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试前问HR是否强制加班,HR说我入行那么久了还不懂这行规矩(个人遵循业绩导向,不支持无效加班)
2、面试过程全程不问过往业绩,抓着推广和广告细节和一直追问,说一句就记一句笔记。本来以为这公司规模不算小,不至于套经验,于是老老实实回答。面试完好几天没通知,后知后觉疑似套经验。
千万别来哈哈哈
1.拿不到钱!!拿不到钱!!拿不到钱!!什么sb提成制度 改来改去就是不想让你赚多了
2.强制加班!!强制加班!!强制加班!! 而且是无意义的那种 说什么老大没走底下的人就不能走 晚上十一二点 凌晨还会在钉钉群里艾特你
3.领导都是一条心的 别想会考虑员工感受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4层4C-001-4C-007、4C-026-4C-045、4C-064-4C-073号
郭人事面试的我,然后一直问我,还想问我做前公司最好的产品具体是什么,我说是机密,最后面完跟我说老板没空面试我 叫我回去等二次面试 就没下文。就在套我经验
叫你过去面试可能我要求的薪资超过那这个岗位的薪资,聊着聊着后面说部门负责那个老男人什么忙没空面试。
对对对 我也是遇到 聊了有一个小时了 看了期望薪资 就说部门经理有事不在请假了 后续沟通好了再回复了 过了三天才告知不合适 我心想这三天都面试多少家公司 谁还记得你家呢
我也感觉是在套经验,全程问的特别细,广告,推广,问完又在质疑你
提成制度月月改,一会儿双休,一会儿大小周,洗脑毒鸡汤天天给员工喝。领导层没有一个正常的,还扬言要让离职的人后悔,让离职人员在下家背调不通过,好大的格局。
现在还会这样吗?面试感觉好像还好
谁能说说现在是什么情况,还准备去这家面试的?
坑是真的坑,有个运营负责人,一看就是个LES里的T。
一进门就叉腰往后一躺,一副看不起人的语气聊
“说吧,你之前做过什么”“哦”
“你怎么做的?”“哦”
“我们不卡广告费,直接开到顶,不喜欢慢慢推”
“我们目前做的很好,所以需要能匹配的上我们的人”(你们销售额多少???这么自信???)
就给人一副老子天王要炸的感觉,面试也要PUA???
HR也不是很专业一问三不知,一问就是我们公司谁谁谁能答复这个问题,或者是我问清楚了再给你回复。
电话打了好几轮,一见面,又回到起点从头开始聊,合着公司的hr是属金鱼的么?
想浪费时间的可以去~长见识
面试过,两个人面的,一个是人事,一个是总负责人,面试过程都是总负责人在提问,很不尊重人,不管你说什么过往经验都一句话搪塞你这没什么,很爱秀优越感,靠打击别人来获得自我升华,问得特别特别详细,但是一旦你问公司的情况,就一句话答复你:这个不关你事,连基本的公司规模,运营情况,甚至要负责的产品利润都用这句话顶回来了,牛逼,感觉去了一趟耻辱寺,想体验PUA的来
郑丽萍、深圳聪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6-07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深圳聪石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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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20)粤03民终2824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妙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聪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4层4C-001-4C-007、4C-026-4C-045、4C-064-4C-0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13802T。
法定代表人:厉忠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丽,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丽萍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聪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聪石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7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丽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郑丽萍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郑丽萍已经提供证据证明郑丽萍已取得聪石公司股东资格,聪石公司亦认可郑丽萍于2015年7月1日取得股东身份,郑丽萍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郑丽萍已经提交《聪石科技有限公司(China)/Keenstone(USA)Corp.与郑丽萍的股权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及35万元投资款的出资证明,已证明郑丽萍具有聪石公司的股东资格。聪石公司认可郑丽萍取得其股东身份这一事实,只是其认为郑丽萍离职致使其失去股东身份,但郑丽萍离职并不导致失去股东身份。二、聪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郑丽萍与聪石公司达成了退股合意,双方未签订退股协议,聪石公司单方面将35万元款项转账至郑丽萍账户并自行备注“退原投资款”的行为并不能导致郑丽萍退股,郑丽萍并未丧失股东身份。
一审原告诉称
郑丽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聪石公司完整提供自2014年11月17日设立以来的全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郑丽萍及郑丽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复制;2.判令聪石公司完整提供自2014年11月17日设立以来的全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材料)及相应合同原件供郑丽萍及郑丽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复制;3.判令聪石公司在郑丽萍及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复制前述资料时,为郑丽萍合理安排场地,并安排财务人员予以协助配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郑丽萍的诉讼请求,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专属的一项权利,只有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才能够享有向公司查阅章程、会计账簿等的基础权利。在司法上亦即作为提起该种案由诉讼的原告,需要以具有相关公司的股东身份为必要前提。本案中,郑丽萍并非是聪石公司商事登记中的显名股东。虽然郑丽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聪石科技有限公司(China)/Keenstone(USA)Corp.与郑丽萍的股权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及35万元投资款的出资证明,用以证明其是聪石公司的隐名股东,但因聪石公司对郑丽萍的股东资格不予认可,而聪石公司亦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35万元投资款退回郑丽萍,郑丽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聪石公司的股东资格,故其不具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郑丽萍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郑丽萍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原告限于公司股东,并非其他民事主体,起诉时原告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股东身份。本案中,郑丽萍并非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聪石公司股东,虽然郑丽萍提交了《聪石科技有限公司(China)/Keenstone(USA)Corp.与郑丽萍的股权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及35万元投资款的出资证明,用以证明其是聪石公司的股东,但聪石公司对郑丽萍的股东身份不予认可,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35万元投资款退回郑丽萍,故一审法院认定郑丽萍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并无不当。因郑丽萍与聪石公司对郑丽萍是否具有聪石公司股东身份有争议,郑丽萍应先行解决其股东身份问题,在股东身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股东的司法救济权利。
综上,郑丽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林 高 峰
审判员 谢 文 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丽舒(兼)
1.HR直接说我们公司不强制加班,但是一般大家都是8.30下班有时候会10.30,因为我们是上升期,所以很坦然的告诉你,希望你接受。呵呵傻逼公司,HR也怕不是脑子有坑。
2.后面面试好像是来了个老板还是啥的,长得跟个混子一样,傻逼玩意,我说一句怼一句,瞧不起人,还在那里抖腿,斜眼看你,啥垃圾玩意都能当老板。
祝您早日倒闭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