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04-28T19:07: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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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oss上写的是双休,但是等你去到之后,他会告诉你哪几个月份是单休,哪几个月份是双休,哪几个月份是大小周。明确说明9-12月是要天天加班,所以这几个月是单休。(至于其他月份加不加班,我就不清楚,应该也是加的,只是没有到很晚)去了之后会让你写试题,我记得好像是有两大题还是三大题,具体问题我忘了,因为我面试过了好几天了才来写的,但是有套经验的嫌疑。提成按销售额,底薪会有绩效考核,位置有点难找,公司地址在岗头威宇隆工业园B栋五楼

Gia123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4月11日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雪岗路2016号威宇隆布吉宿舍B五层501A

曾芳琪与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9)粤0307民初7080号

发布日期 2019-08-30 浏览次数 18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7080号
原告曾芳琪,女,汉族,1992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A栋大厦16层A1601、A1602、A1603、A1606、A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872XT。
法定代表人李均立。
委托代理人赵难勤,女,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小瑞,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述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芳琪及被告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难勤、陈小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8年5月21日。
二、工作岗位:采购员。
三、工资结构及标准:原告陈述其工资结构为底薪6500元+业务提成;被告陈述原告工资并不包含业务提成工资,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4160元+绩效工资2340元+现金福利补贴。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原、被告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合同约定以被告方公司薪酬规定来确定原告的工资。
五、离职时间及原因: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告申请离职。
六、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12月12日。
七、仲裁请求:支付原告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的提成工资97192.30元。
八、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九、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提成工资97192.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原告提交的2018年5月份至8月份下调金额表,显示原告2018年5月份至8月份采购下调金额分别为590元、34701.15元、19120.24元、40767.30元,被告认为该表公司没有签章不能作为有力证据,但在每张表格上签字的张道秀确实曾系被告采购部主管。
2、原告提交的采购部提成奖励管理办法A显示采购提成计算标准为:0元≤月度下调金额<3万元,无任何奖金提成;3万元≤月度下调金额<5万元,成本降价差额×采购量×6%;5万元≤月度下调金额<10万元,成本降价差额×采购量×8%;10万元≤月度下调金额<15万元,成本降价差额×采购量×10%,15万元≤月度下调金额<20万元,成本降价差额×采购量×12%;月度下调金额≥20万元,成本降价差额×采购量×15%。原告陈述该管理办法为自己的直属领导即采购部主管张道秀在2018年6月份告知其公司有新的提成奖励方案,要求原告等采购员按照新的方案去努力工作,并将该管理办法发给原告,同时公司也建立了“成本下调沟通群”,群成员包括法人李均立、人事总监陈小瑞、采购部主管张道秀等,采购员每个月均会将优化的金额发至群里;被告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提成奖励管理办法未经公司盖章确认不予认可,张道秀有权安排原告的工作,有权拟定提成奖励方案,但无权决定提成奖励方案。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约定的工资结构是否包含提成工资。原告陈述其工资包括底薪6500元及业务提成工资,陈小瑞曾在原告入职时明确告诉原告工资包含采购差价6%的提成工资,张道秀于2018年6月份告知原告有新的提成奖励管理办法,并将该管理办法发给原告,陈小瑞也在微信工作群里回复会尽快处理原告提成工资事宜;被告陈述原告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4160元、绩效工资2340元及现金福利补贴,并不包含业务提成工资。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提成奖励管理办法虽未经被告签字盖章,但该管理办法系采购部主管张道秀发给原告,并要求原告按该办法执行,同时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张道秀签字确认的2018年5至8月份下调金额表及双方庭审陈述,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已达到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且被告未提交有原告签字确认的工资条或公司薪酬制度等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工资结构包括提成工资的事实予以采信,且对原告主张的提成工资计算方式及标准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提成工资。经本院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的提成工资为95178.69元,原告在庭审时亦对该金额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曾芳琪支付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的提成工资95178.69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小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万杰

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吕贵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9)粤03民终31336号

发布日期 2021-01-01 浏览次数 116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1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均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贵兰,女。
上诉人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贵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搏公司上诉请求:判令睿搏公司无需向吕贵兰支付提成工资70286元。
吕贵兰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睿搏公司向吕贵兰支付提成工资70286元;2、睿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睿搏公司向吕贵兰支付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的提成工资70286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吕贵兰提交的经张道秀签字确认的2018年5至8月份下调金额表显示下调金额分别为24105元、244768元、159335元、271782元。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吕贵兰与睿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为睿搏公司是否应向吕贵兰支付提成工资。本院认为,首先,吕贵兰工资是否包含提成工资,根据吕贵兰提交的部门主管张道秀与睿搏公司其他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记录显示有关公司提成奖励的内容,而且睿搏公司对此辩解并非公司根本不存在提成奖励管理办法,而是该规章制度未经公司盖章确认,结合吕贵兰为公司采购员的工作岗位性质,本院采信吕贵兰的工资包含提成工资的基本事实。其次,关于提成工资数额,吕贵兰主张入职时知工资包含采购差价6%的提成工资,后部门主管张道秀于2018年6月份告知其公司有新的提成奖励管理办法,但直至其2018年9月份离职时,其均未获取睿搏公司有关提成奖励管理办法通过并已实际实施的事实,吕贵兰仅是通过张道秀个人途径得知该规定,而张道秀又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吕贵兰所主张的新的提成奖励管理办法方案不予采信。睿搏公司未举证反驳公司最初实行以采购差价6%给付提成工资,亦未提交充分证据否认上述下调金额表显示的下调金额,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进行核算,认定吕贵兰在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可获得的提成工资为41999.40元。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睿搏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081号民事判决为: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吕贵兰支付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的提成工资为41999.40元;
二、驳回吕贵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均由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徐  玉  婵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上军(兼)

无故克扣供应商货款,不良商家

名下公司雅蠛蝶商标: ANFAHR EVOLAND SCANEX MBUYNOW CANIPET UTEN RBU BANSCH APPOTA AGM

LARUS CRASSIROSTRIS

IFITHEALTH SENSSUN MOVING CAMRY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博冉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青鹏思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星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掌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睿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拓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深圳市春秋战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搏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睿搏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罗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翠鸟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骁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拉弟小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洪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香山科衡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香山日衡工贸有限公司/中山市康美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东盛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广东香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香山电子测量科技有限公司/九江香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香山衡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香山衡器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艾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维工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佳维商贸有限公司香山衡器专卖店/中山市金叶衡器有限公司/九江艾菲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佳维测量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捷威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成功电器厂

深圳龙岗区威宇隆工业园(西北门)B栋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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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体验很差,首先我在线上和hr说好了我只做美国或者英国,她本来给我推荐了德国,然后我说不考虑德国站点了,然后她又说目前在招的有美国和西班牙站点,了解了一下,然后我就答应去面试了。
第一面HR面试,期间我们聊了也算久 ,了解到这家公司按照淡旺季分大小周和双休,12月是单休说是最忙的,然后底薪30%和绩效挂钩,明确说了旺季有要求加班,加到8.30左右,提成不记得了,但是算法也是比较低的,然后问我你是不是只做美国或者英国,我说是的,然后她又说美国站的负责人只考虑有管理经验的,WHAT?既然是硬性规定,那你还叫我来,我简历上没写我有管理经验啊,我也从没说我有管理经验,然后我就知道这次我就是来浪费时间的,冲KPI,然后她又说会去和英国的负责人沟通,后面说沟通完了,说应该站的负责人需要有英国的经验的,然后她又说英国的负责人比较忙,在处理店铺,没空来面试,说等下和我打电话沟通,我就知道又是坑我的,我会再次去boss上把我的愤怒和不满发给那个人事,也解解我的气。

然后面试的话有试题要写。

如果那些用人部门有硬性规定,那么一开始就不要随便叫人来面试,谢谢。

Gia123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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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说是招美国站点的运营,去面试后,却让负责欧洲的主管进行二面,让人感觉就是找面试者来刷kpi的了,先说有岗位然后让人来面试

Doer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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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桂兰与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9)粤0307民初7081号

发布日期
2019-06-27
浏览次数
17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7081号
原告吕桂兰,女,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县。
被告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A栋大厦16层A1601、A1602、A1603、A1606、A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872XT。
法定代表人李均立。
委托代理人赵难勤,女,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小瑞,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述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桂兰及被告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难勤、陈小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8年5月14日。
二、工作岗位:采购员。
三、工资结构及标准:原告陈述其工资结构为底薪5500元+业务提成;被告陈述原告工资并不包含业务提成工资,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630元+绩效工资1870元+现金福利补贴。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原、被告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合同约定以被告公司薪酬规定来确定原告的工资。
五、原告的离职时间及原因: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告申请离职。
六、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12月12日。
七、仲裁请求:支付原告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的提成工资70286元。
八、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九、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提成工资7028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原告提交的2018年5月份至8月份下调金额表,显示原告2018年5月份至8月份采购下调金额分别为24105.1元、36715.23元、32167.53元、4091.46元,被告认为该表公司没有签章不能作为有力证据,但在每张表格上签字的张道秀确实曾系被告采购部主管。
2、原告提交的采购部提成奖励管理办法A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采购提成计算标准为:0元≤月度下调金额<3万元,无任何奖金提成;3万元≤月度下调金额<5万元,成本降价差额×采购量×6%;5万元≤月度下调金额<10万元,成本降价差额×采购量×8%;10万元≤月度下调金额<15万元,成本降价差额×采购量×10%,15万元≤月度下调金额<20万元,成本降价差额×采购量×12%;月度下调金额≥20万元,成本降价差额×采购量×15%。原告陈述该管理办法为自己的直属领导即采购部主管张道秀在2018年6月份告知其公司有新的提成奖励方案,要求原告等采购员按照新的方案去努力工作,并将该管理办法发给原告,同时公司也建立了“成本下调沟通群”,群成员包括法人李均立、人事总监陈小瑞、采购部主管张道秀等,采购员每个月均会将优化的金额发至群里;被告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提成奖励管理办法未经公司盖章确认不予认可,张道秀有权安排原告的工作,有权拟定提成奖励方案,但无权决定提成奖励方案。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约定的工资结构是否包含提成工资。原告陈述其工资包括底薪5500元及业务提成工资,陈小瑞曾在原告入职时明确告诉原告工资包含采购差价6%的提成工资,张道秀于2018年6月份告知原告有新的提成奖励管理办法,并将该管理办法发给原告,陈小瑞也在微信工作群里回复会尽快处理原告提成工资事宜;被告陈述原告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630元、绩效工资1870元及现金福利补贴,并不包含业务提成工资。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提成奖励管理办法虽未经被告签字盖章,但该管理办法系采购部主管张道秀发给原告,并要求原告按该办法执行,同时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张道秀签字确认的2018年5至8月份下调金额表及双方庭审陈述,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已达到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且被告未提交有原告签字确认的工资条或公司薪酬制度等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工资结构包括提成工资的事实予以采信,且对原告主张的提成工资计算方式及标准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提成工资。现原告诉请的提成工资70286元未超出本院经核算后的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提成工资70286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吕桂兰支付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的提成工资70286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睿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小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万杰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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