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智兴盛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智兴盛电子有限公司2022-05-13T18:05:5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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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5月15日

公司名字全称: 深圳市智兴盛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MIRUSENS AODEPU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奥德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徕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泓盛隆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8号F栋4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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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珊珊、深圳市智兴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7)粤0307执5993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19-05-29
浏览次数
82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5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珊珊,女,汉族,1994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兴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8号F栋4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371313。
申请执行人刘珊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兴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8]26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兴盛电子有限公司应承担以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及赔偿等共计18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813元,后将执行款9807元汇入法院执行账户,其中执行款9687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20元已缴交。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8]26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兴盛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8]264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黎 君
执行员 罗海雁
执行员 林宗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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