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紫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紫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05-18T17:23:23+08:00
4.82K 浏览深圳办公环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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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挺大,一栋楼都是,主要做灯光的,办公环境非常传统,整个办公室基本没人说话,HR首先面一轮,说个大概情况,然后带去电商部经理那边再面一轮,是个大叔,思想比较保守,看着比较呆板,问的特别细,包括上上家离职原因和产品都问到,因为目前是在职+签了保密协议所以没说,什么时候毕业什么时候工作时间都精准问了。

面完感觉一般….

Hjskozhns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7月3日

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固戍一路533号伟成智能产业园B栋401

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ZIGUARD SZZGCO KATHYLIGHTING KATHYLIGHT PURPLELIGHTING

工资从不按时发放,报销自己垫资三个月不发放,就连出货货期都无法得到保障,毫不严谨的公司还谈什么上市

名下一部分其它公司: 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大唐同威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紫光工业技术(滁州)有限公司/深圳市紫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那个什么奇葩电商总监APP上一上来就要你发简历or去面试,对别人发的咨询提问一概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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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改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06民初23853号

发布日期
2019-12-10
浏览次数
16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23853号
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67区隆昌路大仟工业园1号楼12楼0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18202G。
法定代表人刘洪超。
委托代理人张帆,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邵静,女,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改芹,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与被告李改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8年5月29日。
二、工作岗位:市场销售。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
四、工资结构:2019年1月1日前4500元/月+提成,2019年1月1日后5500元/月+提成。
五、被告的仲裁请求:1、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8日工资8800元;2、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报销费用6423元;3、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8日提成5027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
六、仲裁结果:(一)原告支付被告如下款项:1、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8日工资8800元;2、2019年1月1日至3月30日报销费4168.5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12.22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报销费用4168.5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八、关于报销费用的争议。
被告提交主张系出差广西的票据复印件,拟证明金额为6425.5元,主张其于2019年3月31日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快递给原告予以核准报销费用,但原告至今未予以报销。原告紫光公司提交公司制度拟证明公司相关的差旅费、报销程序和规定,主张被告李改芹提交的1月费用1180.2元已经超过公司规定的报销时间,故不应予以报销,且原告仅认可该月报销费用为902元。原告主张被告有填报相关的报销单据,但有原始发票印证的仅有1381.5元,剩余1677.95元均有重复、没有原始单据凭证,原告否认收到被告李改芹邮寄的报销费用凭证原件。被告李改芹确认公司规章制度培训表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本院认为,本案为职工因履行职务在单位发生的报销费用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
九、其他应说明事项。
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9]644号仲裁裁决关于工资、赔偿金、提成的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原告紫光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特10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紫光公司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嘉琦(兼)
书记员 张  美  乔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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