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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辛可斯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广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粤0307民初26020号

发布日期 2020-11-03 浏览次数 170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26020号
原告深圳市辛可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平新北路109号厂房A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341224。
法定代表人康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霞,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成刚,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广强,男,回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深圳市辛可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广强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康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霞、汤成刚,被告李广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9年1月2日。
二、工资标准:每月工资10000元。
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9年10月31日。
四、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的工作岗位为财务兼人事及行政,被告负责的人事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考勤、招聘、离职手续办理等。被告明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却未与公司签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其处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提交《劳动合同签订确认表》、《员工劳动合同》、《李广强与临时工应聘人员的聊天记录》《钉钉聊天记录》及康维、姜颖、黄焘、李丽萍、杨平安及李婷的《证人证言》用于佐证,并向本院申请黄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被告对上述除《李广强与临时工应聘人员的聊天记录》、《钉钉聊天记录》外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被告辩称,其入职时担任财务人员,招聘临时工属于行政的工作,与劳动合同签订并不相干,其除从事财务工作外,还需负责考勤、工资表制作、卫生管理等,人事负责人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并无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保管工作。
本院认为,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系被告所造成的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原告应承担向被告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因一倍工资已发放,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以被告该期间应发工资为准,经核算为89327.82元[计算方式:6769.59元÷28天×27天+10100元+10100元+10100元+10500元+10500元+10500元+10500元+10500元]。
五、关于其他说明事项:关于被告仲裁请求原告支付的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年度奖金8000元;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高温津贴750元;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600元:仲裁委均未支持上述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后,原、被告均未对该部分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视为对该仲裁结果的认可。
六、申请仲裁时间:2020年1月2日。
七、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支付申请人(即本案被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年度奖金8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高温津贴75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600元。
十、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9327.82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十一、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不用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9327.82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辛可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李广强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9327.82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辛可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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