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德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德思创科技有限公司2022-08-12T15:11:3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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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荣路中核龙华工业园 4 栋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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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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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与深圳市爱德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9执665号

发布日期
2018-12-24
浏览次数
8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刘维,女,1987年02月09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德思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91446P。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355号厂房四1层西边。
法定代表人杨华。
申请执行人刘维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德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8]49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德思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05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永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兰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8月11日

夏怀东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1971执9769号

发布日期 2020-09-03 浏览次数 137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971执976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夏怀东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京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东劳人仲院道滘庭案字[2019]406号终局裁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京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张继云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1971执31372号

发布日期 2021-03-26 浏览次数 15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971执3137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继云与被执行人京阪五金(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19民终58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京阪五金(东莞)有限公司已履行涉案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

张继云、京阪五金(东莞)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1971民初33627号

发布日期 2020-08-24 浏览次数 125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33627号
申请人:原告:张继云,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达,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京阪五金(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村。
经营者:谷口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永,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继云与被申请人京阪五金(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228901.59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京阪五金(东莞)有限公司相应价值228901.5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颖康

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合生利泰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1)粤03民终27390号

发布日期 2022-01-26 浏览次数 8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7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永新街5号整套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2863H。
法定代表人:张钺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杏清,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可讴,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合生利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永新街5号整套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67638。
法定代表人:费柳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杏清,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春,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祈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琼,深圳市总工会指派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古美美公司)、深圳合生利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利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祈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9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古美美公司、合生利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谭祈美辩称:关于两上诉人是否混同,虽说两上诉人股东存在交叉的情形,但其一审中提交了采购单、制作部通知单、发票等证明两公司完全独立核算,即合生利泰公司是古古美美公司的供应商,现二审中两上诉人改变一审时的证据及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提交了胥超的社保缴费明细表,却未打印2019年7月的社保缴费明细,而谭祈美也是于2019年7月才在合生利泰公司办社会保险。两上诉人提交了古古美美公司的打卡记录,称所有打卡记录抬头均为古古美美公司,但一审中两上诉人提交的打卡记录是为证明2020年3月1日至31日的打卡记录标识为合生利泰公司。谭祈美的工作地点在两上诉人之间发生了变动,两上诉人的注册地址虽相近,但古古美美公司在A区,合生利泰公司在B区。
谭祈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古古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500元;2.合生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7142.17元、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4月2日年休假工资476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工资5643元、2020年3月份工资差额1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合生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谭祈美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449元;二、合生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谭祈美支付2020年3月份工资差额900元;三、合生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谭祈美支付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6768.2元;四、合生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谭祈美支付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4月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415元;五、驳回谭祈美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合生利泰公司负担。合生利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二审期间,合生利泰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合生利泰公司应当支付谭祈美2020年2月、3月工资差额以及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生利泰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古古美美公司与合生利泰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因此合生利泰公司主张古古美美公司应当对其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古古美美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2日与谭祈美签署了三年期固定劳动合同,虽2019年5月起谭祈美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由古古美美公司变更至合生利泰公司,但谭祈美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未发生变化,亦未出现从古古美美公司离职后再入职合生利泰公司的情形。谭祈美离开公司时,合同尚未到期,谭祈美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受劳动合同约束,且古古美美公司认可其与合生利泰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对谭祈美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谭祈美的合法权益不会因其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主体发生变化而受影响,谭祈美要求合生利泰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古古美美公司、合生利泰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市员工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982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98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人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深圳合生利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谭祈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共计30元,由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合生利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畅
审判员 杨 莹
审判员 朱作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明扬

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合生利泰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1)粤03民终27390号

发布日期 2022-01-26 浏览次数 8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7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永新街5号整套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2863H。
法定代表人:张钺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杏清,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可讴,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合生利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永新街5号整套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67638。
法定代表人:费柳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杏清,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春,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祈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琼,深圳市总工会指派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古美美公司)、深圳合生利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利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祈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9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古美美公司、合生利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谭祈美辩称:关于两上诉人是否混同,虽说两上诉人股东存在交叉的情形,但其一审中提交了采购单、制作部通知单、发票等证明两公司完全独立核算,即合生利泰公司是古古美美公司的供应商,现二审中两上诉人改变一审时的证据及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提交了胥超的社保缴费明细表,却未打印2019年7月的社保缴费明细,而谭祈美也是于2019年7月才在合生利泰公司办社会保险。两上诉人提交了古古美美公司的打卡记录,称所有打卡记录抬头均为古古美美公司,但一审中两上诉人提交的打卡记录是为证明2020年3月1日至31日的打卡记录标识为合生利泰公司。谭祈美的工作地点在两上诉人之间发生了变动,两上诉人的注册地址虽相近,但古古美美公司在A区,合生利泰公司在B区。
谭祈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古古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500元;2.合生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7142.17元、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4月2日年休假工资476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工资5643元、2020年3月份工资差额1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合生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谭祈美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449元;二、合生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谭祈美支付2020年3月份工资差额900元;三、合生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谭祈美支付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6768.2元;四、合生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谭祈美支付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4月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415元;五、驳回谭祈美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合生利泰公司负担。合生利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二审期间,合生利泰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合生利泰公司应当支付谭祈美2020年2月、3月工资差额以及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生利泰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古古美美公司与合生利泰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因此合生利泰公司主张古古美美公司应当对其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古古美美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2日与谭祈美签署了三年期固定劳动合同,虽2019年5月起谭祈美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由古古美美公司变更至合生利泰公司,但谭祈美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未发生变化,亦未出现从古古美美公司离职后再入职合生利泰公司的情形。谭祈美离开公司时,合同尚未到期,谭祈美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受劳动合同约束,且古古美美公司认可其与合生利泰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对谭祈美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谭祈美的合法权益不会因其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主体发生变化而受影响,谭祈美要求合生利泰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古古美美公司、合生利泰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市员工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982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98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人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深圳合生利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谭祈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共计30元,由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合生利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畅
审判员 杨 莹
审判员 朱作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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