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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阖科技有限公司2022-06-13T15:31:2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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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来就做题,选择题居多,五页整,然后两道简答题,一题acos影响因素,一题问什么是执行力。公司在工业区,环境差,进来老板在会议室睡觉。估计是套经验吧,浪费时间。问一堆无关的,查户口一样。氛围很压抑。

d456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3月12日

补充:两轮面试,老板一直套你产品,问广告怎么推,拿笔记的那种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DAOMINZ BITLYLES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诸凡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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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5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冬华,女,汉族,1998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顺,广东椎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灏瀚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中兴路10号顺兴工业区D栋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483440。
法定代表人:龙艳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蝶,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姝,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虞冬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灏瀚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0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虞冬华上诉请求:1.判令灏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赔偿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给虞冬华造成的损失8494.4元;2.灏瀚公司支付2020年7、8月份的工资差额1686.64元;3.灏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合议25483.2元;4.灏瀚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815.02元;5.灏瀚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247.2元;6.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灏瀚公司承担。
灏瀚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虞冬华原审诉讼请求:1.确认灏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未及时出具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两个月工资8494.4元;2.灏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4247.2×3=12741.6元的两倍)25483.2元;3.灏瀚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247.2元;4.灏瀚公司支付虞冬华2020年7、8月份的工资差额1686.64元;5.灏瀚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6.支付虞冬华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757.46元。
原审判决:驳回虞冬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确属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能保持基本相当,且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本案中,灏瀚公司系因原租赁厂房到期搬至新的办公地点,且承诺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员工亦可选择在深圳或东莞就业,公司还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此等搬迁行为已基本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用工和经营自主权。员工仅以搬迁导致通勤时间过长为由,拒绝到岗上班,并主张灏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虞冬华系自动离职,且未提交证据证明灏瀚公司没有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对其造成的损失,原审未支持其要求赔偿的相关诉求,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关于2020年7月和8月的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双方应承担的律师费数额,原审认定正确,金额核算无误,亦应予以维持。综上,虞冬华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虞冬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  心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祎祺(兼)

d456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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