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明白一个上市公司,在招聘合同上如此的不规范!薪资是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合计在一起的!首先,谈好的基本底薪,变成基本底薪=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合计在一起,这不是明摆着一个大坑吗?!入职后找谁说理,HR还不断跟我强调整个公司都是统一模板,业务岗位和非业务岗位都是一样的合同,一个上市公司在这个方面都没做到位,严重怀疑这个公司的专业性。其次,加班费是与工资合计在一起,可想而知就是无偿加班了。最后,HR还要强行跟我解释绩效奖金和提成不一样,不管绩效奖金和提成是否一样,都应该单独罗列!口头上说入职都会给到,但是连最简单的白纸黑字都没有写明清楚,怎么能够让人去信服!
这么坑的吗,有写清楚基本工资和绩效的占比么?如果是五五分或者六四分,那不是哭死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E栋906
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汪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合同纠纷
案 号
(2019)粤0309民初14290号
发布日期
2020-08-12
浏览次数
206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9民初14290号
原告: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E栋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1777C。
法定代表人:孙才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燊,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汪勇,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2018年7月,原告通过徐晟逸以2500元的价格向被告汪勇购买亚马逊店铺账号,被告将账号相关信息交接给原告,但因未变更收款账户,原告在使用该账号期间,亚马逊平台将114555元美元(折算为人民币768508.47元)汇入被告账户。经沟通,原、被告同意将其中28508.47元作为感谢费赠与被告,剩余740000元由被告在2019年2月28日前分期归还给原告。之后,被告多次向原告指定的深圳市邻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账,共计500000元。因剩余240000元未归还,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项240000元未付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徐晟逸的说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故本院酌定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返还2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泽宝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汪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志鹏
人民陪审员 汪 文
人民陪审员 朱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诗晓
书 记 员 陈宝玲
英语专业只有专四和专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