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S直聘上人事说你来我们给你报销车费,好家伙,这个地方简直就是乡下啊,从地铁站到那个工厂要坐车半个小时,坐了个摩的花了几十元去,超级破旧,大热天,面试不到十分钟结束,然后又花几十元到地铁站,这时候人事就隐身不见了。面试就是套经验,找了很多个人事来招人,骗人去面试,破旧的工厂,慎去
简直和我的经历一摸一样,好多个电器公司的人事都是他们家的来招人,去一个偏远的地方热的要死,那个总助就问几句就结束了,实在太可怕了,超级远,还是命重要
地点非常偏僻,到龙岗五联那边了,深圳技工学校旁边,人事也是为了完成到场人数的kpi,叫了一堆人过去面试,薪酬根本达不到招聘上面的那个数字,美其名曰找最合适最优秀的,此外除了这个名字以外,还有很多挂名皮包也在同时招聘,同一个职位不同公司发出的薪酬数字差的还是很多的,就看谁不好彩,投到低薪酬的那个公司了
无比恶心的公司,来了一个月,就劝退了,美其名曰公司需要减成本,没有看到业绩,1个月就想着要业绩,还是新开的号,产品都没上几个。。顺便说一句,搬家都是员工休息日去搬的
这是什么牛?公司
呆过一个月,真是血汗工厂。卖的产品是自己工厂做的,然后产品都没做好,账户一个产品都没有就让加班到晚上十点。
怎么呢,这么说吧。
老板步子大,扯到蛋,目前各种欠薪,有加班需求,小伙伴们慎入
人事更扯淡,怎么说呢,比如我有一个招人需求
但是人事会给你找各种人过来面试,MLGB
我想要的,他们又会评估觉得人待不待的久,离谱至极
主要问题:大小周,加班,拖欠工资,人事操蛋
是的 这个巨远,当初约我过去面试,我开车都开了快一个小时。结果在那里硬是等了HR一个多小时,结果HR随便敷衍了两句,一看就是拿我刷KPI的。后来找到了这个公司的账号,刷了几个差评,心情才平复一点。大伙不要客气,石锤刷KPI的一律差评奉上,有个链接还是我亲自写的差评,做了这么多年,多少了解点亚马逊的思路,反正那个链接最后挂了,不过不关我的事。
死公司在龙岗的犄角旮旯里,我给人事发了简历让我 来面试,2个半路程面试5分钟!!!没有一丝丝尊重他人的意思,就是那个人事:孙小姐!
重点这公司等人去了才说要强制加班到9点以后、大小周、薪资个不到发布的!!!恶心透了
我面的财务部!薪资实际给不到之前沟通的,强制加班大小周,人事刷kpi的人命工厂,同志们别去面这家!工人阶级团结起来!
8月公司搬到了星河wolrdB栋12楼,大家看到这个地址也千万不要去。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所有事业部都做同样的产品,美其名曰让公司不同的品牌去占市场,这不就是内卷???我应聘的是运营但是面试官是财务,这就离谱!
小李电器也是相关公司吗?同样做厨房小家电,同样在龙岗星河world B座12楼
是的,加班非常严重,每天都要强制性加班
名下其它公司:深圳德也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礼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索罗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小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欣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8月公司搬到了星河wolrdB栋12楼,大家看到这个地址也千万不要去。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所有事业部都做同样的产品,美其名曰让公司不同的品牌去占市场,这不就是内卷???我应聘的是运营但是面试官是财务,这就离谱!
搬家都是要求我们员工周末去搬,无比的坑。
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成承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9-30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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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0)粤03民终463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嶂背路212号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98699C。
法定代表人:李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雄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莉,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古毅先,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欣,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5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判决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无须支付成承2018年度工资差额70000元;2.判决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无须支付成承律师费5000元;3.判决成承承担本案诉讼费。
成承一审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65000元;【(2018年保底工资200000元-2018年已支付的130000元)+(2019年保底工资300000元÷12个月×5个月-2019年1至3月已支付工资30000元)=165000元】;2、依法判决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赔偿金一个月工资25000元【2019年保底工资300000元÷12个月=25000元】;3、依法判决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元;【2019年保底工资300000元÷12个月×补偿1.5个月×2倍=75000元】;4、判决支付律师费26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一、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成承2018年度工资差额70000元;二、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成承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57.47元;三、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成承2019年提成工资52902.78元;四、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成承律师费2603元;五、驳回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成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无须支付成承2018年度工资差额70000元;2、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成承2019年提成工资21495.78元;3、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判决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成承律师费689.68元。
被上诉人辩称
成承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成承向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结算表格中承认欠款31407元,并不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的保底工工资。成承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成承从未表示过放弃2018年度保底工资,且双方一直未就应支付的工资、提成等达成合意;对于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及的欠款31407元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成承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一审认定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成承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57.47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无须支付成承2018年度工资差额70000元的上诉请求。经审查,成承与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的同日,双方签订了《保底工资协议书》,约定成承工资包括底薪和业务提成,按月发放。2018年1月开始至12月截止,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保证成承最低年度税后工资不低于20万元(若低于,在年底补齐差数),若实际年度税后工资高于20万元,按实际工资发放……2019年1月开始至2019年12月截止……不低于30万元……2020年……若成承在上述约定的时限内中途离职,视为自动放弃保底工资保障,其工资只能按约定的月度底薪和实际提成进行核算。成承2018年度均在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根据工资发放情况及《保底工资协议书》的约定,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补足成承2018年度工资差额70000元。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保底工资协议书》双方已进行变更,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不应支付成承2018年度工资差额70000元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仅须支付成承2019年提成工资21495.78元的上诉请求。经审查,成承2019年完成业务量人民币909107元、美元381040元,根据双方约定的提成标准1.5%,一审认定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成承2019年提成工资52902.78元(13636.61+39266.17)并无不当。二审期间,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成承向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结算表格中明确列明欠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款项31407元,该事实表明,其确认欠款应一并结算。成承对该事实并无异议。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在应支付的提成款中应扣除成承确认的欠款31407元理由成立。扣除该欠款后尚应支付的提成款为21495.78元。成承主张该欠款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理由不成立,其主张不应扣除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律师费,成承因本案支付律师费20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成承的胜诉情况,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成承律师费2000元。
综上所述,深圳市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55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555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55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成承2019年提成工资21495.78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55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成承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上诉人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成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20元(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5元、成承已预交5元),由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元、由成承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丁 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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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根会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民终28210号
发布日期
2019-12-18
浏览次数
7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8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忠国,广东弗尔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小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力超,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达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根会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三利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无须支付邹小柳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3月2日产假期间工资29750元;2.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无须支付邹小柳律师费5000元;3.邹小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2018年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邹小柳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3月2日产假期间工资29750元;三、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邹小柳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789元;四、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邹小柳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三利达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上诉人无须支付产假工资29750元;2.请求判决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5000元;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邹小柳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庭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邹小柳与三利达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利达公司是否应向邹小柳支付产假工资及律师费。
关于邹小柳的产假工资,三利达公司在仲裁中主张,邹小柳在产假开始时,已经向三利达公司请了45天的产假,但期满后没有再次请假,也没有回到公司上班。该事实说明,三利达公司知悉邹小柳生育的事实,也同意邹小柳休产假。根据邹小柳在一审中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单、分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邹小柳属于难产(即剖腹产),其生育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邹小柳依法应享受难产假和计划生育奖励假。因产假作为法定假期,其时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直接作出规定,因此,在三利达公司确认邹小柳休产假的前提下,邹小柳应享受的产假期间是确定的,无需再次申请。同理,邹小柳应享受的产假工资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邹小柳休产假的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即使邹小柳产假期满后没有回到三利达公司上班,三利达公司仍应向邹小柳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三利达公司以邹小柳没有续假,也没有回来上班,已经自动离职为由,不支付其产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认定以及邹小柳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一审法院判决三利达公司向邹小柳支付律师费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三利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三利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这家公司的人事,就是不断的找人去完成自己的KPI,然后面试要去他们的工厂,在龙岗五联,非常的偏远,然后去了之后,面试非常的敷衍,然后说了两句,因为面试的人有事,面试的人是个女的,是总助,然后就结束了,说要再评估下你的简历,真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情,评估简历不应该是在约别人面试前做的事情吗。能不能做点人事,你们这样败坏自己的名声,以后KPI是会越来越难完成的。千万别去浪费这个时间,那个地方如果不是开车去。你要是2个小时能找到,你就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