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中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立中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06-09T01:31: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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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龙岗天安数码城,做安防监控的,面试官不遵守面试时间!!面试官放飞机!!当时约的是线上面试下午两点钟,到了面试时间,面试官迟迟未上线,我就等啊等,等了大概半个多小时都没人,我就去找HR,HR说面试官在忙,等4点钟的时候再打电话过来,进行电话面试(本来是腾讯视频面试),然后我就继续等,等到约定时间,依然没有电话过来,不知道等了多久,我又问HR是什么情况,结果半天不回消息,等快下班的时候才回消息说面试官在开会很忙啥的,说下次再约面试。我真的是无语他妈给无语开门,无语到家了!不知道是人事没沟通好还是怎么,线上面试就可以晾着这面试的人吗!而且HR和面试官也没有沟通好,面试官没有来面试都不知道,还要我去问了她才知道,要是忙就不要约面试,没必要这样恶心人,虽然也线上面试,我也是精心准备的。这家公司看起来是挺有实力的,本来印象也挺好的,整这一出我真的是好感全无!

Vivier 发表新评论 2023年7月23日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HUGOLOG ESSLUX LTS LAVIEW

SZCHARGE LZX VERYCHARGE VERYENERGY BIZ LINKS

ZOMOSS ORANGELION AIZO HUTOOLS

名下其它公司: 杭州玄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特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盛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鸿泰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特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商连商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商联商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海通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腾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奥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富祥恒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奕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奥特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优利玛资讯(深圳)有限公司/大埔县深埔电力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中圆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爱司马特智慧城市(珠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长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奥特迅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电跃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淮安奥特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奥特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合百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博合百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感知博合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良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启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尚恩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合百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美仓(香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学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汇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久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久游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红十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幸在这家公司工作过,所以就你的问题简单地回答下。
首先,正如你所说,这家公司很有实力,不缺资金,不缺资源,你能想到、想要了解的资源,都可以实现。但是,对等过来,这些资源给到你,是否有效,结果导向,对于很有实力的人来说,这可能会是一个可以尝试/过渡的公司,但绝不是一个长久待得下去的公司!运营中只有一个待了两年的组长,也是最老资历的员工,可以窥探离职率有多高。所以,在进去之前,请确认自己真真实实有足够实力!
其次,就你面试的体验,你当时的情况大概是人事整个部门被一锅端了,人手短缺,没有给你安排好,加上面试官忙,或者纯粹不想在你身上浪费时间,就是不想要你。
最后,祝你好运!

我就是看中了这家外资企业,这样下去面试都不想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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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龙等九人与深圳市尚恩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307执6871-6879号

发布日期
2018-12-05
浏览次数
105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6871-6879号
申请执行人魏龙,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系(2018)粤0307执687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杨泽晨,女,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系(2018)粤0307执687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傅小林,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系(2018)粤0307执687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刘娟,女,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系(2018)粤0307执687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王裕华,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新县,系(2018)粤0307执687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甘维刚,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盘县,系(2018)粤0307执687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罗亚奎,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系(2018)粤0307执687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王璐,女,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2018)粤0307执687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何宪玉,女,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方城县,系(2018)粤0307执687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平,广东英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尚恩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魏龙等九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尚恩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18]402-41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共计人民币(下同)484013.72元(魏龙申请支付192442元、杨泽晨申请支付40685.1元、傅小林申请支付32347.62元、刘娟申请支付75665.82元、王裕华申请支付53019.61元、甘维刚申请支付29634.19元、罗亚奎申请支付19147.75元、王璐申请支付19039.51元、何宪玉申请支付22032.12元),并承担本系列案执行费7160元,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一、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尚恩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账户(截至2018年6月27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7.18元),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尚恩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X账户(截至2018年6月27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元0元),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三、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尚恩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X的东风牌车辆,期限自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于2018年8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尚欠魏龙等9名工人劳动报酬总金额为484013.72元;二、协议达成当天由被执行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10万元执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三、余款384013.72元由被执行人分三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执行款专用账户,第一期2018年9月21日前支付14万,第二期2018年10月21日前支付14万,第三期2018年11月21日前支付10.401372万;四、本系列案的执行费71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018年8月21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尚恩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一笔和解款107160元支付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案依法扣缴执行费7160元后,剩余10万元,分配给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魏龙等9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484013.72元,分配比例为2.066%(详见附件一)。
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件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尚恩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执行款划付表
审判长  莫随明
执行员  谢雅琴
执行员  刘甜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戴妙兰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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