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棒谷科技集团

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棒谷科技集团2022-10-10T14:51:20+08:00
已解决29.13K 浏览广州HR泄露求职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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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三观极歪,拿恋爱举例要求求职者要有等同于恋爱一样的求职忠诚度,求一个职就不能出轨求别的职业。且HR没有职业道德,有求职者觉得公司不合适,于是善良地用其他理由委婉拒绝HR的面试,HR却因此恼羞成怒把求职者的姓名和与求职者的聊天记录曝光在FB群组上并怒骂该求职者。考虑到连FB的卖家群组都爆,合理怀疑此HR应该在不少HR群和求职群曝光过此求职者的姓名和其他信息,估计这个求职者以后很难找工作了。如果不想仅仅只是因为了解公司情况就导致找不到工作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的话,就不要去看这个公司的机会吧。

有此事件图片,但是图片功能关闭了,有什么办法发图片吗?

kuaxing12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7月27日

最底部的评论可以附上图片的功能的。

全名: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广州棒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2房

真是醉了,无奇不有!

有谁知道深圳这边的公司怎么样的呢?

该公司入选最差雇主评选,欢迎投票:(点击下方)
https://kjxb.org/archives/26347

之前面试助理岗位,还打电话加微信啥的,说无跨境电商经验,没有四级英语证书也可以做,有国内的电商经验就够了,面试的主管全程问你为什么要做跨境电商?一直以一种不信任的态度怀疑,如果一开始就想找个有经验的助理就直接pass掉我们,没必要让我们当炮灰,而且也有很多有经验的人过去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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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民初20886号
原告: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配套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邹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嘉辉,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达,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嘉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明,被告李嘉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白云劳仲委”)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1339号裁决书,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10月份被扣除的工资1000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59079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入职原告处,担任产品助理,后晋升为产品主管。被告因在2018年经常性迟到及累计旷工达7天,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依据公司制度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被告李嘉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定被告累计旷工达7天,认定事实有误,原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入职原告处,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从2018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2019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解除的理由是被告在2018年经常迟到及累计旷工达7天,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385元。2018年10月,因被告上班漏打卡,原告视为其旷工并扣除了被告1000元工资。另外,原告称被告2018年漏打卡次数折合视为旷工3.5天,迟到时数折合视为旷工4天,合计7.5天,被告仅确认漏打卡旷工1.5天,迟到旷工4天。
2019年1月22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079元,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3338元,支付2018年10月违法扣除的工资1000元。2019年4月25日,白云劳仲委裁决如下:原告需一次性支付被告2018年10月份被扣除的工资1000元,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079元,并驳回了被告其他仲裁请求。被告对上述仲裁裁决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裁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能否因被告漏打卡而扣除被告工资,以及原告能否因被告漏打卡、迟到而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首先,关于漏打卡。本院认为被告漏打卡只是其未按照原告考勤规定履行打卡义务,并不代表被告未出勤,不应等同于旷工,被告付出了劳动,原告理应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以被告漏打卡为由扣除其工资1000元,与法相悖,现被告要求原告退还被扣的1000元工资,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根据其规章制度认定被告漏打卡及迟到折合旷工天数累计达7天以上,故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因漏打卡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旷工,且原告并未规定员工经常迟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465元(7385元/月×4.5个月×2倍),现被告仅主张59079元,属于对其合法权益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即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07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被告李嘉辉2018年10月被扣除的工资1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被告李嘉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0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何丽欣

DAMN 发表新评论 2022年9月24日

哪里可以查到公司的官司呀到底?

这么多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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