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泰冠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棕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冠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棕树科技有限公司2021-08-26T15:33:5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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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终奖分10月发,没有全勤奖,没有下午茶,聚餐,有零食。
2.带薪5天年假是按底薪2200算的,也就是2200/22=100/天,如果你当天工资超过这个数,还是得扣工资。
3.提成是毛利的5个点,提成第二个月底发。后台的回款额-成本-头程-税那些,没到账的回款不算提成,只有到账的才算,老板的原话。
4.头程不透明,不知道具体的价格,成本需要自己主动去问,发提成直接发卡上,财务不会提前主动发给你利润表,需要自己主动要。汇率不是按照实时算的。例如,加元是5点几,但算提成只有4点几。
5.老板觉得女生的数据分析能力就是比男生的差,扣,喜欢刷存在感,双标,说运营报活动的价格低没利润,后面运营离职后,他定价比之前活动价格更低,依然还是报活动。
6.刚开始头程是按均价算的,空运加海运的均价*当月发货重量,反馈后才改成平摊到每一票每个产品,海运按海运算,空运按空运算。
7.说是按毛利算提成,曾有一个月,算提成时利润里是扣了底薪,反馈后当月没改,拿到手的提成还是利润里扣掉底薪*提成点,第二个月才开始利润里不扣底薪。

办公地址:东边商务大楼

dapangpang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3月28日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HITGX

孙玲与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9执282号

发布日期 2018-12-26 浏览次数 7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孙玲
被执行人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澜舟
申请执行人孙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8】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2404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粤0309执282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本案执行款24309.0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依法优先划缴本案执行费261.00元后,余款24048.0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孙玲,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8】4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8】4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蒋百友
执行员  李振中
执行员  刘政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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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另外一个公司: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6月7日

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孙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民终26204号

发布日期 2019-03-14 浏览次数 136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26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澜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波,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玲。
上诉人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视鑫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孙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视鑫科技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改判孙玲向远视鑫公司赔偿240480元;二、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孙玲负担;三、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孙玲负担。
孙玲答辩称:远视鑫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远视鑫科技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孙玲违反竞业限制,远视鑫科技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孙玲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请法院在查明事实情况下维持原判,驳回远视鑫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远视鑫公司补充提交孙玲离职前一年的工资统计表,用于证明孙玲离职前一年工资总薪酬为8万多元。孙玲质证认为上述证据没有经其签名确认故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远视鑫科技公司与孙玲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中,远视鑫公司在一审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孙玲违反《员工离职协议》,其诉讼请求亦是要求孙玲承担违反《员工离职协议》的法律责任。远视鑫公司上诉主张孙玲在职期间与其丈夫刘行共同注册深圳创赢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孙玲在职期间签订的保密协议义务。因远视鑫公司上述上诉主张的理由并不属于双方在《员工离职协议》约定的孙玲应承担的义务,远视鑫公司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孙玲存在违反《员工离职协议》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原审驳回远视鑫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远视鑫上诉主张孙玲在职期间与其丈夫刘行共同注册深圳创赢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孙玲在职期间签订的保密协议义务,远视鑫公司可以另循救济途径解决。
综上,远视鑫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上诉人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锦锦(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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