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一个工业园区里 环境不行 去这家公司要么走楼梯要么坐货梯上去 公司环境也不太行 关键是人事主管很傲娇 很会pua人,公司给不起工资从另一个方向打压你从而压榨你
公司雅蠛蝶商标: CELSUSSOUND HEALTHPODS EARPHOENIX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南头分公司/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红岭家乐福分公司/深圳市平视智能有限公司/深圳市易百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易邦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易百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众健身协会/深圳市光伟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迪韵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普惠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中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康迪电子有限公司赛格高新电子市场展销部/深圳市鑫康迪电子有限公司
老板和HR同时面试的,老板年纪较大,以前做传统外贸的,对亚马逊估计不太了解,说正在招主管,产品是做3C电子的类似耳机、老年手机?好像有自己的工厂,面试的时候还让我用英语交流,属实有点懵逼;公司环境不太好,5楼只有货梯上去,还是走的后门;按门铃的时候,公司的人就在边上,竟然没人搭理我,公司氛围估计不太好;面试竟然交流了1个小时!!!!
最新评论,贴主说的一点都没错,面试前没看网站,垃圾公司,去了各种套经验,其中人资是个中年老妇女,油光满面的,开口就问,你的薪资跟我们公司不匹配,为啥要选择我们公司呢?,我一万个问号,不是你们公司HR约的我么,什么煞笔玩意儿啊,问问题咄咄逼人,这种公司也能开下去,到底是有多少可怜人去了那家公司,笑死
早上十点面试的。要填个人详细信息表格。一开始填了基本信息,涉及身份证,家人,个人工作经历(这是简历有的)信息等没填。前台说要填详细点。后面填完,前台还是说要填个人工作经历,说是个人态度。我说那今天就先这样吧。前台问不面试了么?我说是。前台就说,那就只填最近一家公司也行。后面面试的时候,两个人来,一男一女。态度还可以。男士先发话。后续是聊到说我经验跟公司不匹配。我就说,我有把大致情况在boss上说了的,男士就说他们部门有分,巴拉巴拉。算了。他就说抱歉耽误我的时间。
简历有的还填一遍这种,真的提腿就走,真浪费时间
…..
行业翘楚,产品竞争力强,评论优秀,公平竞争,绝无裙带关系,同事相处和谐,领导精明能干指挥有方,绝不PUA,管理有序,离职率低,团队发展迅速,业绩增长极快,跨境公司之上限实质名归。以上发言,句句虚假,如有属实…
公司介绍
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6年如一日,是老人易用手机、蓝牙音频产品等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民营企业,旗下品牌“易百年”是CCTV4央视上榜品牌,荣获“深圳市知名品牌”桂冠。欧洲地区前十大老人机品牌都是我们长期稳定的ODM客户,在全球拥有数千万用户。2020年7月正式成立亚马逊销售团队,实现了全球、全站点线上销售。2021年5月成立了音频事业部,专业研发生产开放式蓝牙耳机、智能蓝牙音箱、智能穿戴等多种产品。
公司目前拥有研发、项目、生产、市场、销售、服务等的核心人员80余人,生产制造能力达500万台/年。
挂名头这种事 又不是没见过,反正面试的这个地方就挺水的
巧了, 我也去面试了,三个屌毛
左边一个肉男,中间一个中年大姐,领导层吧,右边人事女、。
5楼,没有电梯吧应该,我直接路边楼梯上去的。当时脚骨折还有点瘸。
进去茶水间填表,然后去旁边会议室面试,然后来了,肉男也不知道是菜狗还是没脑子,问的一些没营养的问题,广告分几种,有什么广告这些~,就很百度那种没营养的入门问题,当场我就觉得这厮没意思,聊的气氛也不大对了,然后中间大姐救场,问了一些正常点的什么推广产品,之前的七七八八,这个反倒让我觉得像个面试的。 后面对面都没话说,人事就打圆场,撤了~
看意思带新人面试?、 我是感觉被冒犯了,
当时感觉就是,你10年老司机,然后被一个可能刚拿驾照的问你懂不懂开车门一样
呸
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坤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6)粤0306民初22590号
发布日期
2016-12-12
浏览次数
79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6民初22590号
原告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华万工业园一栋五楼,D栋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9173742X。
法定代表人苏晓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展颜,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坤龙,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张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奎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善科技公司”)与被告郑坤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4年3月12日。
二、工作岗位:管理。
三、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2日;
四、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2,236.58元;
五、离职时间:2016年6月24日。
六、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支付如下款项: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93.5元;2、律师费5,000元;
七、仲裁结果:原告支付如下款项: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93.5元;2、律师费5,000元。
八、仲裁结果:原告支付被告如下款项: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93.5元;2、律师费5,000元;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93.5元;2、原告无需支付律师费5,000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
原告上善科技公司主张被告郑坤龙在任职公司品质部负责人期间,玩忽职守,导致公司产品品质出现问题并造成了公司的重大损失,且上班期间玩手机,与公司其他部门发生争执被他人投诉,故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关于使公司遭受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辞退郑坤龙,并提交2014年培训计划及员工手册且申请证人潘某出庭证明已经对被告进行了入职培训,被告知悉公司的相关规定;原告提交品质异常损失明细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因郑坤龙的失职行为导致公司被告客户扣款及各类罚金达数万元,并申请证人文某出庭证明郑坤龙任职期间出现产品品质异常等问题。被告郑坤龙不予认可2014年培训计划及员工手册的真实性,认为证人潘某的证言可信度低;郑坤龙亦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关于被客户扣款的证据,主张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并辩解称确实有出现品质问题,但无法证明系郑坤龙个人失职行为所致。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是否合法辞退进行举证。本案原告上善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产品品质问题系郑坤龙的工作失误所致,亦无法提交经第三方机构鉴定的因产品品质问题导致的实际损失,故原告上善科技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得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原告上善科技公司系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被告郑坤龙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236.58元×2.5个月×2倍=61,182.8元。郑坤龙在劳动仲裁阶段请求60,193.6元,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原告上善科技公司应当支付郑坤龙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193.5元。
十一、关于律师费。
被告郑坤龙因本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告上善科技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郑坤龙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193.5元;
三、原告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郑坤龙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佳惠(兼)
书记员 李 娜
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坤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7)粤03民终6119号
发布日期 2017-12-22 浏览次数 16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6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苏晓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坤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奎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坤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善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93.5元和律师费5000元。
被上诉人郑坤龙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善公司与郑坤龙之间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评判如下:
上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均认可上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对于产生该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否应归责于郑坤龙个人,双方各执一词。经审查,本院认为,上善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系郑坤龙个人工作失误所致,亦无证据证明上善公司在相关问题发生后与郑坤龙之间曾存在沟通、戒勉和培训的程序,故上善公司以郑坤龙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单方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理由不够充分;一审法院认定属违法解除并判令上善公司向郑坤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93.5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经审查,根据郑坤龙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一审判令上善公司负担郑坤龙已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上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上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邢 蓓 华
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宝安大道4159号华万综合楼D栋501(在宝安西乡街道固兴社区恒南一路B栋厂房2楼设有生产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