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昂威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昂威安科技有限公司2022-04-28T16:46:4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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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及薪酬制度无比恶心的一家公司,想要入职的朋友慎重!
1、电脑被老板监控着,你电脑上的所有文件老板那里都会有备份!不能上微信不能上QQ,沟通全部在钉钉。一个公司十几个监控摄像头!
2、所谓的100元全勤奖其实是包含在底薪里的,如果当月请假还需扣掉100底薪+请假工资
3、超过9点吃早餐被人事看到罚50块钱,迟到超过9.15扣半天工资,一个月只允许漏打卡1次.
4、如果你接手的是老店铺,接手上个月的销售额是10万,则你以后每次提成的销售额都需要扣掉这10万基数,10万剩下的才算你的毛利
5、转正要求是做到5k毛利,5k毛利听上去很简单是吗!错!毛利还要扣掉当月所有发货产品的物流费用,当月所有发货产品的物流费用!意思就是你的货还没开始卖,就已经算入成本!(比那些算煤气水电的公司还恶心)
6、提成点数按照绩效分拿,满分100拿5个点,90-100分4个点,80-90分3个点,70-80分2个点,70分以下无提成!(大部分人只有两个点)
绩效分怎么算呢?
65分目标销售额+20分动销率+10分新品推广+5分广告预算=满分100
65分目标销售额:每个月比上个月增加多销售额的25%,订的目标狠不合理!
20分动销率:清货产品动销率,清不出去按比例扣分
10分新品推广:新品考核三个月,每个月出50单才算合格,按新品比例扣
5分广告预算:每个月给你几百块广告预算,超出了也要扣分
7、喜欢逼走老员工
面试套经验居多,承诺回复没有回复。工业园区里面,楼房破旧不堪

Nane2023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3月11日

进去至少半年做好混底薪的打算吧,每个月最少给你3-5款新品,整个就是精铺模式!

深圳龙岗坂田大发路龙璧工业城

每个月最少3-5款新品,根本很难推得起来啊!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路龙璧工业区17栋4楼401

深圳市昂威安科技有限公司、贺超文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3民终14315号

发布日期 2022-04-24 浏览次数 9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4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昂威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路龙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肖云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超文,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于芯,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昂威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威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超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4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超文一审起诉请求:1.昂威安公司向贺超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76.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昂威安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贺超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76.36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贺超文自愿负担。
昂威安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贺超文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贺超文承担。
贺超文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昂威安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昂威安公司与贺超文之间曾存在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与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昂威安公司是否应向贺超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针对昂威安公司解除与贺超文劳动关系的理由,本院逐一分析如下:第一,贺超文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入职、欺诈公司的行为。本院认为,依据贺超文上一家公司出具的《离职员工确认函》载明,是因个人原因离职。仲裁委当庭拨打该公司的人事负责人核实的信息为,贺超文在试用期业绩不达标,经公司提出是否降薪或是自动离职,贺超文选择离职。本院认为,该内容并不代表贺超文因试用期不合格被上一家公司辞退,该公司在降薪的情况下也愿意与贺超文继续劳动关系,最终是贺超文自行选择了离职。并且,该公司最终出具了“个人原因”离职的确认函,贺超文《入职登记表》填写“个人发展”,并不存在虚假欺诈。第二,贺超文是否存在在电脑上拷贝公司信息,窃取商业机密、产品信息的问题。本院认为,昂威安公司上述主张均无证据予以证明。至于贺超文是否携带便携式录音设备到公司的问题,贺超文确认其是通过手机录音,并非便携式录音设备,并当庭出示。本院认为,昂威安公司公布禁止录音是在2020年7月24日,而贺超文是昂威安公司2020年7月21日对贺超文进行调岗,双方发生纠纷后,为维护自身权益才进行录音,不能证明其窃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第三,贺超文2020年5月、6月,是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后是否存在不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昂威安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具体的考核制度,无法确定考核分数多少为不合格,不能证明昂威安公司的主张。即使贺超文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昂威安公司在对贺超文调岗后,也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依据微信记录来看,贺超文多次提出需要安装与客户沟通的软件,要求昂威安公司及时提供登录千牛软件的验证码,反映钉钉内部人员无法沟通,电脑没网络等问题,昂威安公司均未及时予以解决。在此情形下一直要求贺超文完成工作任务,显然不合常理。贺超文在工作条件不具备的情形下,未完成工作任务,责任不在自身,昂威安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第四,关于贺超文在工作群散发不良信息,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第五,关于培训不签到的问题。因该培训发生在2020年7月24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新的规章制度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对于尚处在纠纷中的贺超文,对新制定的制度有异议,在参加培训后未签字,虽然违反了用人单位正常管理秩序,但也情有可原,该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程度。第六,关于上班时间睡觉的问题。昂威安公司在本案一审时除了证人证言外,并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因证人为昂威安公司的员工,与其具有利害关系,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昂威安公司与贺超文解除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向贺超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审计算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昂威安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昂威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娱芬(兼)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ONVIAN CINMATE LNKERCO CNM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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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亿伟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微时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比赛文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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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公司2023年早就换了领导层以及导入了新的管理体制以及新的激励机制了。这若干年前的评价真的可以误导一大批有想法的年轻人:

  1. 人家公司双休制;
  2. 公司每年更新年度福利体系;入职当月就购买六险一金+假节日均有福利;每2周一次下午茶和生日会等等;具体可以上招聘网找HR小姐姐聊聊;
  3. 100元全勤奖,可是是固定工资以外额外给的;
  4. 可从没听说过谁吃早餐给扣50元了;入职后可以大胆问问在职同事谁给扣了;
  5. 早2022年绩效管理机制和提成机制也废弃了;(另贴子上说的这些也不知道怎么来的?)整个平台规则在变,奖金模式也在改变才能激励;你说哪个公司现在2024还在用着2021的提成机制?
  6. 公司是在工业园内。公司内部环境很舒服也有自己的独立卫生间。但外部环境是属于园区内环境,公司也没办法让他们整改啊;
  7. 另外监控摄像头,为了安全着想,试问谁家公司没有摄像头监控?万一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处理。
  8. 2024年不停发展创新的我们,不要给2022年的不良言论影响着。
Nane2023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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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昂威安科技有限公司、黄赟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07执2626号

发布日期
2021-12-07
浏览次数
60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62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昂威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路龙璧工业区17栋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34521A。
法定代表人:肖云驰。
被执行人:黄赟,女,1994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昂威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赟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9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000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2020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90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及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9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足额扣缴,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90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黄赟名下价值人民币5065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庆山
审判员  李忠华
执行员  刘成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晗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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