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2021-04-09T19:57:4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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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卖电视机开工厂的,19年在高新园创维半导体大厦成立南山分部门。

1.大小休,加班必须在钉钉上走流程,晚上11点之后才算加班,无餐补更无车补,加班只能用来调休,不能跟周末连休,尽快第二天休掉。

2.新增考核。2020年新加KPI考核,拿出工资的一部分(比如500 800的,级别高的就更多了) ,达标不扣钱,连续不达标3次劝退,表现优异奖励,呵呵。

3.上班时间。迟到一分钟扣一块,迟到半小时扣半天工资+全勤

4.原来的经理和主管都走了,走马新升职上任的亚马逊女主管是个人精。

5.产假3个月,产假工资按2200一个月,员工找领导,领导让去总部谈,总部人事说只有这么多,一定按法定来的话,不好意思,给钱走人。
后面招人的时候要已婚女员工带B超检查报告,WTF。

6.新员工要写连续写3个月的工作周报。

7.无婚假。无年终奖。

8.端午福利,2个自己包的粽子2罐可乐红塑料袋给你装好。

端午福利,五花八门的月饼倒是一人一盒,就是感觉是别人送的,拿来送员工。

9.人事也是个奇葩,管的比太平洋的警察还宽,喜欢拿软柿子捏,作威作福,但又不会人情世故那一套。

abababababa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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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远辉与彩讯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6)粤03民终18677号

发布日期
2018-01-29
浏览次数
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18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远辉,男,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群,北京市瑞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广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远辉因与被上诉人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彩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远辉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按罗远辉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改判。
被上诉人彩迅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罗远辉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罗远辉与彩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根据罗远辉的上诉主张及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彩迅公司应支付的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金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对于双方无异议的原审其他认定和裁判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6月19日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就医疗费部分不得重复获得,但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则未列入不得重复享有的范围。本案中,罗远辉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其虽在与第三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获得误工费,但并不阻碍其因工伤依法可获得的其他待遇,彩迅公司仍应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表》,罗远辉的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为4027.16元/月【(3572元+3572元+3560元+3830元+3855元+3801.9元+4160元+4160元+4460元+4465元+4460元+4430元)÷12个月】,根据社保缴费明细表可见,彩迅公司已为罗远辉缴纳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共计1095.84元【148元×3个月+148.92元+167.64×5个月】。综上,彩迅公司应支付罗远辉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6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1121.44元【4027.16元×8个月-1095.84元】。原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原审认定彩迅公司应支付罗远辉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工资差额3000.11元,罗远辉对此予以确认,彩迅公司亦未提起上诉,视为其对原审判决的认可,据此可以判定彩迅公司确实存在拖欠罗远辉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工资的事实。罗远辉主张因彩迅公司存在未依法及时足额给付劳动报酬且有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故于2015年10月6日通知彩迅公司在三十日内给予补交并补发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彩迅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一个月内已按规定缴纳或开始办理罗远辉的社会保险,加之前述彩迅公司确实存在拖欠罗远辉工资的事实,罗远辉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彩迅公司应向罗远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并应向罗远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因罗远辉并未提交证据推翻或反驳原审核算的经济补偿金额,本院对原审此项认定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问题,罗远辉对原审法院认定的罗远辉已休年休假的天数予以确认,对原审法院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中没有计入住房补贴持有异议。经查,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表》,罗远辉的工资收入金额中并不包含住房补贴的金额,罗远辉对《工资表》中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且一直未提出异议,加之2014年8月以后的《工资表》中已不包含住房补贴项,故现罗远辉要求将住房补贴这一并未实际收入的项目列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基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于罗远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相关部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且存在差额,故其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罗远辉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8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863号民事判决第八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8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罗远辉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1121.44元;
四、驳回上诉人罗远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彩迅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锦锦(兼)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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