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百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05-17T12:27:25+08:00
5.15K 浏览深圳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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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智慧谷创新园坂田分园B座6楼,BOOS上面写的是不加班,面试我的是一个运营男总监,

他和我明确说了公司是需要加班的,旺季的时候男同事都是加班到凌晨,女同事的话不会像男同事那么晚(自行衡量)

公司目前需要接手的账号有库存要清货,不介意加班+清货的可以去面试看看

hlx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8月13日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智慧谷创新园坂田分园(发达路)B座6楼

公司名字曾用名: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茂润电气有限公司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FIDAC ISELECTOR BES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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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离开百事泰了,说说真实的感受,大家也发表下:

1、领导天天PUA你,让你努力加班工作、多付出,调薪加薪却不提。

2、部门领导人间男女关系混乱,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好色,一个寂寞贪财。

3、天天喊着要上市,但年年销售额都在原点打转转。

ail 发表新评论 2024年8月21日

哪个部门呀,一定要加班吗,下午茶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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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秦世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7)粤0306民初27046号

发布日期
2018-07-18
浏览次数
1145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27046号
原告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宝田一号258号三楼东侧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7424L。
法定代表人徐新华。
委托代理人刘承艺,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慧琼,公司员工。
被告秦世勉,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世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承艺、赵慧琼、被告秦世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6年7月28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
三、工作岗位:体系工程师
四、工作时间: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被告的工作时间为:第一周上5天班,第二周上6天班,以此循环,早上8点上班,下午17点30分下班。
五、工资结构及工资数额:
原告主张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100元,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等,具体结构以工资条为准。被告确认原告主张的工资数额,但不认可工资结构,主张其工资就是人民币10,000元+全勤奖人民币100元。根据被告提交的工资,被告2016年10月前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人民币2,500元+岗位津贴人民币500元+效益奖金人民币4,200元+绩效工资人民币1,800元+全勤奖人民币100元,2016年11月之后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人民币2,500元+岗位津贴人民币500元+加班工资人民币5,000元+绩效奖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为人民币2,400元、2017年5月为人民币1,000元)+全勤奖人民币100元;此外,从2016年9月起原告的工资结构中还增加了一项福利补贴人民币5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工资条予以认可,故本院确认上述工资条显示的工资结构。
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原告因工作需要,于2017年7月3日安排被告调岗,被告不予配合,未按期到新岗位工作,原告连续五次发通知催告被告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均不予配合,在2017年7月6日上班后自行离岗;因此,原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无须向被告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被告主张,原告未能就调整被告工作岗位系生产需要进行举证,在事先未与被告沟通的情况下突然宣布调动被告的工作岗位,属程序违法;原告还将被告移出工作群,以其行为明确表示要解雇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确认其未到新岗位工作,但主张其在原岗位工作至2017年7月10日,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被告的最后考勤记录时间为2017年7月6日,故本院结合本案案情,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7年7月6日。
关于原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和组织劳动的需要,应当拥有用工自主权,即设定和调整内部劳动岗位的权利,以实现劳动力的合理、优化配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可根据经营调整被告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包括调入与原告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原告出于经营需要对原告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属于情理之中,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调整工作岗位后工作条件因此发生改变或工资报酬有所降低,故原告对被告工作的调动没有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原告的安排履行工作职责;但被告未按照原告的安排按期到新岗位工作,故本院认定为被告自动离职,原告依法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七、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工资:人民币9,800元
八、关于2017年6月和2017年7月工资:
本案所涉仲裁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2017年6月和2017年7月工资人民币12,886元(已发放金额和依法代扣项目可予以折抵),被告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该项仲裁裁决的认可。
关于2017年6月工资。原告主张被告2017年6月没有全勤,故没有全勤奖人民币100元,还应扣除缺勤工资人民币575元、社保人民币262.09元、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01.5元、个税人民币557.31元,原告应向被告实发工资人民币8,509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上述应扣除项目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已向被告转账支付2017年6月工资人民币8,509元,并提交转账记录予以证明,被告对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已收到。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2017年6月工资。
关于2017年7月工资。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原告2017年7月出勤4天,原告主张在扣减7月社保人民币270.81元和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11.5元后,只应向被告支付工资人民币1,362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扣减项目无异议。经核算,原告的计发工资方法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已向被告转账支付2017年7月工资人民币1,362元,并提交转账记录予以证明,被告对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已收到。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2017年7月工资。
九、2017年5月克扣的工资:人民币1,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2017年5月的考核结果为D,原告依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扣减被告当月的绩效奖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主张原告系违法考核、违法克扣工资。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原告确认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表应经考核双方签名确认,当考核等级为D时,需报隔上级审批,直接上级应与被考核者进行沟通,让员工了解考核成绩,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绩效面谈记录表》。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了上述考核程序,并经被告签名确认,故原告对被告2017年5月的绩效考核无效,应向被告支付扣发的绩效奖金人民币1,000元。
十、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783元。
本案所涉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783元,原、被告双方均未就该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十一、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5元。
被告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其胜诉比例支持额度为人民币135元[(1,000元+783元)÷66,191元×5,000元]。
十二、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7年7月10日解除;2、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2,886元;3、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4,934元;4、2017年5月违法克扣的工资人民币1,000元;5、2016年度年终奖人民币4,166元;6、2016年、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605元;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600元;8、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十三、仲裁结果: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2、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支付申请人(即本案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600元、2017年6月及7月工资人民币12,886元(已发放金额和依法代扣项目可予以折抵)、2017年5月克扣的工资人民币1,000元、年休假工资人民币783元、律师费人民币2,588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四、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9,600元;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7年6月及7月共计人民币12,886元;3、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2017年5月克扣的工资人民币1,000元;4、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88元;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秦世勉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6日解除;
二、原告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秦世勉2017年5月克扣的工资人民币1,000元;
三、原告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秦世勉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783元;
四、原告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秦世勉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5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艳  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华敏(兼)
书记员 何  满  园

hlx 发表新评论 2024年8月14日

这是劳动仲裁输了吗?这些公司薪资构成太坑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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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在那工作过两个月吧好像,那里面的人都挺会为难别人的。当时分配给我一个导师,这人基本没有和我对接任何东西,而且后面发现这个导师其实还没我懂的多,我就是merge了两个asin,后面是可以拆的。这人不懂,就直接让我过不了试用期….不过也幸好没有在这家公司待

hlx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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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岗位长期挂着,找你过去面试套经验,并要你给出她们库存积压得清理方案和推起来得方法,然后你给了方案和方法也未必能入职。库存挺多的,据说有些产品有上万得库存要清货,清了一年多都没清完。现在招聘得岗位就是要去帮他们清货还要能把这些滞销品推起来。感觉得到库存压力很大,招聘需求很少,基本是拉人过去套经验让你给她们清理库存得方案,浪费时间。能接受清货和愿意提供解决方案得可以过去面试,能不能入职那就不一定了

butterfl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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