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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西卓商贸有限公司、VICTORSANCHEZLOPEZ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4-25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深圳市艾西卓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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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粤03民终2272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艾西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媚,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VICTORSANCHEZLOPEZ,男,国籍西班牙。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艾西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西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VICTORSANCHEZLOPEZ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2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1、艾西卓公司无须向VICTORSANCHEZLOPEZ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660元;2、艾西卓公司无须向VICTORSANCHEZLOPEZ支付违约金30000元;3、艾西卓公司无须向VICTORSANCHEZLOPEZ支付律师费5000元;4、一审诉讼费由VICTORSANCHEZLOPEZ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一、艾西卓公司支付VICTORSANCHEZLOPEZ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660元;二、艾西卓公司支付VICTORSANCHEZLOPEZ违约金30000元;三、艾西卓公司支付VICTORSANCHEZLOPEZ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艾西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艾西卓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请求:1、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660元;2、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3、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辨称,与一审的答辩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查明
本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律师费。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迟到、早退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上诉人提供的《公司考勤制度》、《考勤记录》并没有被上诉人签名确认,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已告知被上诉人公司的考勤制度及被上诉人存在迟到早退情形。上诉人提供的《网站上线证明》、《展会现场布局图》均为截屏图,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也不足以被上诉人存在工作失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综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上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需支付违约金。上述约定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按照上述约定,上诉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关于律师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胜诉比例以及其支付的律师费,计得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艾西卓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艾西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灵 玲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作平(兼)
书记员 王玉寒(兼)
VICTORSANCHEZLOPEZ、深圳市艾西卓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深圳市艾西卓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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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 号:(2019)粤0304执8489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VICTORSANCHEZLOPEZ,男,****年**月**日出生,国籍西班牙。
被执行人深圳市艾西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福华路144号喜上喜公司宿舍7栋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03426M。
法定代表人裴植。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VICTORSANCHEZLOPEZ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艾西卓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22717号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72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艾西卓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VICTORSANCHEZLOPEZ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660元、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8660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929.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8)粤0304民初227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艾西卓商贸有限公司平安银行11×××07账户的冻结
二、本院(2018)粤0304民初227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敏
公司全称:深圳市四叶草电子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