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赛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1-10-12T11:42:1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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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址在福田上梅林,面试的人事是一个年纪看起来很大的中年女人,很严肃,说话很看不起人,给不起期望薪资还用语言打压面试者,很没礼貌,太恶心了
面试的人事是一个年纪看起来很大的中年女人,很严肃,说话很看不起人,给不起期望薪资还用语言打压面试者,很没礼貌,太恶心了

Alex David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8月24日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3栋701

名下其它公司:深圳市赛纳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土拨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科索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莱科商务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可以避雷, 面试纯粹套经验,面试会问推广过哪些产品,详细的广告推广方式,在上一家公司的工作流程都仔细的问。虽是精品精铺类公司,但连铺货公司都不如。

先做四页密密麻麻的广告题,然后用人部门的一个中年女的面试,态度恶劣,很看不起人,说话打压你,气焰嚣张,尾巴都要翘到天上去了,然后让人事过来面,人事态度倒是挺和善的,也会夸人

确实如楼上所说,需要填写应聘人员信息表和四页的广告题,印象最深的一题,列出来产品的一些数据,让你写一个为期一个月的广告投放和优化方案

办公环境挺好,也是双休,但是需要无偿加班20h,六个月的试用期,转正需要述职答辩,数据不好看 答辩的时候也会不通过,前几个月压力肯定是很大的,签的是三年的劳动合同。没入职前即使发了offer也会被鸽

强迫员工主动离职,不主动离职的最多补偿半个月工资,老年hr黑脸pua大王,公司给不起资源就说你能力有问题,每月强迫硬性加班20小时(大部分人加班其实就是坐着玩手机,不知道有啥意义),大家自己看着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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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欣瑶与深圳市赛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8)粤03民终8359号

发布日期 2019-10-21 浏览次数 4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8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赛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部九窝营区龙军工业园A20栋第2层。
法定代表人:郭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祥,女,汉族,1983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欣瑶,女,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玲,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赛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冷欣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4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纳公司在一审起诉请求:1、仲裁委裁定赛纳公司与冷欣瑶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31124.28元计算错误,请求依法调整为22172.27元;2、仲裁委裁定赛纳公司支付冷欣瑶2016年12月份的提成奖金4571元,请求驳回;3、请求赛纳公司支付冷欣瑶律师费2224.04元,调整为1381.47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赛纳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冷欣瑶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31124.28元;二、赛纳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冷欣瑶2016年12月份的提成奖金4571元;三、赛纳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冷欣瑶律师费2224.04元;四、驳回赛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元,由赛纳公司负担。
赛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冷欣瑶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赛纳公司为证明冷欣瑶工资及奖金发放情况,申请证人吴某出庭作证。吴某依法出庭作证并述称赛纳公司并无扣减仓储物流费的制度,员工的奖金是按季度发放,如果计算有亏损,公司可以不发奖金。冷欣瑶对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赛纳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冷欣瑶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提成奖金及律师费。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虽然赛纳公司与冷欣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一致,但双方均确认在2017年2月3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且赛纳公司也仅就补偿金数额存在异议,由此应认定本案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赛纳公司应依法支付冷欣瑶经济补偿金。关于补偿金数额问题,赛纳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2月15日所支付的7448.82元已包含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并提交了《2017年2月离职人员工资明细表》,结合冷欣瑶提交的《银行流水单》用以证明该主张。本院认为,上述明细表为赛纳公司单方制作,并无冷欣瑶的签字确认,银行流水单上标记的“2月份工资﹢辞退”也是其单方备注,冷欣瑶亦不予认可,均不足以证明其中6000元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赛纳公司未能证明其支付的7448.82元的具体构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发放的总额122281.24元作为基数,结合冷欣瑶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确定冷欣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374.76元并无不当。综上,赛纳公司应支付冷欣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31124.28元(10374.76×3个月),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提成奖金问题。根据赛纳公司提交的《冷欣瑶销售明细》显示,冷欣瑶2016年12月销售奖金为4571元,该明细表可证明冷欣瑶每月确实存在奖金提成的事实。而赛纳公司则主张因冷欣瑶2016年12月、2017年1月、2月三个月销售业绩总和为亏损状态,根据奖金按季度发放的制度,该季度无需支付奖金。本院认为,虽然《冷欣瑶销售明细》中显示的2017年1月、2月奖金均为负数,但赛纳公司并未能证明奖金的发放为按季度核算且需盈利后方才发放,证人吴某为赛纳公司员工,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其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赛纳公司奖金是按季度统计盈利后发放。一审法院依照《冷欣瑶销售明细》中赛纳公司核算的2016年12月奖金金额判令赛纳公司支付冷欣瑶2016年12月奖金4571元有事实依据,该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冷欣瑶因本劳动争议纠纷确实发生了律师费支出,一审法院依照双方的胜诉比例,依法判决赛纳公司支付冷欣瑶律师费2224.04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综上,赛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赛纳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婷(兼)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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