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2021-08-06T11:46: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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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daddy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2月5日

我前阵子也去过这家面试,你们只是老板面试了吗?我面试了两轮,第一轮应该是他们老板面试的,是没有太多关于运营方面的问题,然后第二轮进来了一个女的,应该是他们运营部负责人,问的问题全部都是围绕着运营方面的,对于我的疑问她也是回答的挺详细的。至于其它的怎么样就不清楚了,到了之后感觉离我住的地方有点远,不在我考虑范围之内,觉得去都去了,就面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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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易林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09民初2077号

发布日期
2019-08-23
浏览次数
47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9民初2077号
原告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清泉路东华大厦6楼F房。
法定代表人万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贻军,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鼎,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林锋,男,汉族,1993年8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代理人石铁龙,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
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28日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易林锋签订《保密协议》一份,载明“……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如果易林锋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已在工资报酬中支付给易林锋的保密金全额。如果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失超过前述保密费金额的,以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失额为准进行赔偿。……第七条:员工的忠诚职业责任。未经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易林锋在与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相竞争商务活动。非工作时间亦不得从事与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相似项目的商务活动。如果易林锋违反此项规定,发现一次,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易林锋支付二万元的违约金或要求易林锋按照易林锋所涉交易金额的十倍支付违约金……”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杰在《保密协议》尾部“甲方”处签名,易林锋在《保密协议》尾部“乙方”处签名,双方均予以确认。
2018年8月31日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易林锋支付保密协议赔偿金819103.09元,保密金59000元。2018年12月3日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8】6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2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易林锋支付保密协议违约赔偿金819103.09元,返还保密金5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易林锋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其他情况
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易林锋均认可易林锋2016年9月10日入职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易林锋已从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离职。
深圳市云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易林锋。
在回答“依照你公司所提交的保密协议,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深圳市云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在2017年3月31日时你公司与易林锋有无保密约定?”这一问题时,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称“没有书面证据,但是双方有口头约定。”在回答“关于2017年3月时双方存在口头保密约定,你公司有何证据证实?”这一问题时,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称“没有书面证据,但是我公司在每个员工入职时均有口头约定要求不要同业竞争。”易林锋对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此陈述不予认可。
庭审中,在回答“你所称的深圳市云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从事相同商务活动有何证据证实?”这一问题时,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称“深圳市云贯科技有限公司还在正常营业,其商铺与我公司售卖有同样的产品,我公司开发的产品易林锋称前景不好,结果深圳市云贯科技有限公司却在卖该产品,且深圳市云贯科技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与我公司的供应商是同一家供应商。”在回答“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称你自行注册的深圳市云贯科技有限公司现在所售卖的部分商品与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是同一商品或者相同供应商的产品,对此你是否认可?”这一问题时,易林锋称“有这种情况,这些商品是通用商品,任何人都可以去购买,不存在保密一说。”
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于庭审中陈述保密协议违约赔偿金819103.09元的计算方式为81910.309×10,其中81910.309元为亚马逊账户上易林锋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3月7日部分销售金额11915.96美元按照2018年12月29日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于庭审中陈述保密金59000元的计算方式为2500×3+3500×9+20000,其中2500×3为2017年1月至3月工资中保密金金额,3500×9为2017年4月至12月工资中保密金金额,20000为2017年年终奖励包含保密金20000元。
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于庭审中提交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易林锋签名的薪资单原件,其中2017年1月至3月薪资单原件上载明每月保密金2500元,2017年4月至12月薪资单原件上载明每月保密金3500元,2017年12月份薪资单下部载明“2017年年终奖励包含:保密金20000元……”。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易林锋存在销售收入金额11915.96美元,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易林锋的销售收入金额全部为销售与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同供应商的产品获得的“所涉交易金额”。
三、本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易林锋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晰,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一)关于诉讼请求中的返还保密金59000元。
2017年12月28日《保密协议》中载明“……第七条:员工的忠诚职业责任。未经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易林锋在与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相竞争商务活动。……”此约定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限制约定。
而易林锋在《保密协议》签订后,仍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云贯科技有限公司售卖部分与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同供应商的产品,明显存在直接从事与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相竞争商务活动之情形,明显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明显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2017年12月28日《保密协议》中载明“……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如果易林锋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已在工资报酬中支付给易林锋的保密金全额。……”易林锋应支付的违约金为《保密协议》签订后获得的2017年12月保密金3500元,2017年年终奖励保密金20000元,共计3500+20000=23500元。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易林锋支付违约金即返还保密金23500元之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诉讼请求中的支付保密协议违约赔偿金819103.09元。
2017年12月28日《保密协议》中载明“……如果易林锋违反此项规定,发现一次,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易林锋支付二万元的违约金或要求易林锋按照易林锋所涉交易金额的十倍支付违约金……”
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易林锋存在销售收入金额11915.96美元,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易林锋的销售收入金额全部为销售与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同供应商的产品获得的“所涉交易金额”,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据此要求易林锋赔偿十倍金额保密协议违约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易林锋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林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返还保密金235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此款由被告易林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燕妮
书记员 林倍芳

ssszzz188 发表新评论 2021年9月17日

这不是该案件的最后审判结果吧?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9)粤03民终3305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清泉路东华大厦6楼F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Q。

法定代表人万杰,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贻军,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罗鼎,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林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石铁龙,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茵卓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林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茵卓尔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一、易林锋向茵卓尔公司支付保密协议违约赔偿819103.09元;二、判决易林锋返还茵卓尔公司保密金59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易林锋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一、易林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茵卓尔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返还保密金23500元;二、驳回茵卓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茵卓尔公司预交,此款由易林锋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茵卓尔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易林锋向茵卓尔公司支付保密协议违约赔偿819103.09元;二、改判易林锋返还茵卓尔公司保密金59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易林锋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易林锋答辩称,茵卓尔公司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茵卓尔公司与易林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茵易林锋是否应当返还保密金59000元以及茵卓尔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易林锋违约赔偿金819103.09元。

关于返还保密金问题。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易林烽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均应当保密茵卓尔公司的商业秘密,茵卓尔公司在易林烽在职期间支付了易林烽保密金。本案中茵卓尔公司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中不能证明易林烽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形,茵卓尔公司虽然主张与易林烽开办的深圳市云贯科技有限公司交易的公司同为茵卓尔公司的供应商,但并未对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因易林烽泄露了茵卓尔公司商业秘密才导致该供应商与深圳市云贯科技有限公司交易并同时导致茵卓尔公司损失。综上,茵卓尔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易林烽存在泄露茵卓尔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茵卓尔公司根据《保密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要求易林烽返还保密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赔偿金问题。易林锋在职期间开办并运营深圳市云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茵卓尔公司的经营项目有重合,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易林锋的该行为不但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根据《保密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未经茵卓尔公司书面同意,易林锋不能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茵卓尔公司相竞争商务活动,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即双方对易林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系有明确约定的。虽然茵卓尔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易林烽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造成茵卓尔公司的损失,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易林烽在职期间开办深圳市云贯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但考虑到茵卓尔公司获取上述证据的客观难度,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认定易林烽应当赔偿茵卓尔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60000元。

综上,上诉人茵卓尔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易林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茵卓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易林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慎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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