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2021-09-02T10:11: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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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与深圳市新伙伴投资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同一家,坑人套路也是一样的。

除了面试套经验之外,入职会让你填一份保密协议书。其中的内容都是霸王条款,各位不要傻傻的就签字。除了一些保密的条款之外还表明入职后如果试用期离职(不管主动还是被动),不管面试时谈的薪资是多少,一律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我们当时就是试用期被辞后发2000一个月,突然意识到被坑惨了。转正后也是一样的,如果工作不满一年或者二年。要赔偿违约金1~2万。(这些都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我们一批是5个人,结果就是全部试用期离职,无良心老板压榨我们的劳动力。

最后我们也是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都是一脸鄙视这种无良老板。虽然钱是可以拿到手了,但是浪费了我们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前后差不多花了4个月的时间,遇到这种公司是我倒了八辈子血霉。

在这里跟大家劝告一下,绕道而行。或者以后签协议要看清,这种霸王条款虽然不合法但是很恶心人,熬时间和精力。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1年10月19日

面试过这家,老板很装逼,只准我问三个问题,牛逼,当时我就气的,面试不就是多了解公司吗,还只能问三个,真把自己当回事,当时面试是3月份,应该这个公司是刚搬过来的没人,就一个人事,面试还迟到,老板足足让我等了差不多1个小时,还这么装逼,老板光头一个戴眼镜,人事满脸痘。后面过了两三个月吧,还打电话给我说面试通过了,很适合他们公司,恶心至极,这公司。

该公司与深圳市新伙伴投资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同一家,坑人套路也是一样的。

除了面试套经验之外,入职会让你填一份保密协议书。其中的内容都是霸王条款,各位不要傻傻的就签字。除了一些保密的条款之外还表明入职后如果试用期离职(不管主动还是被动),不管面试时谈的薪资是多少,一律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我们当时就是试用期被辞后发2000一个月,突然意识到被坑惨了。转正后也是一样的,如果工作不满一年或者二年。要赔偿违约金1~2万。(这些都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我们一批是5个人,结果就是全部试用期离职,无良心老板压榨我们的劳动力。

最后我们也是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都是一脸鄙视这种无良老板。虽然钱是可以拿到手了,但是浪费了我们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前后差不多花了4个月的时间,遇到这种公司是我倒了八辈子血霉。

在这里跟大家劝告一下,绕道而行。或者以后签协议要看清,这种霸王条款虽然不合法但是很恶心人,熬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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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尹建明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仲裁程序案件
案  号
(2016)粤19民特327号

发布日期
2017-08-03
浏览次数
28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9民特327号
申请人: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广场路东江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秋,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尹建明,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人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伙伴公司)与被申请人尹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新伙伴公司称:新伙伴公司在仲裁时已提交光碟、合同、保密协议、辞职文件及公司员工口头证据等证明尹建明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个人的业务工作,尹建明本人申请辞职,新伙伴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足额发放工资给尹建明,而仲裁庭没有采信,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请求:撤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16]717号终局裁决。
被申请人程新强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7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16]717号终局裁决,裁决:一、确认尹建明与新伙伴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二、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新伙伴公司通知并支付尹建明如下款项:(一)2016年8月、9月工资差额11486.8元;(二)赔偿金4791.7元。三、驳回尹建明在申诉中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作审查。
从申请人新伙伴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来看,新伙伴公司并未指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合议庭仅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第(一)项情形,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的。
首先,新伙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交有尹建明签名的工资表来证明尹建明的工资情况,然而,新伙伴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没有尹建明的签名,尹建明对此不予确认,且工资表中的工资结构存在不一致,亦未对尹建明提交的2016年7月份工资表进行有效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庭据此采信尹建明关于月薪为10000元的主张并由此核算2016年8月、9月工资差额为11486.8元是恰当的。其次,新伙伴公司主张尹建明是自己辞职的,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庭据此采信尹建明关于被辞退的主张并结合尹建明的申诉请求来认定新伙伴公司需支付尹建明相关经济补偿金4794.7元是恰当的。由以上分析可见,仲裁庭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新伙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卫
审判员 李瑞峰
审判员 陈美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钧泰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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