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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是爵瑞实业,合同会签粤名优品,还有另外一家粤港光电,合同中薪资写的是2200最低底薪,无故辞退员工,不给一分钱赔偿,今天找你谈话当天就得走人。本身是有工厂,但是给自家运营的成本是给外边的1.5-2倍,产品成本是等你货卖完之后出上月或者上上个月的成本,每次成本都不一样,事先的承诺不兑现,提成点和起提点一直在变,不建议去。
深圳市粤名优品创意有限公司
深圳粤港光电有限公司
垃圾深圳爵瑞实业有限公司趁早倒闭
垃圾公司爵瑞,要么就是混混上门吵架,要么公司内部吵架,要么有人报警,警察上门处理。老板之间互相对骂,可想而知,路也是走到头了,兜里空空。
啊 不是吧 我前几天去面试,一点结果没有,一直在哪里用笔记录也不知道写什么,叫我回去等通知,这都好几天也没消息。。。。
东莞深爵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在东莞凤岗雁田京东智谷那
做香薰蜡烛和节日灯带之类的产品,坐了两个多小时的车过去面试,一个男的问得非常细,然后说两个工作日给结果,回来没收到任何消息,骗子公司
本来没登录的,看到这家公司我忍不住要吐槽一番,害我试了十几次密码。 这公司一点人品都没有,是香薰蜡烛的大卖,靠什么大卖?靠恶搞同行,变相逼着人家在他那里拿高出市场价很多的货。实在是太恶心了。包括圣诞节的灯饰也在恶搞。真绝了。还有个名字好像叫深圳市粤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这样人品这么差的公司,对员工能好到哪里去就不知道了。
公司的人品这么低吗?
还恶意上差评,上了二十多条差评,同行被上三十条的也有。
那太恶心了
垃圾公司,趁早倒闭吧
亚马逊品牌是?
深圳市粤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9月份公司为了辞退员工,不赔偿,有意更换公司合同主体,这也是你能查到劳动纠纷比较少的原因。2020年靠疫情赚了一波,2021年疯狂备货,积压比较严重。小组之间内耗比较严重,搞价格战。公司辞退员工完全凭借女老板的一句话,流动很大。慎入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上木古社区和瓷文化四楼&七楼(目前已搬迁到城市山海)
所以这家公司有很多的马甲
1.提成净利12%骗你进公司,才告诉你有个很高的起提点,基本达不到,公司分摊点非常高
2.擅长PUA,施压天天拿“优化”威胁你
3.管理层承诺的东西一直变卦 盖章文件也是不认的
4.不批转正,就耗着申请。转正工资想都别想
5.拖欠提成和奖金
6.内部恶性竞争,你组长和你一起竞争,产品靠抢
不同运营做一个产品,很难搞
千万别来,垃圾公司,折扣码叠加要员工承担百分比的亏损,提成点按净利的百分之10,还有起提门槛,新人根本拿不到,折扣亏损却要承担全部损失,没有提成就直接每个月扣底薪,直到全部扣完为止!公司管理混乱,动不动就罚款,旺季需要上通宵班,让员工签恶心的协议,什么上班猝死跟公司无关,公司高层素质低下,对员工十分算计,来了就知道什么叫“社会”。
产品推起来能拿提成之后就会塞一堆滞销品给你对冲利润,让你一毛钱提成拿不到,还要精神pua你说你给公司亏了多少钱,要懂得回报感恩公司。
之前去面试过两次不知道是同一家,一家在贝尔路,一家在上木古,第一次面试也没太大感觉,就是冷冰冰的问你一些问题。第二次去了没人面试,老板出去了让我们六七个人一直在等,等了大概40分钟老板还是没回来,随便叫的一个人问了一些基本问题就让回去等通知了,浪费时间。
别去 我知道他本身是个香薰蜡烛的大卖 但是他同时做培训,亚马逊服务商,商标,VAT好多业务 在运营圈内臭名昭著
这个就是跨境西游啊,帮人申诉的,卧槽,自己做卖家,又给别人申诉,别人的信息掌握的明明白白,好的就抄,不好的就可以通过别人的申诉来给自己避坑,真实2边都赚了。找这个服务上申诉的,心真大。
深圳市绿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爵瑞实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粤0391民初8431号
发布日期 2021-01-08 浏览次数 273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91民初8431号
原告:深圳市绿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温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红英,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爵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77-79号厂方701。
法定代表人:郑玉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道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绿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智源公司)诉被告深圳爵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瑞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红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道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智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8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30日起,被告向原告采购原告德国仓库的库存产品并签订了《购销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陆续将被告采购的产品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支付了部分合同货款,但截至原告提起诉讼时止,被告尚有货款2288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被告均未支付。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平公正裁判。
被告爵瑞公司辩称:本案为被告员工李达的个人行为,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经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请求本案中止审理,待刑事诉讼结束后再择期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9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爵瑞公司向原告绿智源公司采购原告德国法兰克海外仓的库存产品小台灯、插地灯,并由原告自行移仓到被告的德国仓库,货物价格共计33552元,采用一次性交付方式,最迟于2019年9月15日前完成交付。2019年9月3日至同年9月17日,原告工作人员冯静怡与被告工作人员李达通过微信联系沟通德国仓库移仓事宜。冯静怡询问李达货物是否收到,美国仓报价咋样了?李达回复收到了,下午给到冯静怡报价。事后,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一份美国仓库的《购销合同》和两份德国仓库的《购销合同》。其中美国仓库的《购销合同》约定将原告绿智源公司美国海外仓库存产品吸顶灯、插地灯等卖给被告爵瑞公司,由被告去原告仓库提货,货物运输费用由原告承担,减去运费价格共计96179元。如被告收到原告移仓的库存产品存在数量不对、有损坏等问题,被告有权直接从总货款里扣除相应数量的金额。另外两份德国仓库的《购销合同》约定将原告绿智源公司德国FBA里库存产品泛光灯、插地灯等卖给被告爵瑞公司,并由原告运送至被告仓库,货物运输费用由原告承担,货物价格共计29930元。以上四份《购销合同》均由原告工作人员冯静怡和被告爵瑞公司工作人员李达签字并加盖原、被告公章。
2019年10月29日,被告工作人员李达与原告工作人员冯静怡微信联系,李达提到自己先拿部门费用向原告指定账户汇款,共计33552.91元,其中三笔款项通过个人支付宝方式付款,分别为3552.91元、5000元、5000元,另一笔款项20000元通过吴志宇个人账户银行转账付款。2020年3月16日至同年5月4日,原告工作人员冯静怡与被告工作人员李达通过微信联系沟通美国仓和另两份德国仓货物事宜。冯静怡询问李达货物已签收,这周能否给钱。李达回复好的,要跟德国核对,争取这周把款都结了。后经双方核对,同意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德国货款22880元,美国货款6012.5元,合计28892.5元。2020年4月30日,被告工作人员李达委托同事陈某通过其个人手机银行向原告指定账户汇款6012.5元,而后剩余货款22880元未再支付。2020年8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证人陈某证实李达系被告公司部门经理,对外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原、被告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院依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员工李达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权代表。
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采购原告德国仓库的库存产品并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则主张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被告员工李达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陆续签订的四份《购销合同》都有双方经办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证人陈某当庭证实,李达为公司的部门经理,对外有签署合同的权利。因此,李达以爵瑞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系有权代表,对公司有约束力。被告爵瑞公司依法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李达被采取刑事措施不影响被告爵瑞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本院不予采纳。
2020年3月16日至同年5月4日,原告工作人员冯静怡与被告工作人员李达通过微信联系沟通确认德国仓与美国仓货品都已签收,经双方核对,同意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德国货款22880元,美国货款6012.5元,合计28892.5元,其中美国货款6012.5元已于2020年4月30日还清。原告请求支付剩余货款2288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爵瑞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绿智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占举
人民陪审员 邓基强
人民陪审员 同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丹丹
书记员张颂
名下其它公司:深圳市凯茜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泽实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