脏:工业园很破旧,在修路,跟烂泥塘一样,还有货车进进出出,公司没有电梯。楼道里各种垃圾,看起来像是1个月都难得打扫一回。
傲慢:进门要按门铃,按了3次没人理,前台无人,打电话给袁姓hr才叫了前台来开门,让我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做智商测试题,做完后交回去当面随手扔在桌子上,根本看都不看。
填完表格之后才问我面试什么岗位,然后安排做一个跟工作毫无关联的表格,大概是函数和宏操作。我起身离开,被拦住,然后被劝进一个只有一张小课桌和两把椅子的小房间等待面试,跟关禁闭一样,没有空调,灯都没开,更没有水。
等了15分钟,没等到面试官,也没任何人招呼我,起身离开了。刚下楼接到电话,说既然来都来了,还是上来面试下吧,我说不用了。
“来都来了”绝对是我听过的最牛逼的面试理由,比神剧里面用来劝人当汉奸的那句“**兄,所谓识时务者为俊杰”还要牛逼。 当天是阴天,天气闷热,办公室内昏暗,但是没开灯,没开空调。自称拥有200余名员工,业绩每年翻倍,预计3年内上市的跨境电商公司,环境还不如5元1小时的网吧。
深圳龙岗坂田布龙路227号格泰隆工业园B栋3楼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20)粤03民特586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瑞昌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标,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何珊珊。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瑞昌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汇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仲裁委)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0]121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瑞昌汇公司申请称,一、裁定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0]1213号仲裁裁决;二、由何珊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瑞昌汇公司与何珊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何珊珊向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了终局裁决,裁决瑞昌汇公司支付何珊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300元,并于5月26日送达瑞昌汇公司。瑞昌汇公司因不服该裁决,认为该裁决的最重要的证据即“江西省九江市彭XX县黄岭乡金XX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并不具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何珊珊于2018年12月20日入职瑞昌汇公司,职务为采购开发员。入职后,包括何珊珊在内的公司员工对员工手册均进行了学习并认可。2020年2月12日,瑞昌汇公司在公司微信群中通知除湖北省以外的员工即刻返岗,并于2020年2月17日向何珊珊发送了《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在2月19日前返岗,及短信通知何珊珊应开具合法有效的证明。然而何珊珊仅向瑞昌汇公司提供了真实性、合法性均无法证实的所谓“江西省九江市彭XX县黄岭乡金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并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为此,瑞昌汇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视何珊珊自动离职处理。瑞昌汇公司认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已经通知各企业2月10日可以复工,瑞昌汇公司据此通知员工返岗是合理合法的要求,包括何珊珊在内的所有员工均应及时返岗,确实因为疫情这种不可抗力造成难以返岗的,应当提供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的公开文件或指定机构的证明以证实相关情况。但何珊珊的《证明》却明显是虚假和无效:一、当地有权对外出人员出具证明的是乡政府。彭XX县人民政府在2020年3月6日的《学雷锋、战疫情,黄岭在行动》(证据八)的报道中(××/News_View.asp?NewsID=44466)称:“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随着返岗人员增多,车辆和人员流动明显增大。所有外出人员都要到乡政府来开具证明,办理养老保险、计生证明等等业务量上升,人员密集,疫情防控任务尤为艰巨”。因此,在何珊珊当地,外出人员应当到乡政府开具证明。二、从村民委员会的属性来看,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作为发生不可抗力时的证明机构,能开具涉及不可抗力的是商务部指定的相关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商务部办公厅在2020年2月5日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了“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三、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分类来看,该证明的性质应为“证人证言”,在证人未出庭经各方及审裁机关质证的情况下,该证言不应予以采纳。四、如果把《证明》当成书证,应有村委会签名并需要有相关联系电话、地址,以便收取证明的单位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何珊珊的证明并没有村委会主任的签名和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也没有任何的证明编号,更明显由普通打印纸打印并手撕一半,非常不正规,无法让瑞昌汇公司以及仲裁机关、法院联系核实,所以仅从形式上看就不符合相关规定。五、《证明》的内容称不能外出务工既不合法,也没有真实性:从前面瑞昌汇公司提供的《学雷锋、战疫情,黄岭在行动》(证据八)可以看出,何珊珊所在的黄岭乡完全允许当地人员到乡政府开证明并同意外出务工,金XX村村民委员会是否确实对外界封路并不影响本村村民外出,更加无权禁止村民外出务工。六、从《仲裁裁决书》第2页中何珊珊所提供的证据3《录音材料》(瑞昌汇公司证据十)可知,何珊珊在2020年2月23日已经回到了深圳,那么何珊珊为什么那时可以回深?七、“九江新闻头条”于2020年2月15日刊登了一篇《九江市各地确保疫情防控不松懈复工复产不误时》(证据十一)的新闻报道,里面谈及彭XX县的部分称:“坚持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恢复生产‘三不误’,做到疫情防控不漏人,复工复产不误时”、“在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的车间内,机声隆隆,企业第一批员工已顺利到岗”,很显然,起码在2月15日开始,当地政府已经组织复工并且有企业已经复工,如果当地未解除管控封路措施,试问这些企业员工又怎么到岗?而且,许多地方对人员流动的控制措施是“准出不准入”,广东与江西之间的交通也从未封闭,因此即使何珊珊所在村有非法封路也不影响其回深圳返岗工作。综上所述,瑞昌汇公司在深圳具备复工条件时,通知何珊珊复工是合理合法的,何珊珊如不能返工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但何珊珊提供的“江西省九江市彭XX县黄岭乡金XX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能作为有效的证人证言或者书证予以采纳。在何珊珊未能按时复工的情况下,瑞昌汇公司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符合劳动法及何珊珊认可的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的,何珊珊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但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认可并根据该证明所作出支持何珊珊的裁决。特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何珊珊答辩称,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瑞昌汇公司主张何珊珊向瑞昌汇公司提供的江西省九江市彭XX县黄岭乡金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瑞昌汇公司提供的相关报道并不能否定《证明》所载明的事实。江西省九江市毗邻湖北,在2020年2月、3月当地疫情形势十分严峻是广知的事实。仲裁委采纳何珊珊提交的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据并无不当。综上,瑞昌汇公司关于本案的撤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瑞昌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申请人深圳市瑞昌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深圳市瑞昌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锦锦(兼)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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