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面试要做题,还要做性格测试的题,在这里就要浪费半小时至一小时,面试有两个人过来,一个主管另一个应该是组长,主管对亚马逊很多东西都不懂,然后会问的很细连广告出多少的bid都会问,还要你说具体的详细的推新品的流程,一直不停的套经验!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观西路39号龙城工业区24栋1层
名下其它公司:深圳市理德铭科技有限公司/哇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德呈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奇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安不可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热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理德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光圈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智本电子经营部/深圳市星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麦因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德壹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这个公司,我投过简历,hr真的是牛逼上天了,嚣张的很啊,大家真的别去。
怎么说呢,任何一个公司都有好有坏吧,跟前辈收集过一些资料,整理了一下,给大家参考吧。
1.办公环境不错,相对同行来说,办公环境还不错,但办公位置没有垃圾桶,听前辈说,是老板为了所谓的干净整洁,人为的造成不便。
2.停车场比较大,开车的不用担心停车位,没开车的,地理位置离地铁口大概500米左右,不远不近,可以接受,还算便利。
3.有食堂,听说有补贴,10块钱可以任吃,算是包个半餐,晚上加班,可以免费吃饭,但味道一般,长吃受不了,整的算,算包一餐吧。
4.工作轻松,适合混日子,前提是能掌握前辈们,对于公司的生存指南,待会写一下。
5.小白或没有太大独立思想者的圣地,听说公司极其讲“zhengzhi”正确,“zhengzhi”正确比能力重要无数倍,有独立思想和见解的谨慎选择,容易踩坑。
6.小白的可以在一些部门得到比较系统的学习,对整体成长有益,如可以接受第5条,可以考虑,对于高层,建议不考虑,如7点。
7.特别喜欢画饼,特别是给高层,但究竟如何,可以用企查查查看一下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是画饼,是饼,自己判断。
8.生存攻略1,非常重要的一点,搞清楚老板是谁,公司“真”老板只有一位,开大会讲话的不一定是老板,不讲话那个才是,特点是特别爱听漂亮话,会说漂亮话的,也许有机会,有机会了就可以起飞,哪怕啥都不会,当然,前提有很多竞争对手,拍马得排队。
9.生存攻略2,非常重要的另一点,搞清楚8点身边的红人是谁,不然分分钟干掉你没商量。
10.公司在行业梯队是第2或第3梯队,但业绩很喜欢对标第一梯队,当然,只是业绩对标,其他的对标第5梯队,貌似是双标吧?
11.生存指南3,不要说实话,特别是对“老板”,一定要说漂亮话,听说,特别痴迷ipo,ipo貌似是上市的意思,所以前辈的指南是尽可能往ipo上靠,谈话的时候,多喊口号,就没错了。
12.职业发展,可以不要考虑,除非能搞定生存攻略和指南,那问题是不大,随便晋升,听说之前一个专员,直接晋升到coo,只要讨到欢心,不然,职业发展,可以放弃。
13.特别擅长皮肤营销,前辈的说法是,特别擅长画皮,什么公众号什么的,都是行业模范的样子,但,呵呵。擅长用不知道什么能量,在互联网上清除负面信息。
14.貌似听说绩效考核由红人把控,做的非常“优秀”,特别得到老板认可,员工也特别“认可”,貌似还要签什么竞业协议的,介意的不建议考虑。
15.不知道收集到的信息准不准确,但貌似该公司最近离职率惊人,行业内很容易打听到信息,建议入职前,打听一下,非常容易。
总结很到位
16.入职手续非常麻烦,同样文件需要提供几次,给完电子档,准备纸质档,复印件,还要上传app。
17. 工作电脑自己不能下载软件,只能下载公司规定的APP,没有还需要找IT下载,有问题找IT,前期电脑问一堆,IT流动性也很高,电脑资料不能拷贝导出。
辛苦某位聪明绝顶哥以后辈向前辈收集资料的口吻来写这么一篇自己的愤懑之作了,笑笑不说话
- 提成点极低
- 老板娘掌权
- 和老板娘打好关系的人一定混的不差
- 产品线很局限,本来也是做线的,目前看来也只能做线了
- 壳膜项目基本是愈发颓废
- 不该走的都走了,该走的很多没走,接下来看怎么忽悠新人进来
很早之前刚入行不久的时候呆过一段时间(5年前了好像),当时是在汇海吧感觉还不错,那时候是双休也不加班。(我当时有次7点走基本最后一个了哈哈) 就是感觉氛围有点压抑,并且低货值产品试了后感觉不喜欢,所以后来呆很短时间走了。不过有一说一给我的感觉还是不错的,听说后来搬到绿联那一片去了好像,貌似发展的还不错,就是福利变啥样就不清楚了。
对的之前在弓村的汇海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9)粤0309民初1539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三联创业路19号弓村新城商业中心(汇海广场)A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68455X2。
法定代表人李纯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波,系广东亨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祎,系广东亨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易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系被告的丈夫。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波、邝祎、被告易洋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入职时间:2017年5月15日。
二、工作岗位:行政人事主管。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
四、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月平均工资: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认可的工资表显示,被告自2018年7月起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8800元。根据该工资表核算出被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月平均工资为8625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800元+8800元+8800元+8800元+8800元)÷12个月]。
五、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工资:4835.75元。双方对此予以确认。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416.09元。双方对此予以确认。
七、本案被告实际休产假时间: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共178天。
八、产假工资差额:原告已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了被告产假工资24000元。仲裁经核算,原告存在未足额支付被告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的产假工资差额27641.67元(8625元÷30天×98天+8800元÷30天×80天-24000元)。仲裁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是原告的人事主管,负责公司工资发放的核算,被告本人的产假工资及原告公司其他产妇产假工资均是由被告进行核算的,被告作为原告聘请的具有法学本科专业的人事主管,对相关法律应当是熟知的,且被告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全勤奖、交通补贴、餐补、岗位津贴构成,被告自行核算工资应当是每月4000元,且岗位津贴是3500元,试用期满是5000元,所以原告按照被告核算的产假工资进行核发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产假工资27641.67元。原告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不予支付,本院不予支持。
九、工作失误经济损失:原告主张因被告不胜任工作岗位及工作失误,具体表现为被告工作管理不力,导致公司花名册泄露、在原告管理人事工作待遇时,错误计算员工产假工资,致使被告需要给补发员工产假工资,因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花名册泄露的原因在于被告,且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花名册泄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在庭审时也称员工工资由被告核算后需要原告财务部检查核发,因此仲裁认为被告对原告工资数额发放并不具有审批决定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违反保密规章制度违约金:原告称被告将原告最新薪资表转发给无权限的工作人员,泄露了原告工作人员的薪资秘密及将原告《理德铭科技薪酬管理制度》发送给其他人员修改,严重泄露了原告未公开的薪酬制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认可有将《理德铭科技薪酬管理制度》发送给其配偶。
仲裁认为,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将《理德铭科技薪酬管理制度》发送给其配偶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另外,薪资待遇不属于保密范围。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7月24日。
十二、原告仲裁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仲裁请求:要求原告支付被告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劳动工资4835.75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61600元;3、补发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的产假工资差额28800元(4800元*6个月)。
十三、仲裁结果:一、原告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工资4835.75元;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416.09元;3、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的产假工资差额27641.67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十四、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的产假工资差额27641.6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五、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易洋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工资4835.75元;
二、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易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416.09元;
三、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易洋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2日的产假工资差额27641.6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梁伟康(兼)
书记员 谢 晓 凤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老铁你发的这些是在哪查的啊?
中国裁判文书网
试用期6个月,没有提成,只有绩效-但是少的可怜。运营晋升,薪酬制度里写明得工资根本拿不到,就是画大饼,申请了调薪(岗位对应得工资),各种理由拒绝。对标ANKER?泽宝 简直是个笑话
这个公司傲基参股了!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9)粤0309民初1539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三联创业路**弓村新城商业中心(汇海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68455X2。
法定代表人李纯滨。
委托代理人葛金波,广东亨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邝祎,广东亨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邓金凤,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龙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审理经过
上述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金波,被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
一、入职时间:2019年5月5日。
二、工作岗位:QC检验员。
三、工资情况:在仲裁阶段,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录用通知》予以认可,该录用通知显示被告的“试用期工资为5500元/月(含500元全勤)的税前工资,转正工资6000元/月(含500元全勤)税前工资”,因此被告每月工资为试用期5500元(含500元全勤)。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于2019年5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试用期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
五、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原告主张由于被告在试用期内违反考核文件及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信息而将其辞退,并于2019年8月1日作出辞退通知书,内容为从2019年8月5日起,公司决定对您予以辞退”。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于2019年8月6日签收该辞退通知书。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未就被告被客户投诉之事告知被告,亦未就投诉事宜对被告进行处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违反试用期签订的考核文件,未达到转正标准;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离职证明》显示,被告在上一家就职的工作单位实际工作将近两年,被告并不存在虚构工作经历的情形;另外,原告主张被告系故意在试用期届满以后签收该辞退通知书,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告辞退被告的时间应为2019年8月6日,系被告试用期届满后,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六、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根据被告提交的工资表进行计算,被告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504.21元[(5212.64元+5650元+5650元)÷3个月]。因此被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元,本院予以认可。
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工资:根据本院的上述认定以及原告提交的打卡记录,被告2019年8月共计打卡4天,即出勤天数为4天,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工资919.54元(5000元÷21.75天×4天)。
八、江琼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工资1011.49元;2、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元;3、补缴8月社保。
九、仲裁裁决结果:原告支付被告1、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工资919.54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元。
十、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工资919.54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元。
十一、判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江琼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工资人民币919.54元;
二、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江琼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理德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 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白巧(兼)
书记员 陈 颖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我之前在哪里面试也是,完全就是套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