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力博电源有限公司

深圳力博电源有限公司2022-07-19T22:59:3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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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千万别来!千万别来!千万别来!

本人入职不到一个月,就被老板,主管给解雇了。辞退的原因是公司招聘到更好的新人,就把前面来的人解雇掉,不尊重求职者。想让你来就来让你走就走。不到1个月没有经历任何考核,即便有考核本人业绩比来的更早的主管还要好。公司不停地面试招聘员工,有感觉更好的,工资很低的就会把你开掉。千万别来,别被坑了!

办公环境很差,电脑卡得很难办公,鼠标都是用的我自己的,椅子好像用了好多年上面都快磨烂了也不换。其他一些福利待遇更不要想了,公积金也不给交!

公司没有老品,去了都是推新,卖的都是很卷的电子产品,估计待半年也拿不到提成。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7月18日

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建安路第二栋第三层

周清、深圳力搏电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1)粤0306执24934号

发布日期 2022-01-17 浏览次数 60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4934号
申请执行人周清,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深圳力搏电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38129F,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建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理。
申请执行人周清与被执行人深圳力搏电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0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力搏电源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3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4934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14144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14033元(含迟延履行金1033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111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0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0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婷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LIPOWER HWAZON LIBOWER

名下其它公司: 成都市太康美华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建安路2号安浩瑞工业园2栋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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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力搏电源有限公司与周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06民初10228号

发布日期
2020-09-18
浏览次数
140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10228号
原告:深圳力搏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树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广东深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清。
原告深圳力搏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被告周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第一至七项没有争议,其他事项有争议。
一、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12月17日。
二、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工资1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2019年5月1日至同年2019年11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3000元。
三、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19]2307号仲裁裁决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工资130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5月15日至同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581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撤销“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19]2307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裁决,改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工资13000元、2019年5月15日至同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58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入职时间:2019年4月15日。
六、工作岗位:工程师。
七、工资发放情况: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在2019年5月至同年9月每月发放被告工资12000元,同年10月发放工资13000元。
八、2019年11月工资:13000元。
原告确认未发放2019年11月工资给被告。关于被告当月上班时间,原告虽主张被告只工作到11月20日,但其提交的指纹打卡记录显示11月21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有正常的出勤记录,故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上班到11月29日,原告应付被告2019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29日工资13000元。
九、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原告提交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签收记录表,主张其已于2019年4月15日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该两份证据被告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并未申请笔迹鉴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收记录表均有原件予以核对,被告虽不认可,并未提供证据反驳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即原、被告双方已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十、2019年5月15日至同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本院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被告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力搏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清支付2019年11月工资13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力搏电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力搏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琴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宝  英
书记员 黄文轩(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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