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芙蓉路南侧锦顺源厂区(二期)2号厂房401A区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KOHAII PHOTON NOVROV NOVA3D NOVAD B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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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丽琴、深圳市诺瓦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1)粤0306执19541号
发布日期
2021-12-28
浏览次数
62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9541号
申请执行人余丽琴,女,汉族,1990年3月15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诺瓦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芙蓉路南侧锦顺源厂区(二期)2号厂房401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6YH3X。
法定代表人陈素江。
申请执行人余丽琴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诺瓦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裁[2021]19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诺瓦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3555.31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19541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径付了案款,并向法院支付执行费103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松岗)裁[2021]19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松岗)裁[2021]19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学标
还有叫瑞恒辉的公司,一个老板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