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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嘉电子有限公司2022-03-04T20:33:11+08:00
3.90K 浏览深圳面试时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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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超过2个小时。HR面得差不多了,运营负责人带个运营进来,三个人一起面,聊得差不多了,说到广告打法上有分歧,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情,运营负责人一脸装逼地说亚马逊的所有白帽玩法都应该要精通,这时候面试已经超过1小时了,这时候正常来说你要是行就行,不行就不要浪费时间了,诶他偏不,他还要叫老板来,三个人全走了,留我一个人等了至少一刻钟,等到老板过来我才知道是个女老板,女老板绵里藏针似的说她平时都不懂这些的,但是有“几个”小问题小疑虑想要问下,这一问,又是1个小时。10点开始面试,面试到12点20分,一个用人部门招人,不应该这么磨磨蹭蹭的,我自己也曾是面试过几百号人的管理层,这家公司在招人的人物画像这块有很大问题,其实可以反映出来其工作效率的低下。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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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其它公司:深圳市砺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陈辉红电子经营部/深圳市琦宇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宜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碒科技有限公司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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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睿碒科技有限公司与闫利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8)粤0305民初22553号

发布日期
2019-06-26
浏览次数
7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5民初22553号
原告:深圳市睿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中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26988
法定代表人:张红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轶,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闫利梅,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深圳市睿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利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轶,被告闫利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睿碒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闫利梅2018年6月被扣减的KPI绩效工资800元;
二、原告深圳市睿碒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闫利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睿碒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原告深圳市睿碒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雪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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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65号德美工业中心A2栋1层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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