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际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际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2-05-09T11:57:1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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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招聘,去面试,连正式的会客室都没有,在吃饭的地方面的,吐了,问的问题也不要太明显,怎么养号,怎么主页不封,这跟品牌推广关系真不大,不过你爹也知道,都告诉你,真的是恨透了这种骗经验的公司

跨境小白管理员 更改状态以发布 2022年5月7日

这家公司怕是想招AMZ的创始人进去工作。有挑战精神的可以去试试。每个月都会有绩效考核,不与工资挂钩,但是会决定你是否加薪或者列入淘汰名单,三个月淘汰一次。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五和大道南49号仓库101H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VALUE DISCOVERY VALUE IN ACTION AUCTION DR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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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艾思领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万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客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际客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诺匠星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创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印象木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掘宝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豪佳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思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旭东晟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赫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恒富添翼柒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联道耀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海鲲鸿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荣昇智慧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邻家小铺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昇创兴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胜邦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昇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思领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联道天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秀供应链(大连)有限公司/深圳市源丰隆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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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套经验 记了一页纸 约定面试时间一改再改。新品基本在1688上找的,公司很抠。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5月7日

罗金香与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09民初11695号

发布日期 2021-04-22 浏览次数 12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9民初11695号
原告罗金香,女,汉族,1990年9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大厦A1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88094T。
法定代表人梁呼和。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罗金香2019年4月12日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0891.30元;双倍工资的赔偿金11782.6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722.83元。2019年7月8日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19]5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支付罗金香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115.40元。二、驳回罗金香的其他仲裁请求。
罗金香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0891.30元,双倍工资赔偿金134090元(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722.83元。
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二、其他情况
庭审中,罗金香称其2016年12月19日入职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已从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离职,离职原因为“双方协商离职”。
罗金香称其诉讼请求中的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0891.30元的计算方式为5891.30+7202.48,其中2018年11月应得工资5891.3元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6095元扣减社保后的数额,2018年12月应得工资7202.48元的计算方式为其提交的《海外仓换标收款金额表》里“金额”一栏所有总额相加再乘以35%。在回答“关于你基本工资为6095元这一事实,你有何证据证实?”这一问题时,罗金香称“我的工资一直都是这么多,6095元分称两部分发放,一分是公司公账发放,一部分是法定代表人梁呼和的私账发放”。在回答“依照你所提交的招商银行交易流水2018年5月29日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三次向你转账付款,梁呼和也三次向你转账付款,2018年7月31日梁呼和两次向你转账付款,2018年11月19日梁呼和三次向你转账付款,你所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既不是每月相近日期支付工资,又不是有规律地几个月支付一次工资,你有什么证据证实这些款项是你的工资?”这一问题时,罗金香称“我的工资不是每月发放的,是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我工资,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就一次性补发了几个月的工资,这就是我向法庭提交手机转账页面截图的意义,该页面截图的摘要里均有载明发放的是哪个月工资”。在回答“你所提交的手机转账页面中仅有2018年5月29日三份金额均为3149.50元的手机转帐页面上梁呼和载明了‘工资、奖金收入、2月份、3月份、4月份工资’,其他的手机转账页面上载明的是例如‘37145月份工资’‘37146月份工资’‘40677月份工资’等等不知意义的月份工资,对此你如何解释?”这一问题时,罗金香称“梁呼和备注是加上了卡号后面的四位数,例如3714、4067,这是梁呼和账号的后四位数,这四位数后面的数字例如5月份工资、6月份工资等就是我应得的该月份工资”。在回答“你应得业绩工资为海外仓换标收款金额表里所有总额相加,再乘以35%,对此你有何证据证实?”这一问题时,罗金香称“公司老板口头说的,没有书面证据”。《海外仓换标收款金额表》上并无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结合罗金香所提交的加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专用章”的《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打印件及手机转账页面打印件,可见2018年1月30日梁呼和向罗金香转账付款6303.99元,“银行摘要”为“梁呼和406711月份工资”;2018年1月30日梁呼和向罗金香转账付款6303.99元,“银行摘要”为“梁呼和406712月份工资”;2018年5月29日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向罗金香转账付款3149.50元,“银行摘要”为“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1900个人工资、奖金收入2月份工资”;2018年5月29日梁呼和向罗金香转账付款3149.50元,“银行摘要”为“梁呼和37142月份工资”;2018年5月29日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向罗金香转账付款3149.50元,“银行摘要”为“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1900个人工资、奖金收入3月份工资”;2018年5月29日梁呼和向罗金香转账付款3149.50元,“银行摘要”为“梁呼和37143月份工资”;2018年5月29日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向罗金香转账付款3149.50元,“银行摘要”为“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1900个人工资、奖金收入4月份工资”;2018年5月29日梁呼和向罗金香转账付款3149.50元,“银行摘要”为“梁呼和37144月份工资”;2018年7月31日梁呼和向罗金香转账付款6303.99元,“银行摘要”为“梁呼和37145月份工资”;2018年7月31日梁呼和向罗金香转账付款6303.99元,“银行摘要”为“梁呼和37146月份工资”;2018年11月19日梁呼和向罗金香转账付款6303.99元,“银行摘要”为“梁呼和40677月份工资”;2018年11月19日梁呼和向罗金香转账付款6303.99元,“银行摘要”为“梁呼和40678月份工资”;2018年11月19日梁呼和向罗金香转账付款4693.38元,“银行摘要”为“梁呼和40679月份工资”。
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19]503号仲裁裁决书载明“……(3)罗金香2018年11月份社保个人缴纳部分费用为287.18元,2018年12月份社保个人缴纳部分费用为282.78元,另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从2018年11月份工资中扣减2019年1月份单位和个人社保费用共计855.78元,亦同意从2018年12月份工资中扣减2019年2月份单位和个人社保费用共计858.86元;……”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罗云香金均未对仲裁裁决此部分查明提出异议。
罗金香称其诉讼请求中双倍工资的赔偿金134090元为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罗金香于庭审中提交2016年12月19日《深圳市劳动合同》原件一份,载明“……一、合同期限(一)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罗金香在《深圳市劳动合同》尾部“乙方”处签名并加盖指印予以确认。《深圳市劳动合同》首部有手写“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为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并手写“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尾部“甲方”处“法定代表人”栏有人签名,但签名过于潦草,字迹无法辨认。庭审中,在回答“劳动合同尾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的是何人?”这一问题时,罗金香称“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呼和”。
三、本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罗云香事实劳动关系明晰,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一)关于诉讼请求中的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0891.30元。
结合罗金香所提交的加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专用章”的《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打印件及手机转账页面打印件,可见罗金香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工资金额有两种金额,一种金额为6303.99元,一种金额为3149.50×2=6299元。这两种金额都高于罗金香自认的基本工资6095元,故本院认定罗金香的基本工资为6095元。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罗金香的离职时间,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罗金香2018年11、12月份的出勤情况,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公司已经向罗金香发放2018年11、12月份工资。《海外仓换标收款金额表》上并无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罗金香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2018年12月份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海外仓换标收款金额表》里所有总额相加再乘以35%。故罗金香应得工资为2018年11、12月份基本工资减去应支付社保费用。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罗金香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6095×2-287.18-282.78-855.78-858.86=12190-287.18-282.78-855.78-858.86=9905.40元。
(二)关于诉讼请求中的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134090元(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罗金香于庭审中提交2016年12月19日《深圳市劳动合同》原件一份,虽然《深圳市劳动合同》首部有手写“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为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并手写“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但尾部“甲方”处“法定代表人”栏处签名过于潦草,字迹无法辨认。罗金香称尾部“甲方”处“法定代表人”栏处签名的姓名为梁呼和,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此陈述,本院对2016年12月19日《深圳市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罗金香称其2016年12月19日入职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3日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未与罗金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2017年12月19日已经满一年,此后视为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罗金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罗金香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罗金香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诉讼请求中的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722.83元。
罗金香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罗金香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罗金香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9905.40元;
二、驳回原告罗金香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罗金香预交,此款由被告深圳市环宇云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燕妮(兼)
书记员 林  倍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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