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
1:面试体验极差,一点都不尊重人:这是面试为止最差的一家公司,人事一副尖酸刻薄的语气跟求职者沟通,在沟通过程中一直在打哈欠,翘腿抖腿,眼神上下打量人,作为人事真是一点职业素养和道德都没有,让人极其不舒服
2:大家可以看到,这家公司在大量招聘人,好多也是为了给人事冲kpi,刷业绩,所以要去的小伙伴可能就是为了给她们冲kpi的,慎重!!
3:公司整体环境很压抑,述楼上所说,黑乎乎的感觉,加班也严重!!
就职:
这家公司让我体会到整个职业生涯中最恶心的人和事。面试完第二天就叫人去入职,入职手续办了一半,就开始催人事说怎么还没办完(ps:着急要干活)。
财务,开发,物流,基本都是公司的亲戚。
老板,女主管喜欢骂人,女主管还直接当着手下所有人的面,骂下属SB(除了被骂的那几个不在)。
HR管理人换了很多个,喜欢克扣员工社保,一直以为离职被针对的只有自己,后面发现,最后一个月,只要没做满,就算做到月底也不想给你缴纳社保。
公司到处都是监控。工作氛围很压抑,大家都不怎么说话。
有加班文化。基本要求加班到7:30之后走,才不会被批评。提成算法克扣比较多,基本利润很低,拿不到什么提成。
这家公司还拖欠工资。算错了离职员工的工资,要拖到再下一个月发,自己算错了还要别人承担后果,这操作真的有够恶心的!
公司店铺:
HOWWOO:https://www.amazon.com/stores/Howwoo/page/BC2E2BAF-C06A-46AB-9EE7-C508F4A1FF9A?ref_=ast_bln
VAVSEA: https://www.amazon.com/stores/VAVSEA/page/4A91BC8C-A940-4FFB-9867-82984B3630C4?ref_=ast_bln
NICPOW: https://www.amazon.com/stores/NICPOW/page/1B37948C-877A-429B-A4E3-21F830509A4C?ref_=ast_bln
NEXPOW: https://www.amazon.com/stores/NEXPOW/page/2ADF39B1-460E-4D3C-AF6E-9DBC391F9A3F?ref_=ast_bln
公司曾用名: 深圳市杰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杰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欣泽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青城安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云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格洛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筑梦杰奇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尧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进去的第一感受是公司好压抑,黑压压的一片,办公室安静的掉下一根针都能听到。去到前台小姐姐招呼比较热情,还主动倒了水让在面试间等着,填一份个人信息表,面试的沃尔玛主管人还挺好的,也介绍了公司情况。人事经理面试就反差很大,面试不友善咄咄逼人,讲的观点他不认可的会纠正你的想法,感觉不像是面试而是争论,他一定要赢下这场谈话。然后给不起薪资,人事甚至PUA来压底薪,完了还不忘记讽刺你一下。哦对了公司虽然没有加班考核,但是那里的人默认要加班一个小时才能走。面完后很失望,感觉不尊重人才 :(
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与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公司决议纠纷
案 号
(2018)粤0307民初19402号
发布日期
2019-06-20
浏览次数
190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19402号
原告: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长江埔二路2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1228。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铃。
委托代理人:刘枝桂,广东乌尔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燕芳,广东乌尔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长江埔二路2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755887。
法定代表人:甘情操。
委托代理人:赵钟韦,女,汉族,1991年3月8日生,户籍住址:山东省阳谷县,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陆珊珊,女,汉族,1994年11月23日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第三人:王立军,男,汉族,1972年7月6日生,户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代理人:黄俐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启云,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德雄,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生,户籍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黄俐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启云,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枝桂及燕芳、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钟韦及陆珊珊、第三人曾德雄及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俐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7月13日,被告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其中,第三人董事长王立军以及第三人董事曾德雄投了赞成票,董事甘情操投了反对票。第三人董事王立军及曾德雄均是由被告之控股股东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被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不仅在制定程序上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在内容上违反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1、该资金管理制度在制定程序上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深圳价之链躇境电商高限公司章程》第53条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筒里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决定公司及子公司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且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购买经营性资产事直;(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一般意义上的资金管理制度属于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畴,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由总经理拟定,并经董事会投票表决通过。然而,被告董事长王立军以及董事曾德雄无视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以董事会的名义自行拟定了该项资金管理制度,既剥夺了甘情操作为被告总经理应奇的职权,也违反了公司章程的高关规定,实质上也是利用大股东地位恣意干涉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该资金管理制度还规定,被告的出纳由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且对财务总监以及出纳的岗位职责作了特别详细的规定,此类规定本质上已经超越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畴,涉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应由公司的具体规章进行规定。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具体规章的制定应由总经理决定。第三人董事长王立军以及董事曾德雄借基本管理制度之名实则规定公司具体规章之内容,构成对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总经理职权的剥夺,也是利用福建浸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地位对被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干扰,侵犯了公司法所赋予的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2、该资金管理制度在内容上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章程》第40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深圳价之链躇境电商奋限公司章程》第53条规定,总经理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因此,根据公司章程,出纳岗不属于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应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同时,该资金管理制度还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财务部出纳岗负责银行票据、网银制单U盾、法人名章的保管”,而法人名章与公司公章分开保管,在很大程度上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构成了不必要的干扰,也违背了公司章程的设立宗旨。此外,此项资金管理制度第八十一条还规定:“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含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事前审批权限:(一)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不超过总资产30%的理财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二)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超过总资产30%的理财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而根据公司章程第53条,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及子公司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且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购买经营性资产事直。根据资金管理制度,无论公司投资理财业务金额大小均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这不仅罔顾公司章程规定剥夺了总经理的职权,也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效率并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因此,该资金管理制度不仅在程序上,也在内容上违背了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属无效。现原告作为被告之小股东,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被告董事会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的《关于实施〈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决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答辩称:以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为准。
第三人王立军、曾德雄答辩称:1、涉案的董事会决、议是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原告在2018年10月23日起诉已经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60日,除斥期间,原告撤销权已经消灭;2、涉案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均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前述决议的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3日,被告召开董事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为:为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对担保制度》等,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公司财务总监、出纳由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公司财务部在资金管理中履行制定公司资金管理政策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职责;从严控制公司预算外资金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公司资金支出应当依照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资金支出需取得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应当经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才能付款;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财务部出纳岗负责银行票据、网银制单U盾、法人名章的保管;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含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的事前审批权限:(一)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不超过总资产30%的理财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二)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超过总资产30%的理财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等。
被告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为: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公司股东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甘情操、朱铃、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及海通齐东(威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名其中2名董事;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及子公司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达到3000万元后的购买经营性资产事宜”“决定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经营性资产之外的对外投资事宜”等职权;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筒里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及子公司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且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购买经营性资产事宜”等职权;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等。
另查,2018年9月6日,本院向原告出具《诉前调解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审经,原告诉被告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符合诉前调解受理条件,本院将安排人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及时立案,进入审判程序。
本院认为:董事会负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资金管理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及该制度中“公司出纳的委派、法人名章的管理及投资理财业务(含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的事前审批权限”等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但根据被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董事会行使“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职权。故被告公司董事会有权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同时,被告公司章程还规定,公司董事会行使“决定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经营性资产之外的对外投资事宜”的职权。而经营资产是相对于金融资产来说的,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属营性资产之外的对外投资事宜。故被告公司董事会有权设定投资理财业务的事前审批权限。对于“公司出纳的委派、法人名章的管理”等事项,被告公司章程并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禁止董事会对此进行规范。董事会作为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及管理的法定常设业务执行机关,通过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对此加以规范并无不妥。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梅芳
人民陪审员 肖翔翔
人民陪审员 蒋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凤丽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573号儒峰大厦1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