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纯的刷业绩公司,祝愿这种公司早点死去,不要你还让你白跑一趟,还各种填个人信息表格,填下来都要半个小时了,然后人资和和气气的聊下来,当你感觉要进入下一阶段的时候,说是等回复第二轮面试,转身就收到了不合适的短信,这不是刷业绩是啥,面试全过程你只能见到人资,你连运营的边边你都摸不到,垃圾公司,也只能卖卖内衣骗骗人了
张荷莲、芜湖博润服装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 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案 号
(2018)皖0221民特4号
发布日期
2019-02-22
浏览次数
48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21民特4号
申请人:张荷莲,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求荣,系张荷莲丈夫。
申请人:芜湖博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761072。
法定代表人:朱国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秀枝,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荷莲、芜湖博润服装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荷莲、芜湖博润服装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8年5月22日经芜湖县湾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根据张荷莲要求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芜湖博润服装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二、芜湖博润服装有限公司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考虑张荷莲实际困难,决定一次性补偿张荷莲50500元(其中经济补偿金40500元,按每月1350元计算两年零六个月;人道主义救助10000元),以上款项将于司法确认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立即生效,本次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双方为避免发生后续纠纷,同意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七日内共同向芜湖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张荷莲、芜湖博润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经芜湖县湾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黄腊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曹成成
书记员胡永云
公司名字全称:深圳市博弈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