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一般,去到公司的时候发现名字跟boss的不一样。
boss上是鸿立实业,实地是写着铂威。我还看了好几遍,以为走错了。总体分两轮面试,一个人事先面,后面组长面。
后面拿到了offer,看避坑网上没有写,就答应了下来。后面知道他们试用期两个月不交社保,便决定不去了。
具体公司里边情况如何,只能等有小伙伴从这家公司离职了才知道。
公司曾用名: 深圳市易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立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BONVE PET CUTE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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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瑶、余贝欣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2)粤0307执127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22-06-14 浏览次数 47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执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瑶,女,汉族,1995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余贝欣,女,汉族,1997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叶翠钰,女,汉族,1994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云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新河街8号金禾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GF23L。
法定代表人:范露升。
申请执行人周瑶、余贝欣、叶翠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1]1541号-15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周瑶、叶翠钰、余贝欣向本院书面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缴纳的案款,认可本案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9元,现已划付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1]1541号-1543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云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1]1541号-1543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谢楠楠
审判员 罗海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占国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易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鸿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鑫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铂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鸿达摄影器材经营部/龙岩市山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立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秀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赛格电子市场鸿雁电脑配件展销柜/深圳市兴鸿盛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商合众经营部/成都络达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秀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永定区山川家庭农场/广州婧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科维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买买易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红石集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维米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波尔菲特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力拓蒲伦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亨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世腾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捷讯拓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卡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捷圣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婧麟科技有限公司
他们薪资能给多少啊
尹美峰、深圳市云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2)粤0307执89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22-06-14
浏览次数
42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尹美峰,女,汉族,1994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云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新河街8号金禾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GF23L。
法定代表人:范露升。
委托代理人:周丹,被申请人员工。
申请执行人尹美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1]154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尹美峰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日工资10241.38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2022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已案外支付其执行款14741元,执行费121元被执行人已缴交。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1]1540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云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1]1540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谢楠楠
审判员 罗海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玉红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369号东海王工业区F座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