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2022-08-20T11:49:59+08:00
6.90K 浏览深圳套经验 工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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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在一个写字楼上,但是公司很小办公换有点乱,面试的会议室还是不错的

公司做清洁产品,纯贸易商,贴牌找工厂拿货,客单价很高,面试的主管一直再说不好做,我就想说你自己都没信心做好,那还怎么工作

问了一堆广告怎么做,高客单价产品怎么推,问的很详细,全都回答了,解决方案也提供了,但最后给我的感觉就是套经验的,这家公司给的工资不高

不推荐,很中庸的公司

N4SB467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5月1日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创汇大厦1001

严玉海、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07执9408号

发布日期 2020-12-23 浏览次数 100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9408号
申请执行人:严玉海,女,1981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创汇大厦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P3T0B。
法定代表人:李慧鹏。
申请执行人严玉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0】11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1、支付工资差额1971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劳动赔偿金7350.33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9371.33元,并将9321.33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50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执行款并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0】1196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0】11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71.3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薇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伍仕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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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严玉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  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  号
(2020)粤03民特755号

发布日期
2020-12-29
浏览次数
10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755号
申请人: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创汇大厦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P3T0B。
法定代表人:李慧鹏。
被申请人:严玉海,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严玉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0]1196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严玉海的个人事假申请。二、员工旷工3天以上,公司按《员工手册》来执行旷工的处理程序,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来管理公司事务,正当合理。三、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有权利与严玉海解除劳动合同。这正当合法,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请假事由与事实相符,急性阑尾炎属于突发疾病,被申请人无法提前预判其配偶何时患该病,其请假时间亦非完全不合理,故《员工手册》要求被申请人提前一周请假,对其而言属于不合理规定,故被申请人提前一天申请去医院办手续照顾配偶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申请人以此为由对被申请人作旷工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原仲裁裁决对此适用法律、法规不存在错误之处。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撤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玉寒(兼)
书记员 颜萍萍(兼)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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