666.67元。三、驳回洪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羲和广州公司负担。
本院另查明:羲和公司于二审提交了一份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于2016年9月23日出具的(穗)登记内销字【2016】第06201609220236号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内容为:“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4179522L),经审查,核准注销登记。特此通知。”,拟证明羲和广州公司已于2016年9月23日被注销。洪文杰对此质证称:1.关于诉讼主体,既然羲和广州公司已经被注销,而羲和公司作为其总公司,应承担相应诉讼权利义务,对其注销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羲和广州公司注销前,仲裁和一审法院均确认该公司应当向洪文杰支付工资及其他待遇,但该公司注销前清算组没有对该笔债务进行清算,因此,羲和广州公司清算组对本案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羲和广州公司注销,足以证实洪文杰关于公司以出差为目的逼迫员工辞职或变更工作地点的说法具有事实依据。羲和广州公司早有注销准备,但仍安排员工出差,显然不符合常理。所以,洪文杰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有事实依据。
再查明,羲和广州公司在一审庭审时,确认公司在2015年底除了洪文杰外,对符合条件的员工有发放年底奖金,并表示有些员工入职很短,就没有发放,还未转正也未发放。同时,也确认了洪文杰试用期为一个月,到2015年12月,已转正七个月。
双方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羲和广州公司已经于2016年9月23日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列羲和公司为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即羲和公司向洪文杰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月24日期间工资5632.18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羲和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二是羲和公司是否应支付洪文杰2015年年底双薪。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羲和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羲和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洪文杰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进行调整,该公司根据其经营状况,安排洪文杰2016年2月18日至同年4月30日出差,是作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洪文杰并无身体上或客观原因不能出差,在其两次收到羲和公司发出的《出差通知》后,仍拒绝服从安排并旷工三天以上。按照洪文杰本人提交的《员工手册》及羲和公司提交的《职工守则》均载明,员工旷工达3日及以上,给予记大过或辞退处分,且双方的劳动合同上亦载明洪文杰知悉公司管理制度,并愿意遵守。现洪文杰上诉称羲和公司的职工守则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属于无效,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入职后,有对职工守则的制定程序提出过异议,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洪文杰作为羲和公司的员工,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明知该公司规章制度情况下,仍违反该公司规定实属不当。据此,羲和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合理,本院对洪文杰上诉请求羲和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羲和公司是否应支付洪文杰2015年年底双薪,双方各自提交了《员工手册》、《职工守则》拟证明其的主张,经审查,上述两份证据中除对年底双薪核算的规定不一致外,其他内容均一致。根据洪文杰提交的《员工手册》规定,羲和公司在农历年底,对当年加入公司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转正的员工发放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奖金;而羲和公司提交的《职工守则》则规定,公司在年末对转正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员工发放年终奖金。一审中,羲和公司确认该公司在2015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员工有发放年底奖金,并表示有些员工入职时间很短,就未发放,未转正的员工也未发放。该表述与其提交的《职工守则》中对转正一年以上员工发放年终奖金的规定不相吻合。同时,羲和公司也未提交其发放2015年年底双薪员工的名单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该公司关于年底双薪的主张不予采信。洪文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转正,符合其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发放条件。一审认定羲和公司需向洪文杰补发2015年年底双薪4666.67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洪文杰、羲和公司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年 亚
审判员 乔 营
审判员 张蕾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晶
名下2个关联公司: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劳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