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远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弗科技有限公司2022-06-23T23:55: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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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111 发表新评论 202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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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诉原告)、互诉被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1)粤03民终21478号

发布日期
2021-11-02
浏览次数
10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1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远弗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郭伟
上诉人深圳市远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远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郭伟负担。
郭伟答辩称:远弗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郭伟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远弗公司向郭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000元;2.判令远弗公司向郭伟支付4日未休年假工资11586.2元;3.判令远弗公司向郭伟支付未发放提成14480元;4.判令远弗公司向郭伟支付律师费8000元。
远弗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远弗公司无须向郭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2.判令远弗公司无须向郭伟支付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827.5元;3.判令远弗公司无须向郭伟支付律师费2499.48元;4.诉讼费用由郭伟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远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000元;二、远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伟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郭伟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远弗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有如下争议焦点:
关于劳动保护费8000元、误餐补助4000元是否是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判断相关费用是否属于工资,而非仅是根据自行制定的名目予以判断。一审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争议的款项认定为系被上诉人工资总额部分并无不妥,理由本院不再赘述,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远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延立
书记员  黄舒君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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