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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08-02T14:11:5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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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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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爱芹、广饶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2)鲁05民终54号

发布日期
2022-02-09
浏览次数
99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郗爱芹,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广饶县人民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伟,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博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闫里)。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郗爱芹因与被上诉人广饶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中心)、东营博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郗爱芹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郗爱芹自2011年2月开始一直在城市管理中心工作,后城市管理中心将郗爱芹以整体移交的方式转给博琛公司,博琛公司又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郗爱芹派遣到城市管理中心工作,但是在此期间,郗爱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均未改变。2018年2月份,博琛公司又将郗爱芹以整体移交的方式转给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尽管郗爱芹与之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非郗爱芹主观原因签订。郗爱芹与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未给郗爱芹缴纳社会保险,致使郗爱芹无法享受法定退休待遇,按照法律规定,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应向郗爱芹支付经济补偿金。
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未作答辩。
郗爱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向郗爱芹支付经济补偿金2027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3728元、高温补贴费8000元;2.诉讼费由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郗爱芹于2011年2月份到广饶县园林绿化处工作,2018年2月1日、2020年2月1日郗爱芹连续两次与博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协议》,博琛公司派遣郗爱芹到广饶县园林绿化处工作,派遣期限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派遣合同到期后,郗爱芹于2021年2月28日离职。郗爱芹日平均工资为93.2元(2027元/月÷21.75天/月)。2021年6月15日,郗爱芹以广饶县园林绿化处、博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21年6月15日,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广劳人仲不字【2021】第09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广饶县园林绿化处已合并于城市管理中心。
一审法院认为,郗爱芹于2011年2月份到广饶县园林绿化处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2月1日、2020年2月1日,博琛公司连续两次与郗爱芹签订《劳务用工派遣协议》,协议签订时郗爱芹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从二者签订的协议内容看,博琛公司与郗爱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博琛公司将郗爱芹派遣至广饶县园林绿化处工作,博琛公司系郗爱芹的用人单位,广饶县园林绿化处系郗爱芹的用工单位,该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郗爱芹与博琛公司劳动合同期满时,郗爱芹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郗爱芹因劳动合同终止要求博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郗爱芹要求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连带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郗爱芹主张的2019年之前的防暑降温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对仲裁时效提出抗辩,郗爱芹要求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连带支付2019年前防暑降温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郗爱芹从事的系室外工作,2020年防暑降温费应计算为800元(200元/月×4个月),郗爱芹要求博琛公司支付防暑降温费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防暑降温费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用工单位城市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未支付防暑降温费无过错,郗爱芹要求城市管理中心连带支付防暑降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郗爱芹在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连续工作超过10年未满20年,年休假天数应为10天,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为1864元(93.2元/天×10天×200%),郗爱芹2021年在广饶县园林绿化处工作2个月,折算后年休假为1天,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为186.4元(93.2元×1天×200%)。郗爱芹要求博琛公司支付2020-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2020-2021年郗爱芹在广饶县园林绿化处工作期间,广饶县园林绿化处对郗爱芹的工作时间、休假时间进行管理,故郗爱芹未享受带薪休假劳动待遇广饶县园林绿化处存在过错,郗爱芹要求博琛公司、广饶县园林绿化处连带支付2020-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一、东营博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郗爱芹2020年防暑降温费800元;二、广饶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东营博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郗爱芹2020-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50.4元;三、驳回郗爱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饶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东营博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广饶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东营博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向一审法院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应否支付郗爱芹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郗爱芹与博琛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履行届满后,郗爱芹离职。双方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郗爱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郗爱芹主张城市管理中心、博琛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郗爱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郗爱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梓臣
审 判 员 崔海霞
审 判 员 郭芳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商卫卫
书 记 员 杨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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