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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文、深圳市威睿晶科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7)粤0306执26767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19-03-26
浏览次数
29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26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金文,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威睿晶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文阁路中裕绿色高新产业园A栋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8604M。
法定代表人孙丛林。
申请执行人曹金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威睿晶科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17]6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9512.07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从本院领取执行款人民币19512.07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17]68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1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17]68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 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戴炳钦
2021年8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威睿晶科电子有限公司(共162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配电箱:研发间2处,仓库1处,烤箱间1处)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责令限期改正。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深光)应急现记〔2021〕111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光)应急责改〔2021〕892号、(张延胜和樊校平)调查询问笔录、检查视频、取证照片、社保清单、员工花名册。
公司地址: 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下朗工业区第三十八栋100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