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普洛威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案 号
(2018)粤0308行审1347号
发布日期
2019-11-06
浏览次数
89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08行审134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裕和大厦2、7层,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553892440W。
法定代表人袁以立,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泽欣,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普洛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河背工业区6栋201、501
(振潆泰工业园二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9302412XA。
法定代表张榕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申
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7
年8月30日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7]02-1056号《责令限
期缴存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普
洛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未按规定
为职工葛壮壮缴存2015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
积金”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
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7]02-1056号《责令限期缴存决
定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王 霄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思敏(兼)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河背工业区6栋201、501(振潆泰工业园二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