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其实是个做B2B的公司,B2B也只有两三个人而已,B2C的部门跟这个公司其实完全无关,不知道是老板的亲戚还是外面的人拉投资啥的在里面单独成立的一个项目,靠着欧洲站的红利赚了点钱,美国站基本佛系,
管理层关系户其实能力真的一般,明明懂的不多又喜欢发号施令,接下来讲讲公司几个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他们喜欢招刚毕业的95后 甚至9798后,当助理就行了,因为便宜,可想而知公司是个什么水平了,工资写的高高的其实进来才知道都是套路,6000就是他们的极限了,其次提成就是个大饼,注册账号+注册公司+VAT税号+甚至国内财务代理的费用都要从运营身上扣,
当然了是从利润里面扣,提成方式就是从注册账号开始你就是负数了,要一直做让你的账号赚的钱抵消了前面的费用你才能开始拿提成,如果前面有推产品花的钱不好意思那也得从你未来的盈利里面扣,一直到你收支平衡才开始拿提成,保守估计起码半年后你才有机会拿提成,
如果后面继续推产品那你继续等吧!是不是开眼界了?别急精彩的还在后面,不管你是男是女只要你有FBA的货那就请你去工厂打包了,毫无羞耻的压榨劳动力。在这里做了久了可以让你长见识,不管是男是女是老是少这都是你跑不了的!你以为打包就算完了?
不好意思开发也是你的责任!管理层丢个链接过来就叫你调研,明明连产品都没确定要不要做就叫你先把各个卖家调研一圈,这还不算还得看产品有没有认证有没有专利,等你什么工作都做完了最后告诉你这款产品不能做,Excuse me?你是来搞笑的吗?总的来说就是指挥一张嘴运营跑断腿!他们还会列举一堆花里胡哨的指标叫你去调研,即使这些东西你已经写过了,他们也像没看到一样因为他们理解不了什么叫归纳汇总!
举个例子就是你告诉他们苹果和梨都是甜的,他们非要你分别说苹果和梨是不是甜的!说话换个方式他们就听不懂了!管理层关系户老在招人但是很少有留得住的后来我们才明白其实就是让别人过来义务打工然后找个不合适的理由辞退,连这点钱都省!!
管理层关系户刚愎自用一意孤行,你不能有自己想法必须得按他的来,哪怕最后他自己打脸也是正确的!对了,还有公司里是只能使用企业QQ交流的。不相信的自己过来感受吧!
深圳龙岗坂田中兴路11号城市山海中心A栋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ATINTERNATIONAL GROUP CO HCY LIHTING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安特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多人共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难道你们没有被这家恶心的老板扣工资吗?就超级不要脸的啊,夫妻两个都是一个嘴脸,离职必扣工资,素质极其低下,老板娘小三上位来的。链接起来想办法把你逼走,把链接给老板娘接管,就这样。。。老板娘成了所谓的牛b运营。。。。。。与生俱来的挑拨离间的本事以及鬼扯的本事。。。。
这对夫妻真是不要脸的一家子,物以类聚,小三还特别坏
林穗阳,曾智敏与深圳市很多人共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案 号
(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45号
发布日期
2016-01-14
浏览次数
52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45号
原告:林穗阳。
原告:曾智敏。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容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很多人共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艳。
第三人:王瑞君,住所地:。
第三人:李松,住所地:。
第三人:张继军,住所地:。
第三人:彭小龙,住所地:。
第三人:梅青,住所地:,现住址:。
第三人:廖录容,住所地:,现住址:。
第三人:邹国雄,住所地:,现住址:。
第三人:谭二林,住所地:,现住址:。
第三人:吴仙娥,住所地:,现住址:。
第三人:简鹏,住所地:,现住址:。
第三人:白春霞,住所地:,现住址:。
上述十一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容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华艳,住所地:,现住址:。
原告林穗阳、曾智敏诉被告深圳市很多人共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瑞君、李松、张继军、彭小龙、梅青、廖录容、邹国雄、谭二林、吴仙娥、简鹏、白春霞、李华艳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穗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容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本案第三人李华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王瑞君、李松、张继军、彭小龙、梅青、廖录容、邹国雄、谭二林、吴仙娥、简鹏、白春霞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穗阳、曾智敏诉称:2014年6月26日,被告成立。成立前后,一直由第三人李华艳办理相关手续,并且由其经营。成立前,原告将出资转账给李华艳,岂料李华艳至今未将相应出资实缴至被告处,导致被告的实缴资本至今为人民币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不仅如此,李华艳还擅自更改原告的出资数额,具体体现在公司章程。如被告继续存在,将会使原告利益严重受损。原告与李华艳关系不和,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解散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散被告;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第三人李华艳辩称:公司成立开始,租赁房屋,包括签合同都是用个人名义去签订的,这些开销中途有召集过大家,大家也是同意的。经过半年多的时候,大家觉得效益不行,就要求退出。李华艳说可以,要算一下。中途他们对经营的效果不满意,李华艳曾承诺,如果他们要退出,减去已经花销的费用,每个人剩下的钱有多少就退多少。钱退的是慢一点,后来他们就起诉到法院。
吴仙娥等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解散被告。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工商内档资料,证明被告登记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缴出资本为0元;第三人李华艳自行制定公司章程;任命自己为总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命白春霞为监事。2、银行单据,证明原告将出资款项支付给李华艳。
被告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吴仙娥、张继军、简鹏、谭二林、李松、梅青、邹国雄均提交了证明自己出资的银行转帐记录等证据。
第三人王瑞君、彭小龙、梅青、廖录容、白春霞、李华艳未提交证据。
原告、被告及到庭第三人对各方呈庭的证据均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原告林穗阳、曾智敏与王瑞君等第三人经商议设立了被告,2014年6月26日,被告正式成立,股东为原告及第三人共计14人。被告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资本缴付方式为分期认缴,由第三人李华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几个月后,众股东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发生争议,曾多次召开股东会商议股东退股及公司结算、解散等事宜,但未形成一致意见。庭审中,第三人李华艳开始表示不同意解散公司,但随着庭审进程,亦表示同意解散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进行调解,但股东们未能就公司存续达成一致,而是最终都选择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既然所有股东经认真商议后最终认为判决解散公司对股东利益是最有利的保护方式,那么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深圳市很多人共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先交纳,不予退回,被告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第三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宁华
审判员 杨 勤
审判员 余长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莉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工业东路南侧泰明工业区三栋第五层C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